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
❶ 農村宅基地糾紛找誰解決法院不立案怎麼辦
宅基地糾紛在農村很常見,有不少人認為只要有糾紛就去找法院,其實這是不對的,並不是什麼糾紛法院都有權處理。遇到宅基地糾紛該找誰解決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關於農村宅基地糾紛立案時應當把握的問題
1.對原告資格的審查。原告應當是與爭議宅基地有直接利害關系,即對該宅基地直接主張權利或因他人對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實施了侵權行為而訴請人民法院保護的人。在原告提起侵權之訴時應當提交宅基地使用證。
2.對被告資格的審查。(1)被告與原告所主張的權利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例如全部或部分佔有爭議宅基地的人;(2)妨礙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的人,例如,越界建房的人、阻止他人施工的侵權人等。
3.是否屬於法院主管的宅基地糾紛。首先,審查是否屬於行政案件;其次,審查有無其他不屬於法院管轄的情況,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將其使用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給單位職工建造私房,職工為建房用地發生糾紛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90)民法字第2號的批復規定:“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應以民事侵權案向法院起訴,應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該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在具體執行這一批復時應當把握,如果當事人所提侵權事項是處理決定未涉及的則應當立案受理。
4.宅基地案件按專屬管轄的原則應當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時的審查只是根據原告的訴稱作程序上的審查,並不做實體上的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堅持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
❷ 農村宅基地糾紛屬於什麼部門管
根據《土來地權屬爭議調查源處理辦法》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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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❸ 農村宅基地權屬爭議找哪個部門處理
可以找村委會和鄉鎮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宅基地;
最後都無法解決的,拿出證據去當地法院起訴,解決宅基地權屬問題。
❹ 農村宅基地糾紛打什麼電話投訴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一)協商解決
《土地版管理法》第權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二)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三)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至於電話投訴,目前應該沒有電話處理這方面的投訴時間!望採納!
❺ 有農村宅基地糾紛找什麼部門如何處理
我國的農村宅基的申請一般是由村上批,鄉里備案,如果宅基地發生糾紛,則可以由鄉級、縣級經管站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部門負責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❻ 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
依據法律規定:自「土地管理法」,「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鄉土地所/縣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我國的農村宅基由村上批,鄉里備案,如果宅基地發生糾紛由鄉級、縣級經管站負責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❼ 農村宅基地糾紛打什麼電話投訴
農村宅基地糾紛無來直接的自電話投訴,可採取如下的解決辦法: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可以先找當地村委或者鄉鎮國土所工作人員進行調解。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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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糾紛的處理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❽ 農村宅基地糾紛如何維權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
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於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後,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於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並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採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築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
(8)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序: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製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