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經紀合同
❶ 明星與經紀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經紀合同的性質是隨經紀業務的性質而定,法律並沒有對其定性。
實踐中都認為分為兩種情況:
1、演藝經紀合同的性質就是委託合同。
2、混合性合同
由於演藝行業的特殊性,一部分經紀公司往往並非簡單的受託人,而且還扮演著藝人操盤手的角色,體現在經紀合同上既有委託或代理演藝事業的內容,又有有關藝人的宣傳、培訓、錄制和出版唱片的內容。
這種混合性質的經紀合同具有行紀、居間、委託等合同性質。
(1)藝人經紀合同擴展閱讀:
明星和身邊的經紀人個人,通常則不會給明星有專門的金錢投入,明顯不同於經紀公司。明星和身邊經紀人的關系,通常有兩種可能。
1、經紀公司批派經紀人為明星服務。
這種情況,經紀人是經紀公司的員工,明星是該經紀公司的簽約藝人,該經紀人是因受經紀公司指派為明星服務的。
如果是這樣,明星實際上是無權解除經紀人職務的,除非他已經決定同經紀公司解約,否則只能與經紀公司溝通,要求更換經紀人。
2、經紀人與明星個人直接形成合同關系。
這種合同關系,可能是簡單的僱傭,也可能是具有委託合同性質的合同關系。比如明星授權該經紀人代自己處理相關演藝事務等。報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據該經紀人為明星洽談形成的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合同一般是不能隨意解除的。當然,如果出現了必須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
作為明星,聘用經紀人一定會顧及自己的利益,一定會有明星可以隨時解除經紀合同的約定,所以,如果明星不想要自己的經紀人,就可以解除經紀合同。當然,可能會給經紀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❷ 藝人簽約公司有全約和經紀約都是什麼意思啊
全約包括經紀約、唱片約等。
全約就是演員在一定的期限內的所有出演的事務都包給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影視劇和廣告,演員和公司談好條件,合同中約定公司在合約期限內應該為演員做到什麼?比如全約的期限是3年,那麼三年內公司要承諾給演員多少個第幾號角色的飾演機會,演員的酬金和公司按照什麼比例分配?等。
經紀約是指經紀公司或者經紀人代理藝人的演出,影視劇,通告等, 藝人有先簽經紀公司再由他們負責其他事情的,但是唱片約一般藝人不會交給經紀公司 除非一起簽了 而且唱片約一般是藝人自己來或者經紀人來商談的。
(2)藝人經紀合同擴展閱讀:
全約和經紀約利弊
全約利在於如果公司很有實力,也是真心實意要把演員捧出來,那麼他們會全心全意去經營,弊在於,他們一簽就是最少3-5年,又不能解約,自己的演藝生涯就徹底毀在公司的手裡。所以一定要在合約里仔細嚴格約定他們能做什麼,甚至寫好,如果第一年他們做不到什麼,就有權利單方解約。
公司一般都希望全約,否則僅僅幫著演員找角色,而來錢最快最省心的廣告分成他們拿不到,他們肯定不開心,但是如果樓主有一定的實力,經紀公司很願意包裝,那麼就堅持這個合約的模式,甚至可以和他們談,影視的全歸他們負責,廣告、演出的可以請他們代理,然後大家分成。
❸ 有個人招主播,簽的是藝人經紀合同,合同寫藝人要支付經紀費用,雖然沒寫具體支付多少,這是騙錢的嗎
謹慎一些並沒有壞處,自己多加小心
❹ 明星的經紀合約指那些內容
藝人不僅要全盤交代學業、去向、交友、家庭,就連私生活也要上報給經紀公司和經紀人。經紀公司對藝人也有許多條條框框的制約。
國內經紀公司的簽約年限為五年到十年,目前業內最流行的是八年為期。而一些從小就被大型經紀公司栽培的少年偶像,則要簽下長達十多年的「賣身契」。 這些合約之所以被業內視為「賣身契」,是因為藝人把自己簽給經紀公司,但經紀公司基本不提供任何的承諾和物質經濟保障,有活就干,沒活就餓肚子。
與合約期限直接掛鉤的是違約金,為了避免出現藝人一紅就走人的狀況,經紀公司會一開始就在合約中提出高昂的違約金。
內地經紀公司和藝人之間的利益分成一般是經紀公司抽七成,藝人拿三成。許多新人還需自費支付化妝、交通、住宿及訓練開支。天娛的合約里就明文規定,簽下的新人兩年內必須為公司義務演出五場,所有藝人沒有底薪,按照演出收入和公司分成,藝人拿四成。
當然,對於大牌藝人,經紀公司就要讓著對方了。一名圈內人透露,「紅了以後,你所想的任何簽約年限,任何分成都有可能。」
經紀合約還會包括私人事務的限制。一位圈內經紀人向記者透露,「藝人不許關機,必須隨時接聽公司指示,公司安排的活動必須出席,否則就是違約。」被「偶像劇之母」柴智屏一手捧紅的言承旭,也曾忍無可忍跳出指斥柴智屏「沒人性,吸血鬼」——F4雖然大紅大紫,公司不給配車,出入還得自己搭的士,並經常餓肚子。
❺ 演藝經紀合同是什麼性質藝人是否有權單方解約
一、演藝經紀合同是什麼性質?藝人是否有權單方解約?
