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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合同小說

發布時間: 2020-12-30 22:19:34

1. 什麼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

附和性合同:合同內容已經確定,雙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簽)。


射幸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發生就執行。

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的含義是指:保險人並不必然履行賠付義務 射幸合同以不確定性事項為合同標的,為人們所常說的撞大運。與人們平常生活中訂立合同以確定性事件為標的的原則不同。

保險合同的履行建立在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基礎上。也就是保的意外。

通俗易懂的說就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簽訂合同,保險公司不是必然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是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者合同約定的事情發生時保險公司才履行義務,舉個例子:李某投了意外保險,如果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才會給錢,但是如果是因為得了重病非意外身故的話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只退還保費,這就是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1)射幸合同小說擴展閱讀:

保險合同的特徵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誠信合同

由於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2. 射幸合同有哪些種類

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內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容,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羅馬法時期法律就有對射幸合同調整的記錄,而且在現代各國民法中,也多有對射幸合同進行明文規定的。

在單行法方面,中國法律上有規制的射幸合同僅有保險合同一類,而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卻存在多種射幸合同。如期貨買賣合同、彩票或獎券合同、有獎銷售合同和現在的熱門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遠期外匯買賣、股標指數交易等合同,這些合同要麼只有一些政策性的規章規范,要麼任何規范都沒有。行為人找不到行為的法律依據,法官也找不到判案的法律依據,不利於定紛止爭的法規范生活功能的實現。

3. 射幸合同的介紹

射幸合來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自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羅馬法時期法律就有對射幸合同調整的記錄,而且在現代各國民法中,也多有對射幸合同進行明文規定的。

4. 射幸合同的合法性

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合法,取決於主體適格、意思健全和內容適法三個要件的具備。射幸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合法性也大體需要具備上述三要件。前兩要件的滿足對於射幸合同來說並非合法性障礙,射幸合同的合法性訴求在於其作為一種合同類型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可,在於其標的即內容是否合乎法律要求。 從人權尊重角度看,現代文明社會「人」的意識的覺醒和尊重,「以人為本」理念的推崇,體現在法律上即為私法自治,強調人的意志的自由和能動。賦予個人在私法上對自己事務的自由決定。也就是說,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其發生的根據。這一原則體現在合同法上即為合同自由原則。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自由地決定對方當事人、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說,合同自由的范圍包括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對方當事人的自由、合同內容決定的自由及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四個方面,其核心和實質是合同的成立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必要,合同權利義務僅以當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
從經濟發展角度看,正如德國民法學家迪特爾-梅迪庫斯所述:經濟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一個經驗法則:自主決定是調節經濟過程的一種高效手段,特別是在一種競爭性經濟制度中,自主決定能將勞動和資本配置到能夠產生最大效益的地方去,而其他調節手段,如國家的調控措施,往往要復雜得多、緩慢得多、昂貴得多。因此,總體上產生的效益也就要低得多。這也正符合理性個人是自身利益最佳判斷者的法諺。所以,合同自由既是經濟社會追求社會資源有效配置、擴大社會福利的內在要求也是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正當性訴求。
可見,無論就人本主義角度還是社會經濟發展角度,個人自主決定其事務,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都有其合理性的法源基礎。作為合同一類的射幸合同,合同自由原則應是能夠滿足其合法性訴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就是所謂的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尊重公序良俗是人們行為的道德標准,由於其能彌補法律的局限性和符合法律正義規范價值目標,因而常在各國的民法中得到確立而具有了法規范意義。因此,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不能有違公序良俗,否則法律將作出否定性評價。如《日本民法典》第90條規定: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為標的的法律行為無效。日本學者我妻榮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進行類型化,此即著名的「我妻榮型」,從「我妻榮型」中,似乎射幸合同是違背公序良俗的類型,但我妻榮所說的是顯著的射幸行為,這里並不排斥一切射幸行為。所以,並不是說射幸合同一定是違背公序良俗的,至於什麼是顯著的射幸行為,則是法律解釋和價值判斷的問題。因此,只要射幸合同不違背公序良俗,就能獲得法律上的正當性。

5. 找小說,同事拿的公益彩券之類讓大家買,女主買了一張,中了獎。然後同事讓女主請大家去旅遊的

  1. 購買彩票行為屬於合同的一種:射幸合同,其法律效果具有不確定性,即有可能中獎,獲得超出內支付價格的收益,也容有可能不中獎,支付了價格沒有收益。

2.合同具有相對性,也就是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法律約束力。彩票合同當事人一方是購買彩票的人,另一方卻不是銷售彩票的人(不是拿彩票讓大家買的人),而是彩票發行方。彩票中獎後產生的支付獎金權利義務關系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以外的人無權干涉。

3.由於只有購買彩票的中獎人享有合同權利,即只有中獎人才有領取獎金的權利,獎金也只歸屬中獎人,獎金如何消費也由中獎人決定。所以,理論上,這錢由中獎人說了算,花不花、怎麼花這筆錢旁人無權加以干涉。這是從法律角度而言。至於實際生活中出於同事關系相處請個客啦消費一下是另一回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6. 什麼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

附和性合同:合同內容已經確定,雙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簽)。
射幸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發生就執行。

7. 什麼是射幸合同

所謂「射幸」,即「僥幸」,它的本意是碰運氣的意思。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於偶然事件的出現的一種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於訂約時帶有不確定性。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中的典型一種,在合同的有效期間,如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則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裡得到的賠償金額可能遠遠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險費,反之,如果無損失發生,則被保險人只能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

射幸合同屬於民事合同中的一種,它屬於雙務合同的范疇,也即締約雙方負有相互給付的義務。 射幸合同的交易標的物在合同締結時尚不實際存在,所存在的只是獲得該標的物的偶然性。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它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它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就此,射幸合同也只能在我國法律上取得無名合同的法律地位(無名合同由於缺乏典型的和具體的法律調整規范,容易導致法律適用的紊亂)。在單行法方面,我國法律上有規制的射幸合同僅有保險合同一類,而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卻存在多種射幸合同。如期貨買賣合同、彩票或獎券合同、有獎銷售合同和現在的熱門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遠期外匯買賣、股標指數交易等合同。

8. 射幸合同中的「射」到底讀什麼

shè
具有目標指向性,為了射中幸運、財富,射幸合同也含有這個意思

9. 為什麼說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

因為保險合同具有機會性和偶然性的特徵。

射幸合同的當事人能夠獲得僅僅只是一個機會,回當事人答可能可以獲得巨大的利益也有可能什麼都沒有獲得。所以說保險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當然保險合同還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等方面的特徵。

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為嚴格的適法性,必須嚴格依法訂立和履行;同時為防止當事人依僥幸心理作出背信棄義的不誠實行為,對當事人雙方誠信程度的要求遠遠高於其它民事活動。例如最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險合同,就要求當事人要最大誠信地恪守合同。這也是出於穩定社會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

(9)射幸合同小說擴展閱讀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

《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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