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糾紛起訴
A. 二手房買賣糾紛
1、協商: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中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協商,從而對原合同中規定的或者沒有規定的內容進行修改、刪除和增加。當事人按照協商後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二手房買賣糾紛的協商處理,可以理解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廢掉,然後經過協商後再簽訂新的合同。協商處理二手房糾紛的優點在於,減少了當事人的成本,有利於糾紛的迅速解決。
2、訴訟:如果二手房買賣的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二手房合同糾紛,那麼,就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來處理二手房買賣糾紛。
法院處理二手房買賣糾紛的主要依據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一般來說,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比如欺詐、脅迫等,否則法院都會尊重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約定。
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由此可見,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事實訴訟時效有四年。反面解釋:如果擔保物權人在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二年以後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將不予以支持。
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關鍵是如何理解「不動產糾紛」。不動產糾紛,應當指不動產買賣、不動產抵押、不動產確權、不動產徵用和不動產侵權糾紛,該類糾紛案件應當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材料(證據)
1、房地產買賣合同。
2、房產證、產權單。
3、主體變更確認書。
4、過戶登記價格確認書。
5、租賃合同。
6、放棄優先購買權承諾書、行使房屋優先購買權通知書。
7、按揭貸款合同。
8、、物業管理合同。
9、戶口證明、學位證明。
10、買賣雙方地址確認書,聯系電話。
11、買賣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12、買賣雙方財產線索證據應。
13、按揭服務協議。
14、中介資金監管協議(定金、交樓保證金)。
15、定金收據。
16、交樓保證金收據。
17、律師函。
18、律師見證書。
19、中介的履約催告函。
20、交易過程中的錄音、簡訊、(電子)郵件。
21、銀行資金監管協議(首期款)、銀行進賬單、存摺(卡)。
22、銀行凍結監管資金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