公司買賣糾紛
買賣合同質量糾紛買受人如果在約定檢驗期通知出賣人,如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可以不接受物品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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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期間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既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官酌定,買賣法還規定了兩年的最長期間。
這些不同的期間含義如何,相互之間的關系如何,在實踐中仍然存在很大的爭議,不同地區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下面擬從幾個案例出發,對相關問題作一探討。
案例一:正達公司與莘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當事人約定了機器質保期為一年,正達公司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應當是自收貨之日起一年,檢驗期也應當是一年。在該案中,法院直接將質量保證期認定為了檢驗期。
案例二:漢源公司與雙貴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保修期為6個月,並按約定的質量標准進行驗收,貨到工地,安裝調試後止」,但該檢驗期間過短,買受人無法完成全面檢驗,因此原告可以在兩年最長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
而原告在收貨後兩年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應當視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了異議。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檢驗期間過短後,並沒有另行確定合理期間,也未考慮保修期的約定,而是直接適用了兩年最長期間。
案例三:偉達公司訴瑞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偉達公司雖然主張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但其未在合同約定的到貨30天內提交書面異議,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貨物的質量問題,對其主張不予採信。
雙方約定了三年的質保期,偉達公司如果有證據證明在質保期內電池有質量問題,可以要求瑞達公司更換,但這屬於雙方自行協商或另行起訴的問題。在該案中,法院認定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提出異議,否則即使未過質保期,也不能再以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提出異議。
案例四:啟測公司訴奧爾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一審法院以買受人未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質量異議,對其抗辯不予支持,而二審法院則認為雙方沒有約定檢驗期間時,買受人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或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質量符合約定。
檢驗期間為我國合同法所確認,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不僅規定了約定期間、合理期間,還明確了兩年最長期間以及質量保證期等,這種將各種期間雜糅在一起的立法,易造成實踐中對上述各期間相互關系理解與適用上的混亂:
在案例一,法院將質量保證期等同為了檢驗期;
在案例二,法院在當事人有質量保證期約定的情況下,並沒有考慮該約定而是適用了兩年最長期間;
在案例三,法院認為檢驗期間與質量保證期存在根本區別,兩者不能混同;
在案例四,法院認為當事人有質量保證期但無檢驗期間約定的情況下,還應受合理期間的約束。可見,司法實踐對各期間的關系存在較大分歧,在適用過程中也有不同的判斷標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試圖緩解司法實務中的混亂,如明確了合理期間的判斷標准、區分外觀瑕疵和隱蔽瑕疵等,但對於各期間之間的關系並未涉及,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同的做法。
㈡ 我公司發生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請問要怎麼處理
招標投標買賣合同是指招標人通過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向特定或不特定人發出要約邀請,投標人通過投標發出要約,招標人選定中標人做出承諾或再經磋商而簽訂的買賣合同。招標投標一般分招標、投標、開標驗標以及評標定標等階段。招標投標買賣合同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引人招標投標競爭機制的特殊買賣合同,一般在大宗商品買賣、政府采購等交易中採用,如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條的規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大型基礎設施等項目中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就必須進行招標。
【管轄】
招標投標買賣合同是特殊的買賣合同,管轄法院的確定也與因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一訟一樣,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合同法》第9章關於買賣合同的規定,以及《招標投標法》第1章至第4章關於招標投標的程序性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招標投標買賣合同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既有一般買賣合同的屬性,又因在締約過程中引人了招標投標,使其具有自己獨有的特性。考慮到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除了一般買賣合同的常見糾紛外,還有大量糾紛與招標投標程序直接相關,而招標投標程序專業性強,要適用《招標投標法》的專門規范,故《規定》將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獨立於買賣合同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級案由。因招標投標程序在許多經濟活動中都被廣泛採用,如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特別是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也經常採用招標方式出讓,在確定案由時需注意區分,只有通過招標投標簽訂買賣合同的,才採用本案由。另,在招投標買賣過程中,招投標事宜常委託他人辦理,因招標投標委託合同發生爭議的,也只能按委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而不採用本案由。
㈢ 買賣出現糾紛如何處理
買賣出現糾紛時,雙方可向市場監督部門反映,請求他們出面進處理。也可向消費者協會反映,請該協會調處你們的糾紛。
㈣ 我想咨詢一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怎麼立案,立案流程都有哪些
買賣合同糾紛起初程序遵循以下幾點,一提交訴訟狀,到相應的管轄法院提交訴訟狀,滿足相應的法律規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起訴狀的內容如下,一明確訴訟當事人,二明確訴訟請求,三簡要的闡述事實及理由
㈤ 企業有買賣合同糾紛去法院查詢需要帶什麼材料
你好,需要攜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受委託人身份證明。
㈥ 買賣合同糾紛:公司業務員的行為如何認定是否為職務
認定是否屬於職務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是行為是否有經營者的授權,是否是有僱傭關系的工作人員所為。
二是行為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
三是行為是否以經營者的名義或身份實施。
四是行為與職務是否有內在聯系,如行為的內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僱主僱用的目的,行為是否具有為法人謀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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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行為,是履行職責的活動,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相對應。
行為特點:
一是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二是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范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某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著裝、佩戴標志、出示證件、宣布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
四是目的標准。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職務侵權行為:職務侵權損害行為,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
所謂職務侵權行為是指職務行為的實施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第三人構成侵權的職務行為。例如,公司甲的法定代表人乙驅車前往談判地點與公司丙洽談一筆房屋租賃事宜,在乙與丙公司簽訂完租賃合同回來途中,乙不慎將行人丁撞傷。在此,乙撞傷丁的行為則屬於職務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所致。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代 表或代理所在單位實施,因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如果與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㈦ 企業將名稱轉讓後,產生的糾紛以誰的名義起訴
公司變更僅涉及名稱變更的,不包括注冊地址變更、注冊資金變更、股東變更的,僅需要提供以下相關證明即可: 以下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復印件的同時應當出示原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內容包括:決議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名稱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在辦理完畢所有變更手續後,在領取新執照時需將原執照所需的全套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以及原執照正副本交回登記機關注銷後(一般城市的營業執照無配套IC卡,僅《組織機構代碼證》頒發IC卡),方可換取新的公司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