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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工人責任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31 03:03:03

㈠ 什麼是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義務幫工是我國社會生活,特別是農村社會生活中經常發生的現象。鄰里之間互相幫助對於專促進社會和諧屬具有積極意義。義務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因幫工活動受到損害的,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由被幫工人對幫工人的損害予以賠償;如果幫工人的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在第三人無法確定或者賠償能力不足的情況下,被幫工人在第三人不能賠償的范圍內,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當予以適當補償。

㈡ 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屬於特殊侵權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專。被幫屬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㈢ 幫忙引起的民事糾紛,誰該對這起事故負責

B不應承擔責任。這抄里存襲在幫工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如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這里B是應A的要求來幫工,並沒有要求報酬,其在事故發生中也沒有故意以及任何的過失(按你的說法推斷),因此B不應負責。

㈣ 意外死亡的糾紛,責任歸屬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以你的描述結合上述規定,AB應承擔責任,C不承擔責任。因B在接電過程中,是知道自己沒有技術能力的,屬於過失,因此應與A承擔連帶責任,AB各50%是比較合理的,但這不是絕對的,還要看細節問題。建議先雙方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功,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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