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後土地糾紛
① 買賣農村房屋後土地糾紛
都大啥個人了,應該知道買賣的規矩,賣了就是別人的了,憑什麼要人家的東西,又不是三歲兩歲的小孩子給大人要錢,就是是,大人還有不給的時候呢
② 土地糾紛,對方是違法建的房子,在我們不在家時,佔用我們的土地,蓋起了圍牆,我們回來後
剛開始就不應該拆他的牆,直接把他和村委告法院,因為他蓋圍牆村委為什麼不阻內攔?村委也有責任,現在盡容量不要動手,他鬧得越大對你越有利,你把所有材料整理好直接告法院,帶上村委,找個律師再詳細咨詢一下,就不信沒有公理。
③ 鄰居土地糾紛怎麼辦
第一,你家的復房子是蓋好了吧,其實那制地要回也沒多大用處了;第二其實真的沒有什麼好的辦法,我是學法律的第一感覺就是告他,如果能告,很多事法院能理,可是你 現在這種情況法院肯定不受理,而且麻煩又吃力,所以不建議。。。。現在農村建房也有很多規矩的例如面積,位置等等啊。。你可以了解一下這方面的只是看他建房有沒違規
④ 房屋買賣出現土地糾紛
看樓主補充了兩次,看來這個問題真是比較著急,我再來補充回答一下,供你參考吧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就是所說的房地應同時轉讓。
房屋的土地證如果只有一個,那他轉讓時應該全部轉讓。但是你說他過道(可能還有剩餘其他房屋)也有土地證,那就說明人家轉讓給你的房地產只是其中一部分,他沒轉讓的那一部分是合法的,你就不能向人家討要。但說合同約定了從一個大門進出,這個問題有點像地役權或相鄰關系了。
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如甲工廠原有東門可以出入,後想開西門,借用乙工廠的道路通行。甲工廠與乙工廠約定,甲工廠向乙工廠適當支付使用費,乙工廠允許甲工廠的人員通行。這時甲工廠即取得了「地役權」。
《物權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第一百六十六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如果是相鄰關系,《物權法》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此,用一句話總結,他剩餘的過道有土地證,那是他的確定無疑,你跟他索要過道是沒道理的。但根據物權法中無論地役權還是相鄰關系等規定(你們的合同也規定了),他的過道必須保障你的通行,不能砌牆挖溝等影響你的通行,而且即使他將過道等地產轉讓給其他人,那個其他人也必須和以前一樣保證你的通行。
土地雖然不是你的但必須保證你的通行這樣的現狀不是很好嗎
⑤ 房前屋後土地沒有上林權證或土地使用證的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房前屋後土地不存在糾紛,歸集體所有。
⑥ 農村建房土地糾紛怎麼辦啊!
農村建房土地糾紛問題,主要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
一、和解。即你們自行協商解決。你們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你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你們自行決定。
二、調解。你們可以委託村委會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你們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你們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四、訴訟,即「打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
(6)房後土地糾紛擴展閱讀:
一、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系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筆者認為,按照農村習俗,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等土地流轉方式往往以口頭方式約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轉物作為雙方關系成立的標志。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事實已實際發生,則雙方土地流轉關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但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由此,實踐中出現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土地流轉合同無效的糾紛案件。
⑦ 鄉鎮房屋建設土地糾紛一般怎麼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回集體所有制單答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如屬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區、縣級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
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⑧ 鄰居之間,農村房屋的土地糾紛,涉及侵佔損害,謝謝。
這是侵佔公用集體抄土襲地使用的綜合糾紛,A/B兩家都在相鄰的共用(集體所有)巷,未經申請許可違法建築房子附屬物,都是違章建築,主管行政機關必須在兩家糾紛調解時同時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至於A家在原來1994年集體許可的土地建築面積少於0,2M,沒有及時依法主張權利,已經喪失法律的保護權。(應當依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主張)其次,又私自砸了相鄰的牆壁,這又是錯誤的,應當受到批評。B家在原定核準的12M寬的土地使用權,多佔0.4M從集體角度(應排除幹部的個人因素)應當在條件許可下拆除超出面積的建築物已恢復原狀,在條件不能更改已建的建築物下,要補辦超出土地使用手續,並接受處罰。
B家要以A家私自砸毀相鄰的洗手間遭受經濟上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的,但未經過基層調解不成立後法院可以不受理。A家會敗訴的。但這事一般是以調解方式結束。但B家在訴訟中還要申請洗手間經濟價值鑒定評估。
⑨ 房屋土地糾紛
這是侵佔公用集體土地使用的綜合糾紛,A/B兩家都在相鄰的共用(集體所有)專巷,未經申請許可違法建屬築房子附屬物,都是違章建築,主管行政機關必須在兩家糾紛調解時同時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至於A家在原來1994年集體許可的土地建築面積少於0,2M,沒有及時依法主張權利,已經喪失法律的保護權。(應當依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主張)其次,又私自砸了相鄰的牆壁,這又是錯誤的,應當受到批評。B家在原定核準的12M寬的土地使用權,多佔0.4M從集體角度(應排除幹部的個人因素)應當在條件許可下拆除超出面積的建築物已恢復原狀,在條件不能更改已建的建築物下,要補辦超出土地使用手續,並接受處罰。
B家要以A家私自砸毀相鄰的洗手間遭受經濟上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的,但未經過基層調解不成立後法院可以不受理。A家會敗訴的。但這事一般是以調解方式結束。但B家在訴訟中還要申請洗手間經濟價值鑒定評估。
⑩ 房前屋後的土地發生糾紛怎樣解決
按慣例,農村房前屋後屬宅基地一定范圍內,都有四址界限。古人有雲:千里來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長城萬里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鄰里之間以和為貴,大家都讓一下,什麼問題都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