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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典當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30 01:43:00

『壹』 簽訂典當合同,但是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典當合同有效嗎

要根據抵押物的性質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貳』 典當合同與抵押合同有什麼區別

1999年8月,楊柳武為了給住院的妻子籌集醫葯費,經人介紹將其六間平房出典給某典當行。典價為2萬元,估價為11萬元,典期1年。雙方簽訂當票一張,約定「超過期限未來典當行辦理手續,就當房屋歸典當行所有。」此外,雙方還簽有一份典當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典當成交後,先扣除4個月的利息,每月利息為700元,如不按時交息,利息加倍。如需續當,先把本金、利息贖回後,重新辦理典當手續。」隨後,雙方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按補充協議的規定,典當行在交付典金時扣除了4個月的利息,實際付給原告價款17200元,原告又付了4個月的利息,現仍欠4個月的利息。在其後的1年中,該房屋仍由原告居住。
2000年9月,典期屆滿,楊柳武因一時未籌到足夠的資金,未辦理回贖。不久,典當行通知楊柳武,此房屋已變成絕賣(即不能回贖)。楊柳武在籌足資金後,要求回贖,典當行堅決不同意,雙方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
為此,楊柳武起訴到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協助回贖出典的房屋。
問題:楊柳武能否要回該房屋?
答:典權是我國固有的一項不動產物權。舊中國法律對典權有十分完善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對公民之間以私有房屋為客體的典權,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承認的。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典價一般低於賣價,在典權設定時一次付清。典權期滿後,出典人有權退出典價,取回典物。出典人如逾期不贖,典物即歸典權人所有。而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有,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或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名義上簽訂的是當票,而且協議內容中也反復使用「典當」一詞,但實際上典當行一方並未在簽訂合同至爭議發生期間佔有、使用該房屋。原告一方在依約使用「典金」期間,也交納了利息。同時,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其性質並不屬於房屋典當法律關系。相反,從本案事實來看,原告一方當事人急需用錢,願付利息,而被告一方當事人只是想放款收息,並未佔有、使用對方的房屋並取得收益的目的與行為,故屬於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貸關系。本案中雙方法律關系的實質是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貸法律關系。因此,應當依照《擔保法》關於抵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據此,法院認定本案為「抵押借款糾紛」,並依法作出如下判決:(1)認定雙方所訂立的合同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額應為17200元。(2)訴訟爭議的房屋歸原告楊柳武所有,如楊柳武不能清償債務,則可依法拍賣該房,典當行可以從拍賣該房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叄』 典當:A、典當行、B來做一個房產抵押典當的三方合同。A為出典人,B為抵押人,典當行為抵押權人。

屬於第三方提供抵押物,沒問題,不違反典當管理辦法

『肆』 車子在典當行抵押著,有抵押合同,典當行有權扣押我車子嗎

你好!如你所述,典當行可以直接委託拍賣,但這樣做的話,對典當行而版言,存在較權大的風險:
1、對拍賣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風險。典當行作為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瑕疵不一定知道,如果不知道而沒披露,成交後風險就落到了典當行身上。
2、無法如期交付拍賣物的風險。無法交付的原因有兩個:
1)抵押人不配合。由於典當行對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權,拍賣成交後,如果抵押人不配合辦理產權過戶或騰空,典當行將對買受人違約。
2)是拍賣物被司法機關查封而無法交付。如果抵押人有多個債權人,抵押物在拍賣成交後產權過戶前被司法機關查封,典當行將面臨違約風險。
上述兩大風險,輕的是違約責任,重的將導致拍賣合同被解除,既要返還拍賣款又要賠償買受人的損失。因此,在抵押人同意拍賣抵押物清償債務的情況下,由其自行委託或者與抵押權人共同委託拍賣較為妥當。若抵押人不配合的,可到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
以上回答,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伍』 高手進,典當糾紛的問題:在清償期屆滿的情況下,動產質押的典當合同和一般的有質押的借款合同有什麼區別

標的物不同,當票是借貸契約的一種特殊形態,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而一般的質押只是一種保證。
絕當後,當物雙方暫不處理的,是典當行的自由,與法院無關。
當行可以對超過絕當期5日進行拍賣處理(具體可依據合約),在甲方沒有處理前,乙方也可以依據典當合同將絕當物贖回。

『陸』 求礦產的抵押典當合同範本,謝謝

抵押采(探)礦權人名稱:

地 址:

礦山名稱:

礦 種:

礦山拐點坐標:1、

2、

3、

4、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

開戶銀行帳號: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法定代表人住所: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礦山抵押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采(探)礦權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詳見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大寫): 元整,抵押率為百分之 ( %) ,實際抵押額為 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中的 待甲、乙雙方封存後,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並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或發生二次抵押行為。

