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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於

發布時間: 2020-12-31 00:57:16

『壹』 試述《聯合國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

請簡述《聯合國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

答:《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版合同公約》規權定了其適用的和不適用的范圍兩方面,

一適用范圍:

1.營業地不在同一個國家的當事人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條件是這些國家是該公約的締約國。

2. 營業地不在同一個國家的當事人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而這些國家或其中一個國家不是該公約的締約國,而根據國際私法的原則,相關合同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則該合同適用公約。例:A國甲與B國乙訂立合同,A國是公約締約國,B不是,本來不適用公約,但合同訂立地是A國,根據法院地法,合同關系適用合同訂立地法,則該合同適用公約。

二 不能適用范圍:公約規定,1.購買為私人、家人、家庭使用的貨物合同 2.依拍賣進行的合同 3.依法院執行令或其他令狀進行的合同 4.有關船舶、飛機的合同 5.公債、股票和有價證券的合同 6.電力的合同。

『貳』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范圍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地區)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1.主體的適用

當事人的營業地須在不同國家(地區),且具備下列二個條件之一:
1)雙方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地區)都是締約國(地區);
2)雖然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地區)不是締約國(地區),但根據國際私法規則導致應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我國在交存的批准書中對本條進行了保留,不受其約束。)

公約適用時,不考慮當事人的國籍、主體資格以及合同的性質。如締約國(地區)甲國(地區)的A公司與其在締約國(地區)乙國(地區)設立的B分支機構之間的貨物銷售合同,亦可適用本公約。

2.合同標的的適用

公約僅適用於普通的貨物銷售合同,不適用於勞務合同或其他服務合同,此外對於下列幾種買賣合同亦不適用:
1)直接供私人使用貨物的銷售,除非買方在訂立合同前或訂立當時不知道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用於該目的;
2)經由拍賣的銷售;
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和貨幣的銷售;
5)船舶、氣墊船或飛行器的銷售;
6)電力的銷售;
7)賣方絕大部分義務是提供勞務或其他服務的銷售。

3、合同內容的適用

公約只適用於銷售合同的訂立以及買賣雙方因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下列事項除非公約有明文規定,一般不適用: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2)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3)貨物對人身造成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

『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不適用范圍為什麼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不適用於以下的銷售:(a)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b)經由拍賣的銷售;(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e)船舶、船隻、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f)電力的銷售。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定,與以下事項無關:(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此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不適用於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於供應勞力或其它服務的合同。不適用於賣方對於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不適用於雙方當事人約定不適用公約的交易。

請採納

『肆』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范圍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地區)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1.主體的適用

當事人的營業地須在不同國家(地區),且具備下列二個條件之一:

1)雙方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地區)都是締約國(地區);

2)雖然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地區)不是締約國(地區),但根據國際私法規則導致應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我國在交存的批准書中對本條進行了保留,不受其約束。)

公約適用時,不考慮當事人的國籍、主體資格以及合同的性質。如締約國(地區)甲國(地區)的A公司與其在締約國(地區)乙國(地區)設立的B分支機構之間的貨物銷售合同,亦可適用本公約。

2.合同標的的適用

公約僅適用於普通的貨物銷售合同,不適用於勞務合同或其他服務合同,此外對於下列幾種買賣合同亦不適用:

1)直接供私人使用貨物的銷售,除非買方在訂立合同前或訂立當時不知道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用於該目的;

2)經由拍賣的銷售;

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和貨幣的銷售;

5)船舶、氣墊船或飛行器的銷售;

6)電力的銷售;

7)賣方絕大部分義務是提供勞務或其他服務的銷售。

3、合同內容的適用

公約只適用於銷售合同的訂立以及買賣雙方因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下列事項除非公約有明文規定,一般不適用: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2)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3)貨物對人身造成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

『伍』 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條件是什麼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
《公約》第一章就公約的適用范圍作了三內點明確限制容:第一,公約僅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並且必須同時具備下面的兩個條件之一,即: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都在締約國境內,或者根據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第二,由於以特殊的標的物作為客體或以特殊方式進行銷售的貨物銷售合同往往要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法律問題,為了避免和減少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困難,《公約》第2條明確規定不適用於以下的銷售:
(1)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的購買是供這種使用的;
(2)經由拍賣的銷售;
(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執行的銷售;
(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5)船舶、船隻、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6)電力的銷售。第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合同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12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

『陸』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復售合同公約的適制用范圍是:

1、公約只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對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不能適用該公約作了明確規定。

2、公約適用於當事人在締約國內有營業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據適用於「合同」的沖突規范,該「合同」應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也應適用「銷售合同公約」,而不管合同當事人在該締約國有無營業所。對此規定,締約國在批准或者加入時可以聲明保留。

3、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適用該公約。

(6)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於擴展閱讀: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買房的交貨義務:

1、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應把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方;

2、在不屬於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存貨中提取的或尚待製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製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3、在其它情況下,賣方應在他於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柒』 在國際貿易中,哪些買賣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聯合國來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自》第2條列舉了不適用於該《公約》的銷售:(1)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2)經由拍賣的銷售;(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5)船舶、船隻、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6)電力的銷售。

『捌』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地區)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1.主體的適用
當事人的營業地須在不同國家(地區),且具備下列二個條件之一:
1)雙方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地區)都是締約國(地區);
2)雖然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地區)不是締約國(地區),但根據國際私法規則導致應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我國在交存的批准書中對本條進行了保留,不受其約束。)

公約適用時,不考慮當事人的國籍、主體資格以及合同的性質。如締約國(地區)甲國(地區)的A公司與其在締約國(地區)乙國(地區)設立的B分支機構之間的貨物銷售合同,亦可適用本公約。

2.合同標的的適用
公約僅適用於普通的貨物銷售合同,不適用於勞務合同或其他服務合同,此外對於下列幾種買賣合同亦不適用:
1)直接供私人使用貨物的銷售,除非買方在訂立合同前或訂立當時不知道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用於該目的;
2)經由拍賣的銷售;
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和貨幣的銷售;
5)船舶、氣墊船或飛行器的銷售;
6)電力的銷售;
7)賣方絕大部分義務是提供勞務或其他服務的銷售。

3、合同內容的適用
公約只適用於銷售合同的訂立以及買賣雙方因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下列事項除非公約有明文規定,一般不適用: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2)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3)貨物對人身造成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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