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種類
㈠ 合同種類都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將合同分為不同的類型。常見的分類有以下三種:
1、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都要履行義務的合同。有: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運輸合同等,如買賣合同,賣方享有要求買方給付價款的權利,履行交付出讓物的義務;而買方享有要求賣方交付出讓物的權利,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
單務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需要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則只付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贈與人附有給付義務,而受贈人不需要向對方支付價款。
2、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訂立時需要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一般指書面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或手續就可成立的合同。如口頭合同,雙方口頭協商一致就可履行,不需要書面形式。
3、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內容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而不容對方當事人協商的合同,又稱標准合同。如鐵路、公路、航空運輸合同。
購買火車票、汽車票、飛機票的時候就等於與對方簽訂了客運合同。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合同,實踐中絕大多數合同為非格式合同。
(1)買賣合同種類擴展閱讀:
合同的一般特徵:
1、合同是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系的行為,其目的在於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系的願望和意圖。
這種願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為目的。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為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
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
㈡ 常見合同類型有哪些
合同一般有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至於種類包括:買賣合同、服務合同、租賃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承包合同、委託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居間合同、技術轉讓合同、供熱供電合同等。
㈢ 合同類型有哪幾種
我國合同法分抄則列出了以下15種合同: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以上15種在合同法中專門列出的合同,在法學理論上稱為「有名合同」。但並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們自願訂立的合同,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哪怕《合同法》沒有專門將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樣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㈣ 買賣合同的類型有哪些,買賣合同雙方的義務又
您好,按其買賣合同的性質劃分,大致可分為:工礦產品買賣合同、農副產品買賣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知識產權買賣合同四大類(知識產權類合同在技術合同中闡述):
(1)工礦產品買賣合同
①供應合同:主要是國家按系統有計劃地分配物資和商品或當事人之間為了生產、生活需要而簽訂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計劃簽訂,供應合同又可分為訂貨合同和供貨合同;
②產銷合同:這種合同主要指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為了買賣工業產品(或商品)而簽訂的。按供需雙方的買賣關系,又可分為代銷合同、包銷合同、選購合同和議購合同等;
③采購合同和推銷合同:采購合同主要是工業、商業、農業等經濟組織,為了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購買產品、原輔材料時與供方訂立的合同。這是從需方角度來說的。如果是上述單位為推銷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和物資而簽訂的合同就叫推銷合同。
④協作合同:主要是企業之間為生產產品的需要,由一方協作供應另一方產品配套件、附件等訂立的合同,以及經濟組織之間以互相供應自己的產品為條件而訂立的合同;
⑤調劑合同:是物資、工業和商業部門為在原料、設備、商品等方面進行餘缺調劑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一般都是有組織、有領導的會議協商方式進行的)。
(2)農副產品買賣合同
為了進一步搞活農村經濟,從1985年起,除個別品種外,國家不再向農民下達農產品統購派購任務,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合同訂購和市場收購,取消統派購以後,實行多渠道直線流通,農產品經營、加工、消費單位等都可以直接與農民簽訂收購合同,農民也可以通過合作組織或建立生產者協會,主動與有關單位協商簽訂銷貨合同,這是尊重農副產品生產者的自主權,調動農民生產經營積極性,發展商品生產的重要措施。
主要合同種類有:
①定購合同:一般是指供銷部門、糧食部門、商業部門在播種季節前與農民協商先就定購的品種、數量等達成一致意見而簽訂的合同(如:果品產銷合同、水果定購合同、蔬菜產銷合同、鮮魚收購合同、棉花定購合同、糧油定購合同等等)。
這種合同簽訂後,一般先由需方付給供方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擔保,需方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供方違約,則應加倍返還定金。這是我國對農副產品有計劃收購採取的一種普遍形式。
②換購合同:是指供需雙方為了互通有無,調劑餘缺而簽訂的合同。如木材收購部門,可以用一些生產資料同集體林區或林農通過換購合同的形式收購一部分木材等。
③結合合同:主要是指國家商業部門同農業生產單位,或農民之間訂立的合同,如:由商業部門按合同供給生產資料(化肥、農葯、薄膜、農機具等),農業生產單位或農民按合同出售農副產品(一般是在國家收購某些重要農副產品時採用);又如:食品公司收購生豬時供給飼料糧;糧食部門收購稻穀、小麥優先供給化肥、地膜等;
④議購合同和議銷合同:主要是指商業部門與生產者採取協商議價的方式所簽訂的收購合同(一般是指產銷情況變化大,生產零星分散的農副產品(如:核桃、花椒收購合同);或是商業部門將議價收購的農副產品,又以協商議價的方式出售給經營單位和使用單位而簽訂的議銷合同。
買賣合同中的當事人是出賣人和買受人。出賣人、買受人的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所以說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一)出賣人的義務和責任
1、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標的物在合同訂立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
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如依有關規定不能確定交付地點的,應分別適用下列規定:(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以運交買受人;(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如訂立合同時雙方知道標的物所在地點的,該地點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則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交付地。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因買受人違約未能交付標的物的除外。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2、交付的標的物要符合質量要求。
如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
3、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權利。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權利保證義務,如保證標的物非他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未設有抵押權、租賃權,未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等。
(二)買受人的義務和責任
1、支付價款。
買受人應按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