第四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中的 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下借款延期,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押貸款。 第五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價證券在抵押期內到期時的處理方式,甲、乙雙方約定如下: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 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並,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的,乙方可以停止發放主合同項下貸款,或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5.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6.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8.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 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一式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注:如果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應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柒』 典當行 借款合同

典當行借款合同範例:
出借人(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證件號: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典當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典當物狀況
1.房地產座落位置:
房屋所有權證: 字第 號,共有權證: 字第 號,土地使用權證: 字第 號。
2.結構類型: ,建築面積: 平方米,使用功能:
3.土地面積: ,使用性質:
4.乙方向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明晰,無任何權屬糾紛或爭議。
第二條 典當內容
1.估價:經甲乙雙方商定,上述房地產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此估價,雙方予以認可。
2.抵押典當金額:甲方按乙方認可的估價______折當,折當後的典當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抵押典當期限為:_____個月,即自二零零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 二零零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抵押典當期滿前乙方如欲續當,應於典當期滿前五日內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辦理續當手續,本合同對續當合同繼續有效。超期續當或贖當每日加收典當金額0.5%的綜合費用。
4.典當利率:甲方月利率為____‰,乙方續當或贖當時按日計收。
5.實付金額: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甲方以典當金額的____‰,按月收取綜合費用,並一次性在應付乙方當金中先予扣除,扣除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典當實付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乙方如在典當期間提前贖取當物,甲方不退還綜合費。
6.絕當:典當期滿五日內,乙方不辦理續當或贖當手續,甲方有權按絕當處理,甲方有權對該抵押典當物進行拍賣或做其他處置。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對乙方的抵押典當物、契據證件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毀損。否則,補辦手續費用由甲方承擔。
2.在乙方到期還清借款本息及綜合費用後,甲方應將典當物及契據證件交還乙方。
3.典當期間該典當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不可抗力除外),由甲方負責賠償。本條款適用於甲方封存管理的抵押典當物,甲方未封存的抵押典當物除外。
4.典當期內,乙方欲將房地產出租,除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外,同時乙乙方須與承租人訂約由承租人出具承諾書,闡明乙方違反本抵押典當合同時,接到甲方通知後三十天內承租人即須遷離該典當房地產。
5.乙方違反本合同,甲方行使權利時,有權要求該房地產使用者(不論是抵押人自用,或他人租用)限期三十天內遷出,使用者如向甲方要求補償搬遷費用,乙方必須賠償甲方因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時間內主動還本付息並繳納綜合費用。
2.乙方必須保證所提供典當物契據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在典當貸款期內未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典當物轉讓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房屋進行翻建、修建、擴建;抵押物如有滅失或毀損,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向甲方提供其它抵押擔保,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償還當金,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典當期內,乙方必須繳交有關部門對典當房地產所徵收的有關稅費,並保障該房地產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訴訟。如遇國家征地拆遷,應與甲方重新簽訂典當抵押合同。
4.典當期間,乙方如發生當票遺失或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並辦理掛失手續和承擔手續費。掛失前該典當物被他人贖走,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乙方承諾聲明:本合同抵押典當物一旦發生絕當,乙方無條件、無償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產權交易過戶手續,房屋拍賣金額不足甲方本息及綜合費用時,拍賣價不足部分由乙方無條件承擔償還責任。
第四條 乙方須向甲方提交的契據證件如下:
1.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
2.抵押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圖、抵押房屋設計平面圖、抵押宗地平面圖;
3.產權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身份證、共有人身份證(原件)戶口本或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
4.甲方要求的有關其他證件。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期還本付息並繳納綜合費用,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償還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乙方在典當期滿不辦理贖當或續當手續,甲方有權按絕當處理。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其他說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登記單位各持一份。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經房地產交易管理機關登記後生效。
甲方: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聯系電話: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共有人簽字: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二零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捌』 典當行辦理抵押物品時,需要簽訂何種合同,最好能全例舉

小件民品辦理典當質押無需簽訂合同 直接開當票;
房(地)產辦理抵押要簽訂房產抵回押擔保合答同和房產抵押借款合同,或者合二為一為抵押借款合同;辦理公證、抵押登記手續,然後再簽發當票;
汽車質押簽訂汽車質押借款合同,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然後簽發當票。

記得一點,當票是主合同。

『玖』 甲公司與某典當行簽訂合同,以某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典當期滿後,甲公司未按約定回贖。於是

1、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當戶應當在5日內回贖當或者續當。逾期答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2、該轉讓行為是否合法主要是看典當行能否作為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
3、甲公司未按約定回贖該抵押,抵押財產從性質上已經變成了絕當。而典當行對於絕當的財產,絕大部分是有權進行處分的。《典當管理辦法》並無規定說明典當行不能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
4、並且該土地使用權本身具有流通性,甲公司在持有該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同樣可以將其轉讓。
因此,基於絕當的性質和土地使用權本身的可轉讓性,我分析的結果是該轉讓行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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