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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合理開支

發布時間: 2020-12-30 01:20:34

A. 作品被侵權賠償數額應該按什麼標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復國著作制權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 未經著作權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B. 怎麼計算侵權損害賠償費用

著作權侵來權損害賠償怎麼計算
?確定自了賠償的原則,明確了賠償的范圍,對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就是關鍵問題。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國著作權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法: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3、法定賠償。司法實踐中還有一些具體的做法,這些賠償方式我們可以選擇適用,按照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式進行計算。以上介紹司法實踐中的主要做法和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C. 知識產權侵權處罰金額是多少

在我國,知識產權法主要指的是《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他們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計算規定分別如下:
《著作權法》第48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商標法》第56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專利法》第65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D. 知識產權案件中,律師費算合理開支嗎

知識產權案件中,律師費和取證費用屬於維權方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侵權方需要承擔該部分費用。但要注意不是100%都由敗訴方承擔,因為費用首先存在一個合理的限度,而這種限度的判斷由法官來掌握。

E. 侵犯商標專用權中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哪些

公證費,訴訟費,購買產品費,主要是這三個費用。

F. 侵權損害賠償范圍包括律師費嗎

很全面的,應該可以解決您的問題。呵呵。

打官司時,律師費可由被告承擔的若干情形
老百姓在打官司(民事訴訟)時,有時可能認為自己支付的律師費應由敗訴的對方(被告、第三人)承擔,但通過咨詢律師後,往往會得到否定的答復。這是因為打官司產生的律師費與被告的違約、侵權等導致敗訴的行為之間並無必然因果關系,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該項主張,除非有證據證明原、被告事先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全部的訴訟活動,沒有強制要求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必須由律師代理,因而律師費是當事人根據其自身的情況(知識、經歷和支付能力等)自主選擇是否聘請律師而產生的,可以聘請律師,也可以不聘請律師,所以在訴訟中產生的該費用與被告實施的違約和侵權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但凡事總有例外,當事人雙方既可以事先對律師費由誰承擔事先約定外,國家有關司法機關也考慮到某些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通過有關規定(包括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張敗訴的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具體列舉和分析如下:

一、由有關規定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1、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2、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二、有關規定有所規定,但不明確,司法仲裁機關可依此酌情裁判由由敗訴方承擔合理的律師費用之情形

1、專利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 如果專利糾紛案件中律師費要計算在被告的賠償數額范圍之內,必須是以「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前提。

2、擔保權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債務人如依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 「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3、不正當競爭案件。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4、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關於印發 《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律師費在性質上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

5、法律援助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辦案必要開支」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6、仲裁案件。法律依據: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在實踐中,該費用應包括律師費,但仲裁庭對該費用的承擔問題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三、雙方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合同雙方在簽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准也詳細列明,應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最好不要寫成「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不明確詞語。人民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律師費的約定應當合理。

四、法院的典型案例和指導意見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也在司法實務中通過公布典型案例、指導意見等方式,為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提供判例,供下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考,規范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司法裁判行為。如: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陸紅訴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國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案經上海市靜安區法院一審已經生效,被告美聯航賠償原告陸紅聘請律師支出的代理費人民幣16595.10元、律師差旅費人民幣11802.5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楊文偉訴上海寶鋼二十冶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6月30日終審判決上海寶鋼二十冶公司賠償原告楊文偉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人民幣3000元。

地方高級人民法院針對所轄區域內案件特點,也作出了某些包含律師費轉付制度意味的「指導意見」。

比如說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關於印發《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滬高發民[2000]44號)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律師費在性質上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

G. 商標法中關於商標侵權賠償有哪些規定

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
第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准許。
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綜上所述,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H. 法院認定的侵權賠償金額是按照營業額還是利潤算的呢

《商標法》第56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第一,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第二,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第三,法定賠償。

(1)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可以通過取得侵權人的財務記錄就一目瞭然,但是在實務中幾乎不可能取得侵權人的真實財務記錄。另外侵權人很可能並沒有實際的獲利,比如侵權剛開始就被發現,所有的貨物還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量非常的小,還不夠前期的包裝費用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2)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被侵權人因為被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如何計算?《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事實上,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銷量下降了就是因為侵權造成的。銷量下降有無數種原因,每個產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產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產品牌生命旺盛期,銷量很可能並沒有下降,那麼這又如何去計算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如果被侵權人的銷售量減少無法計算,可以以侵權人侵權產品的銷售量為依據,再乘以自己單位利潤即為賠償額。

(3)法定賠償

《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法定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只有在前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時才適用。法定賠償由法官在50萬元以下自由裁量,在50萬元以下法官說了算。《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法官要根據規定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在實務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許可費直接計算侵權賠償,按許可費來計算賠償,賠償數額很可能會大於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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