藝人同經紀公司簽署的經紀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並沒有專項的規定,其法律性質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比較大。
過去通常認為藝人同經紀公司之間是「委託合同」關系,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託合同關系,委託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當然委託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臨索賠。
但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和判例來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認為,演藝經紀合同並非簡單的委託合同,而是一種綜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間、代理、行紀、雇擁」等多種特徵。
在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列舉的威、楊洋與正合世紀公司知識產權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號〕中,最高院明確提出「涉案演藝合同是一種綜合性合同。」在其他處理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這種「綜合性合同」的觀點。
這種情況下,藝人一方按「委託合同」的性質提出的單方解約權,很可能不會被法院採納。但是即使不能依據「委託合同關系」任意解除,這類經紀合同畢竟與人身有關,合同的履行需要藝人的配合,如果雙方已失去信任這個合作的基礎,法院強制判決合同繼續履行顯然也沒有意義,如果藝人堅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還是會判決予以解除。
但是,如果藝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據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條款、不能證明是因為經紀公司嚴重違約導致的解除,那麼藝人可能會就面臨經紀公司的索賠,賠償數額要視合同約定及經紀公司的損失情況、之前的付出情況而定了。
二、經紀人不同於經紀公司,與藝人的法律關系視情況而定。
藝人同經紀公司簽署《演藝經紀合同》後,經紀公司不單是從事為藝人找通告、上節目、拍影視劇這類經紀服務,還可能要付出大量金錢打造、包裝藝人,甚至進行專項的培訓、投資等等。在藝人沒有成為「搖錢樹」之前,可能還要給藝人一定保障。也就是說,經紀公司除了演藝經紀服務外,對藝人尤其是沒有成名的藝人還有較多其他投入。這也是很多明星要同經紀公司解約時,經紀公司要提出高額索賠的重要原因。
前面介紹的條款是相對公平的條款,至少還考慮了藝人的保障。生活中也有很多打著打造明星的幌子的公司,騙取懷著明星夢的少男少女的信任,簽訂的《演藝經紀合同》極不公平,不但沒有切實保障,甚至還騙取他們的錢財。希望有明星夢的人要小心,別被夢想沖昏了頭腦。
明星和身邊的經紀人個人,通常則不會給明星有專門的金錢投入,明顯不同於經紀公司。明星和身邊經紀人的關系,通常有兩種可能。
1、經紀公司批派經紀人為明星服務。
這種情況,經紀人是經紀公司的員工,明星是該經紀公司的簽約藝人,該經紀人是因受經紀公司指派為明星服務的。
如果是這樣,明星實際上是無權解除經紀人職務的,除非他已經決定同經紀公司解約,否則只能與經紀公司溝通,要求更換經紀人。
2、經紀人與明星個人直接形成合同關系。
這種合同關系,可能是簡單的僱傭,也可能是具有委託合同性質的合同關系。比如明星授權該經紀人代自己處理相關演藝事務等。報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據該經紀人為明星洽談形成的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