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屬於行政
Ⅰ 行政侵權責任
行政侵權責任表明一種損益性的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致害行為的法律後果。行政侵權責任作為一種事後調整機制,是對公權力行為的否定和對其損害的補救。行政侵權責任是一種行政主體對受害人承擔的以利益給付為主要內容的行政法責任,這一責任的實現需要以其責任的確定為前提。
Ⅱ 侵權案件行政立案條件是什麼
(1)遵循請求原則;
(2)請求人必須是品種權人或者與品種權侵權案件有直接利害專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屬;
(3)有明確的被請求人,有具體要求和事實依據;
(4)所訴品種已經授權;
(5)符合《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6)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7)在請求處理的時效內。
Ⅲ 民事侵權是行政嗎
1、主體不同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個人或者單位違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2、形式不同
民事責任的責任形式有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以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這些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有隸屬關系的下級違反紀律的行為或者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紀律制裁。其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3、特徵不同
民事法律責任有其獨特的特徵:
1)是一種因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是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就不存在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問題。
2)是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責任。
特徵:
1)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義務的後果
2)這種違反義務的行為沒有超出行政法規定的違法限度,因而適用行政法上的制裁措施
3)責任措施是由行政違法行為實施者向國家承擔的責任
4)對於責任承擔者來說,是一種否定性的評價,是體現社會譴責和國家懲罰性的一種法律上的負擔。
Ⅳ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4)侵權屬於行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Ⅳ 行政侵權賠償 定義
(1)行政侵權賠償是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引起的。
行政侵權賠償產生的原因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這種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包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的事實行為,即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的事實行為才能引起行政侵權賠償,如果是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則不會引起行政侵權賠償,只能產生行政補償的問題。如果不是在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為,例如民事侵權行為,也不會引起行政侵權賠償。
(2)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人是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人是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對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論是否屬於行政相對人,只要其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的侵害,就可以請求賠償。當然遭受侵害的權益必須是法律承認的合法權益,違法權益即使遭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不能請求行政賠償。應該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的侵害必須是現實的、已經確定的,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權賠償。
(3)行政侵權賠償的義務機關是造成行政侵害的行政機關,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侵權賠償的義務機關為造成侵害的行政機關。而行政侵權賠償的最終責任主體是國家,因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上代表國家,其實施的行政職權行為是代表國家實施的,無論是合法的還是違法,其法律後果都歸於國家,國家行政侵權賠償的責任主體主要表現時賠償費用從國庫支出。
(4)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方式主要是支付賠償金。
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以消除影響、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方式為輔。
Ⅵ 行政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1.侵權主體。侵權主體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國家對哪些組織或個人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即要明確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主體范圍。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我國行政侵權賠償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主體包括法定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和授權的行政主體(授權組織)。工作人員包括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或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行政職權的個人。
2.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即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它是行政侵權賠償責任中的一個構成要件。只要是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都屆於執行職務的行為,它不僅包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違法的事實行為。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侵權行為使被侵權人的人身或財產權益受到的實際損害。
人身損害包括:1)被侵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或剝奪;2)人的健康受到損害,導致傷、殘、病等;3)人的名譽、榮譽受到損害,導致精神痛苦等;4)人的生命權被非法剝奪,導致死亡。
財產損害包括:1)被侵權人的一定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喪失;2)財產的外部變形或數量減少,導致其價值降低或失去價值;3)財產的變質、破損,導致其價值降低或失去價值;4)可得利益的喪失,如失去原本可取得的利息、利潤或其他收入等。
4.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被侵權人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與行政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的內在聯系,即被侵權人的權益損害確實是由行政侵權行為造成的,或者說,行政侵權行為是使被侵權人權益損害必然發生的條件。
Ⅶ 什麼是行政侵權中的免責情形
不具備條件則不賠復償
《行政制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構成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才能申請行政賠償。
2.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若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賠償則無從談起。
3.違法的行政行為和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是說因為行政行為的原因,才造成了損害的事實結果。
4.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確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錯誤)。
Ⅷ 哪些行政侵權行為可以起訴
具體行政行為
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只有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行政侵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因此,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外,所有行政行為都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這里的行政行為是指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與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有關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以及相應的不作為):(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
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8)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Ⅸ 行政侵權是否適用侵權責任法
適用國家賠償法賠償,前提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侵害了公民的權利,如果行政機關沒有進行行政行為,而是民事行為的,就適用民事賠償,按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處理
Ⅹ 如何界定行政違法行政侵權和行政不當行為
民事違法指產生抄了侵權和民事損害侵害;行政違法則是法無定(即沒授權)而作為且產生了損害後果;刑事犯罪首先是行為違法且屬侵害或加害而不具備入罪的條件;一般違法即法定不可而違且對他人或社會產生了危害的輕為行為;犯罪則是產生的後果具有罪刑法定的標准即屬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