2、檢驗和接受標的物。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並在檢驗期內將標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符合約定。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及時檢驗,並將不符合約定的情況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如在合理期間或自標的物收到後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出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除外。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種類主要有幾種
中國《合同法》抄分則部分規定襲了十五類有名合同
基本合同類型,分別是: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及居間合同;
《合同法》又規定具體合同的類型如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憑樣另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都屬於買賣合同中特殊類型,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設合同中的具體類型,這些具體合同類型也屬有名合同。
《擔保法》規定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等。
㈥ 買賣合同的特徵以及類型包括哪些
您好,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一、買賣合同的特徵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二、買賣合同的類型
1、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限內分次向出賣人 支付的買賣合同。其特點在於,合同成立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價款則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應按期履行支付價金的義務,若未按期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2、樣品買賣
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指標的物品質依一定樣品而定的買賣。當事人約定依樣品買賣的,視為出賣人保證交付的貨物與樣品具有同一品質,其意義是出賣人提供一種質量擔保。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對樣品質量作出說明。
3、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又稱為試驗買賣,是指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內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此類買賣合同常見於新產品的買賣。一般認為,試用買賣合同屬於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即在所附買賣條件成就前,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驗使用,最終是否同意購買取決於買受人的意願。
4、房屋買賣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依約轉給買受人所有,買受人支付價金的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的不同之處,在於房屋屬於不動產。
買賣合同的內容,即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其中賣方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買方付價金並取得價金的所有權;買方的基本權利是請求賣方交付貨物並取得貨物的所有權。買方的權利對應於賣方的義務。反之亦然。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種類主要有幾 種
中國《合同法》來分則源部分規定了十五類有名合同
基本合同類型,分別是: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及居間合同;
《合同法》又規定具體合同的類型如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憑樣另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都屬於買賣合同中特殊類型,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設合同中的具體類型,這些具體合同類型也屬有名合同。
《擔保法》規定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等。
㈧ 合同的分類
債權轉讓合同、債務轉移合同、買賣合同、招標投標買賣合同、拍賣合同等。
1、債權轉讓合同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
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2、債務轉移合同
債務轉移合同是指經債權人同意,由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協議。
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同意的;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第三人、債務人及債權人三方共同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3、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4、招標投標買賣合同
招標投標買賣,是指由招標人向數人或公眾發出招標通知或招標公告,在諸多投標中選擇自己最滿意的投標人並與之訂立買賣合同的方式。
5、拍賣合同
依我國《拍賣法》第三條的規定,所謂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統稱拍賣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㈨ 買賣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按其買賣合同的性質劃分,大致可分為:工礦產品買賣合同、農副產品買賣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知識產權買賣合同四大類(知識產權類合同在技術合同中闡述):
(1)工礦產品買賣合同
①供應合同:主要是國家按系統有計劃地分配物資和商品或當事人之間為了生產、生活需要而簽訂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計劃簽訂,供應合同又可分為訂貨合同和供貨合同;
②產銷合同:這種合同主要指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為了買賣工業產品(或商品)而簽訂的。按供需雙方的買賣關系,又可分為代銷合同、包銷合同、選購合同和議購合同等;
③采購合同和推銷合同:采購合同主要是工業、商業、農業等經濟組織,為了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購買產品、原輔材料時與供方訂立的合同。這是從需方角度來說的。如果是上述單位為推銷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和物資而簽訂的合同就叫推銷合同。
④協作合同:主要是企業之間為生產產品的需要,由一方協作供應另一方產品配套件、附件等訂立的合同,以及經濟組織之間以互相供應自己的產品為條件而訂立的合同;
⑤調劑合同:是物資、工業和商業部門為在原料、設備、商品等方面進行餘缺調劑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一般都是有組織、有領導的會議協商方式進行的)。
(2)農副產品買賣合同
為了進一步搞活農村經濟,從1985年起,除個別品種外,國家不再向農民下達農產品統購派購任務,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合同訂購和市場收購,取消統派購以後,實行多渠道直線流通,農產品經營、加工、消費單位等都可以直接與農民簽訂收購合同,農民也可以通過合作組織或建立生產者協會,主動與有關單位協商簽訂銷貨合同,這是尊重農副產品生產者的自主權,調動農民生產經營積極性,發展商品生產的重要措施。
主要合同種類有:
①定購合同:一般是指供銷部門、糧食部門、商業部門在播種季節前與農民協商先就定購的品種、數量等達成一致意見而簽訂的合同(如:果品產銷合同、水果定購合同、蔬菜產銷合同、鮮魚收購合同、棉花定購合同、糧油定購合同等等)。
這種合同簽訂後,一般先由需方付給供方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擔保,需方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供方違約,則應加倍返還定金。這是我國對農副產品有計劃收購採取的一種普遍形式。
②換購合同:是指供需雙方為了互通有無,調劑餘缺而簽訂的合同。如木材收購部門,可以用一些生產資料同集體林區或林農通過換購合同的形式收購一部分木材等。
③結合合同:主要是指國家商業部門同農業生產單位,或農民之間訂立的合同,如:由商業部門按合同供給生產資料(化肥、農葯、薄膜、農機具等),農業生產單位或農民按合同出售農副產品(一般是在國家收購某些重要農副產品時採用);又如:食品公司收購生豬時供給飼料糧;糧食部門收購稻穀、小麥優先供給化肥、地膜等;
④議購合同和議銷合同:主要是指商業部門與生產者採取協商議價的方式所簽訂的收購合同(一般是指產銷情況變化大,生產零星分散的農副產品(如:核桃、花椒收購合同);或是商業部門將議價收購的農副產品,又以協商議價的方式出售給經營單位和使用單位而簽訂的議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