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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產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30 19:33:08

『壹』 農村老宅房產糾紛合同糾紛請教廣大網友

你好,
屬於遺產繼制承糾紛。
遺產繼承有一原則,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有順位,第一順位是父母子女和配偶,所以你姥姥姥爺的遺產由子女繼承,出面打官司的是你的母親以及她的其他姊妹。
希望能幫到你

『貳』 農村房產土地買賣糾紛農村拆遷問題解疑

將農村房產土地賣給一外地人無本地戶口,本身牽涉兩個問題:
1.土地買賣行為無效。因此該房產所有權依然屬於原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1999年)第二條規定:「 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築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年)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設施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2008年)再次強調,「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2.買賣協議部分有效,因此需向對方返回原來的購買款、利息和相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
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
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
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叄』 農村房產糾紛實例說法

1、請問你與對方是來屬於同一集體經自濟組織的成員嗎,即你們兩個人是不是同一個村的?
2、若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那麼買賣合同有效。能經村委確認是最好的了。
3、若你不屬於該集體組織成員,由於國家法律明令禁止農村宅基地買賣,所以合同中涉及宅基地的內容無效,但涉及房產部分有效。

補充一點,
某些地方政策比較開放,允許同一鎮或鄉內的成員相互買賣房產,這個就要你具體去了解當地政策了。

『肆』 農村房屋拆遷糾紛

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主要有四個問題:第一,裁決;第二,訴訟;第三,復議;第四,執行。
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是指征地拆遷主管行政機關和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之間圍繞拆遷的搬遷與補償安置爭議所作出的裁量和決定。
從目前拆遷糾紛處理實踐來看,使用的最多的機制是行政裁決,爭議也最大。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有國務院的305號令,建設部也下達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但在農村征地拆遷中,國家並沒有法律法規做出規定。而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仲裁、裁決、訴訟的機制必須依據法律規定才能建立,所以我們在制度上存在著一個重大缺陷。目前在農村征地拆遷這一塊,很多地方出台了很多地方性法規,做出了一些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基本上照搬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行政裁決相關制度。在實踐中,裁決問題盡管有爭議,但仍然是解決拆遷糾紛爭議的最重要的手段和途徑。
(一)裁決的啟動
行政裁決,系因當事人的申請而作出。當事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都有權申請裁決。
1.對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的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5條規定,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裁決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4)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5)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6)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7)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與裁決有關的材料。
2.對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的規定
《規程》第6條規定,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裁決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4)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5)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3.啟動拆遷裁決的前置程序
《規程》第7條規定,對於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情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具體標准、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
4.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的規定
《規程》第8條規定,對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的情形限定為以下五種:
(1)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2)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3)已達成協議後發生糾紛或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4)房屋已經滅失的;
(5)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裁決的工作程序
行政裁決作為公權力介入私權力,需要像一般行政行為一樣公開、公平、公正、廉潔高效,這就需要一定的工作程序來保障。我們在很長一段時間,「重實體輕程序」,忽略了程序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公平、公正、廉潔高效地處理問題的作用。目前,城市房屋拆遷中這種裁決相對好一點,因為有建設部的一個工作規程設立了一套套的程序,而出問題比較多的是農村的房屋拆遷,沒有一個程序性的規定。
裁決的工作程序分為時間限制、工作步驟、內容限定、送達方式等四個方面。
1.時間限制
《規程》對時間限制的規定有四項:
(1)是否受理,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作出決定並發出通知;
(2)裁決的時間是30日;
(3)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天;
(4)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應在通知被拆遷人的15日之後。
2.工作步驟
《規程》第10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並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2)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3)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4)核實補償安置標准。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並以鑒定後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5)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3.裁決書的內容限定
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爭議的主要事實與理由;
(3)裁決的依據、理由;
(4)根據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5)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復議期限、起訴期限;
(6)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名稱、裁決日期並加蓋公章。
4.送達方式
《規程》規定了裁決書應當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

(三)中止和終結

1.裁決中止的條件:
(1)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
(2)需要相關案件的結果為本案裁決的依據,而結果未出;
(3)申請人死亡,需要繼承人表態的;
除了被拆遷人中的自然人死亡之外,至少還有五種情況應考慮中止裁決:
第一,拆遷人的法人資格消失怎麼辦?
第二,拆遷項目轉讓怎麼辦?
第三,作為被拆遷人的法人的法人資格消失怎麼辦?
第四,作為被拆遷人的法人的法人資格還在,但在改制或關停並轉怎麼辦?
第五,作為被拆遷人中的自然人裁決期間,將房產轉讓他人怎麼辦?

2.終結裁決的四種情況:
(1)受理裁決申請後,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2)發現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
(3)申請人死亡,15天內沒有繼承人參加裁決的;
(4)申請撤回裁決申請的。

『伍』 農村房屋糾紛,打官司有勝算嗎


  1. 如果你父母死亡後,你沒有進行繼承,現在弟弟又將房屋進行了改建,當時你也無異議,說明你已經放棄了繼承,你現在不能再要求主張一半房產的繼承。

  2. 現在,你可以和弟弟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到法院訴訟法院是不會立案的。

  3. 對於繼承,不適用二十年的法律時效。




『陸』 農村房子沒有產權證,如果產生產權糾紛該怎麼證明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原則
第一,對於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如果查明無欺詐、顯失公平情形存在,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駁回當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訴訟請求。
第二,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認定合同有效,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第三,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第四,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應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立足調解,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第五,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如果認定合同無效,在決定退房退款時,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以及各方的過錯責任大小,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於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

『柒』 農村房產糾紛什麼情況下法院受理

根據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那些農村房產糾紛不受理,可反推:只要訴訟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立案要求,即可受理。

具體起訴立案要求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捌』 是農村房屋產權歸屬糾紛的問題

你這個問題非常復雜,涉及到國家政策,再往上說涉及到我黨立黨回的根基,我黨的勝率很答大程度上歸功於土地政策,大了就不展開了。
從法律上說,《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4〕234號)第(十三)款重申:「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你這種情況,如果你是外地的城鎮戶口那麼你們的買賣合同一定會被認定無效,那麼你不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因為你不是宅基地正當的使用人,所以補償更無從談起。
上海地區咨詢法律問題可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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