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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31 01:08:01

1. 民警不管侵權行為嗎

民警不管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原則上屬於民事侵權行為;
並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 人民警察只要違反法律必須負法律責任,對嗎理由

在這里提問者想問的是一個有點學術性的問題。

下面你指出的警察法律責任界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是主體必須在是警察身份的時候才構成警察違法。
這里要注意區別警察違法和普通公民違法。
警察違法的條件,你已經指出了。這里警察必須要具有警察身份時的違法行為,才構成警察違法,也就是說他必須要在執行警察公務的時候才具有警察的身份。否則他就是一個普通的公民。和你我都是一樣的民事主體。
為什麼法律要給警察單獨制定一個法律責任的規定呢?因為他做為國家的暴力機關,他的行為要受到約束,否則警察就會濫用暴力,給社會帶來不安因素,等等不良的後果。

只要違反法律,這是不是充分條件?而必要條件是違反法律,包括所有的法律嗎?(現行的、成文的、有效的法律?過時的、不成文的以及失效的法律?)您之所以提出這樣的問題,我想你可以能是有我剛才講的一個誤區。法律也不是給所有人制定的,法律的適用都是一個主體范圍的,這個你在看法條的時候,都能看到的。它都在前面指出了,本法適用的主體有哪些。不能簡單地認為違反法律就要包括所有的法律。比如有關建築的法律,會計的法律,和一些行業內部的法律警察和他一點關系都沒有何談遵守呢。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根據具體的事件來判斷是否應當認定為違法行為。

3. 人民警察違法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人復民警察制有警察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4. 北京警察在大街上路口處,很不禮貌的查你身份證,是否可以不配合,因為身份證法規定,警察屬於違法侵權行

居民身份抄證法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襲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現在警察也有難處,人數少,工作量大,壓力大,雖然林子大也有壞鳥,但是我們社會治安很大部分還是要依靠警察的,他查你的身份證也是為了社會安全,屬於正當的盤查行為,互相理解吧。

5. 在派出所民警對准公民攝像,這是侵權嗎R

執抄警記錄儀是采證的有效方式襲,在推定案情時起著重要的證據作用。但案情的起因、性質、演化過程、損害程度等不是一個執警儀能夠完全判別的,還需要作了解與調查進行判別、推斷後才能定論。你所說的記錄儀只是你本人的陳述,並不是事發案發全部過程的記錄,是不能作為定性定案證據的,只能作為參考。實際上執警記錄說是采證(也有此作用),但更大作用是警方用於執法自保的證據儀。

6. 警察因為沒出警導致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算不算侵權

人民警察法對此類情況有明確的規定,警察涉嫌違法違規的。因為警察不同於一般公務員,工資拿的是全額。

7. 人民警察違法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
(一)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和刑事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如果人民警察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追究刑事責任及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的規定,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降低或取消警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的規定,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四)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規定,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五)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50條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二、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
1、行政處分概念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違法、違紀的國家公務員所給予的內部行政懲戒。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實施了違紀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是指警察機關依法對違法、違紀的警察人員所給予的警察內部行政懲戒行為。是警察機關依照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屬的違法或違紀警察人員的一種行政制裁,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行政法律責任從責任主體上說,行政責任與行政違法是對應的;從責任內容上說,行政責任與違法、違紀又是相互銜接的。據此,行政處分是人民警察因違反行政法規范、違反紀律而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行政違法引起的法律後果。
2、人民警察行政處分的特徵
人民警察行政處分責任是是一種內部行政懲戒行為;人民警察行政處分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人民警察行政處分是警察人員行政違法違紀引起的法律後果。 三、對人民警察行政處分的種類
人民警察法對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的種類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規定,對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可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一)警告指對犯有一定錯誤或有過失的警察人員進行警示、告誡的一種行政處分行為。 (二)記過指將警察人員已經實施的過錯行為進行登記。並直接影響警察人員當年評優選先等資格的一種行政處分行為。
(三)記大過指將已經實施的過錯行為登記起來,並記入個人檔案,直接影響當年評優選先等資格,影響晉升工資、職務等一種行政處分行為。
(四)降級指行政機關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所犯錯誤的個人,進行降低職務或級別的一種行政處分。
(五)撤職指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警察人員,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事部門提出處分意見,經審批後,對其擔任的職務進行撤銷,不再擔任該職務的一種處分。
(六)開除指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警察人員,經過法定程序和出現法定事由,經警察機關、行政機關所作出開除公職的一種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在處分期間,不能享受正常的晉升職務、級別,其中受警告以上的行政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由於警銜只在人民警察中實行,不涉及其他的國家公務員。因此,不宜把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列入國家公務員統一適用的行政處分種類之中。警銜降級的處分僅是針對人民警察警銜管理工作而言,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所規定的行政處分相提並論。
除行政處分外,在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管理活動中,對國家公務員個人作出的具體人事處理決定,還有定級、考核等次、降職、免職、迴避、晉級、增資、辭職、辭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個人權益的決定。

8. 警察在處警、執勤時拍攝當事人言行是否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權

屬於執行公務,不侵犯公民肖像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
一、弄清楚肖像權侵權認定標准。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二、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或為國家利益舉辦特定活動使用公民的肖像,並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基於以上兩點,您所說的110民警在執行出警執勤公務時,攝像拍照是不侵犯公民肖像權的。

9. 警察在抓人到派出所里拍被抓的人外傳屬於侵權嗎

人民警察可以制止公民拍照,怕人家把照片發到網上對嗎?明著不行我偷拍!而且拍過之後我打出一條紙條,要求相關責任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事發地點下跪,表達對受害者的歉意。

10. 公安民警是否可以隨便出手打人打人民警的行為算不算侵權

人民警來察不可以隨便打人,如果有自毆打他人或刑訊逼供的,屬於侵權行為,並可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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