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共用牆糾紛
⑴ 農村鄰里共用牆土地糾紛 我家是農村的,房子一直由父母居住。農村的院落是與鄰居家共用一個面隔斷牆,
這是侵佔公用集體土地使用的綜合糾紛,A/B兩家都在相鄰的共用(集體所版有)巷,未權經申請許可違法建築房子附屬物,都是違章建築,主管行政機關必須在兩家糾紛調解時同時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至於A家在原來1994年集體許可的土地建築面積少於0,2M,沒有及時依法主張權利,已經喪失法律的保護權。(應當依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主張)其次,又私自砸了相鄰的牆壁,這又是錯誤的,應當受到批評。B家在原定核準的12M寬的土地使用權,多佔0.4M從集體角度(應排除幹部的個人因素)應當在條件許可下拆除超出面積的建築物已恢復原狀,在條件不能更改已建的建築物下,要補辦超出土地使用手續,並接受處罰。
B家要以A家私自砸毀相鄰的洗手間遭受經濟上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的,但未經過基層調解不成立後法院可以不受理。A家會敗訴的。但這事一般是以調解方式結束。但B家在訴訟中還要申請洗手間經濟價值鑒定評估。
⑵ 農村圍牆糾紛
你描述的這種情況要看鄰居圍牆是否佔用了你家的土地,如果佔用了你可以讓鄰居退出你家土地再建圍牆,否則就只有與鄰居協商。
⑶ 我是連雲港東海縣農村的,家裡因為宅基地共用山牆的問題與鄰居產生糾紛。
國家宅基地的政策非常明確,邊界以外不屬於該塊宅基地,風俗習慣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延續,否則就要執行規定。誰也別說占,這是混賬話
⑷ 兩家房子共用一堵牆,產生糾紛,請問怎麼解決
首先協商解決,如無法達成共識,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發生糾紛,同時都是內鄰居,建議退一容步海闊天空不要將關系走的太過緊張,吃虧是福。那麼根據問題先進行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通過村委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依然無法達成共識,那麼只能進一步上升矛盾前往法院進行起訴。法院本著公平公正原則,對事件進行初步調解。依然存在分歧的情況下,最終進行宣判。結果可能會令雙方都不甚滿意。因此,解決矛盾的最佳途徑,依然是雙方的協商。
⑸ 農村前後院房檐滴水及建圍牆糾紛問題!
農村建圍牆一般不要審批,只要不影響到鄰居街坊的合法權利即可。
憲法規定專,公屬民行使自己合法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利。
你們住房之間屬於「相鄰權關系」,需要依法行事才能維護和諧的鄰里關系,特別注意採光、屋檐滴水、行路等。具體如下: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⑹ 房子共牆糾紛怎麼處理
建議與鄰居協商處理。
共牆是指同一牆壁為相鄰雙方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版雙方共用。共牆相鄰權權的主要內容是:
1、相鄰各方對共牆的使用不得妨礙、損害相鄰他方的合法權益,一方不得實施可能危及相鄰他方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使用共牆;
2、相鄰一方需要搬遷,一般不允許拆除或拆走共牆;如果要求拆走一方對共牆享有所有權,一般也應保留共牆,由相鄰他方折價合理補償;
3、共牆的維修和翻建,一般應由雙方協商,合理出資出力共同承擔,目前沒有補償的規定,因此,可能是按市價補償。
⑺ 農村共用牆體的引發的糾紛
盡量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解決了。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⑻ 農村沒土地證共牆共梁界牆糾紛能起訴嗎
先別起訴,請村委會或者德高望重的老人給調解解決,沒有什麼了不起的事,多退一步海闊天空。非起訴沒有問題。
⑼ 農村建房共同牆體的糾紛。
要求不合理,從法律角度而言,對方建築沒有過界,兩面牆仍屬於你家獨有,對方並未侵權!
⑽ 請法律從業人員幫忙回答農村房屋共用牆體糾紛問題
原已同總共用牆體並互相補償,所以對方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因當時沒有考慮全面,基於情分上考慮,給予適當的利益回報是可行的,也合情合理。但這情與法在處理上已經變成兩個主體了,希望能互相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功,還是訟於法律來解決。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開發商在銷售完所有可銷售面積後,就不享有對任何房屋以及建築的所有權,整棟樓盤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用。
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服務於整幢樓宇的共用部位,不具有獨立性。在開發商將所有可銷售面積銷售給業主之後,即將所有公共部位同時出售給全體業主,全體業主共同擁有這些房屋以及建築。開發商不再享有對任何房屋及建築的所有權,因此無權對公用部位進行處分。
建設部發布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面積分攤規則》中規定:商品房按套或單元出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購房者所購買的套或單元內建築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之和。因此,業主購買的商品房面積中已經包括了公用部位的面積,開發商無權對其進行處分。如果開發商擅自將共用部位轉讓給他人,就侵害了所有業主的權益。
小區的共用部位歸全體業主所有,其處分必須經過全體業主的決議。即使開發商沒有銷售完所有房屋而享有對部分房屋的所有權,也不能擅自將小區的共用部位轉讓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