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糾紛如何法律解決
勞動合同中工作時間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參考《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來協商解決。
以下供你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加班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B. 工資拖欠糾紛應該怎麼解決,有什麼方法
用人單位來應當按照勞動合源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全部工資。
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程序處理。
C. 怎麼解決工資糾紛
你可以選擇和工人站在一起一起向像開發商進行工程款的索要。通過法律途徑就可以。法院起訴1萬元以內的款項只需要繳納50元訴訟費。也可以選擇,自己先出錢發放工人工資。然後去找開發商協商處理。
D. 工資糾紛歸法律哪個部門管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為工資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是勞動合同法的范疇,歸勞動局管,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申請仲裁。
E. 工資糾紛法律咨詢
傷人事件和拖欠工資在法律上及處理程序上是兩個獨立事件。既然工資糾專紛已解決,剩下的就是傷屬人事件的賠償問題。傷人事件的賠償要賠償受害工人的醫療費用、誤工費等因此事件產生的合法合理費用。如果受害人傷情較輕,事實受到的損害損失和一萬元差距不大,可以考慮接受。因為訴到法院會有訴訟費、誤工損失、律師費等費用產生,最終到手的賠償不劃算。當然,若受到的損失和一萬元差距大,則可考慮經法院處理。
F. 與公司發生工資上的糾紛如何解決
與公司發生工資復上的糾紛,是勞動制爭議,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1、首先應當與公司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和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
2、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