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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細則

發布時間: 2020-12-31 06:12:00

合同管理辦法

采購合同管理制度

1、按照公司要求,超過2000元以上的設備(材料)采購不得採用現金支付形式,必須簽訂正式的采購合同。
2、專業工程師提出的並經項目經理審定批準的材料清單是采購設備(材料)的唯一依據。
3、消耗材料的采購一般採用定點采購的形式進行,采購點的確定必須經過公司主管領導確認同意,方可簽定長期定點采購合同(消耗材料采購清單一般由工程師提出並經項目負責人審定)。(手套、棉紗、機油、鋸條、砂布、乙炔、氧氣、氬氣、砂輪片、膠帶、麻繩等常用、通用雜品、雜物由采購工程師根據現場施工情況自行及時對倉庫進行補充。其他各工種所用消耗材料必須有專業工程師提出的並由項目負責人批準的采購清單)
4、合同簽訂必須包含以下內容:合同簽訂前必須完成對供貨商的資格審查工作,業主有要求時,對產品樣本和資格確認應有業主或監理代表的文字確認。
1) 產品的規格型號
2)產品數量
3)產品的質量標准
4)產品價格和支付方式
5)產品供貨日期
6)雙方違約責任
5、合同必須按項目和編號進行管理

編號管理原則:XXX(采購工程師姓名漢字拼音的第一個字母)—XXXXX(項目名稱的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001
1)合同簽訂後,正本必須交公司采購部統一歸檔。
2)交工地財務復印件一份。
3)項目結束後,由采購工程師自行整理成卷報公司存檔。
6、采購工程師是項目采購合同執行人和監督人,對合同的履約負有完全的責任,由公司本部簽訂的合同也由現場采購工程師負責監督執行(合同由公司負責遞至工地)。在合同執行的過程中,要匯同現場專業工程師共同對產品的供貨質量重點負責。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匯報,及時做好換貨、退貨或終止合同的工作。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條例細節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受方和供方簽訂的下列技術引進合同,不論供方國別和地區、受方資金來源和償付方式,均應當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一)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者許可合同。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者許可合同是指涉及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以及商標權的轉讓或者許可的合同(僅涉及商標權轉讓的合同除外);
(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是指提供或者傳授未公開過,未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製造某種產品或者應用某項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知識的合同;
(三)技術服務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供方利用其技術為受方提供服務或者咨詢以達到特定目標的合同,包括受方委託供方或者與供方合作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或者工程設計的合同,僱用外國地質勘探隊或者工程隊提供技術服務的合同,委託供方就企業技術改造、生產工藝或者產品設計的改進和質量控制、企業管理提供服務或者咨詢的合同等(聘請外國人在中國企業任職的合同除外);
(四)含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者許可、專有技術許可或者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合作生產合同和合作設計合同;
(五)含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者許可、專有技術許可或者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成套設備、生產線、關鍵設備進口合同;
(六)審批機關認為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其他技術引進合同。
第三條沒有對外技術引進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團體或者個人引進技術時,應當委託具有對外技術引進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對外簽訂技術引進合同,並出具委託書。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從供方獲得技術所簽訂的技術引進合同,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投資的,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和規定辦理。
第五條技術引進合同的審批機關是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經貿部)和經貿部授權的省、 自治區、 直轄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省轄市的對外經濟貿易廳、委、局及其他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授 權審批機關)。
第六條技術引進合同,按照下列規定分級審批:
(一)由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直屬機構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其技術引進合同由經貿部審批;
(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省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主管機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其技術引進合同由同級授權審批機關審批;如果該項技術引進合同系委託跨地區的其他公司對外簽訂的,在徵得委託方所在地的授權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由簽約地的授權審批機關審批。合同批准後,簽約地的授權審批機關應當將合同批准證書復印件送委託方所在地的授權審批機關備案。但是,跨地區委託設在北京的公司(不包括北京市屬公司)對外簽訂的技術引進合同,由經貿部審批;
(三)外商投資企業從供方獲得技術所簽訂的技術引進合同,屬於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直屬機構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由經貿部審批;其他的分別由授權審批機關審批。
第七條技術引進合同應當訂明下列事項:
(一)合同名稱;
(二)引進標的技術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引進技術達標考核檢驗的標准、期限、措施及風險責任的承擔;
(四)引進技術的保密義務,改進技術的歸屬和分享;
(五)價款或者報酬總價和各分項價格,以及支付方式;
(六)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式;
(七)爭議的解決辦法;
(八)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附件資料,可根據當事人的協議作為技術引進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涉及在中國取得專利或者商標權的轉讓或者許可的技術引進合同,應當寫明有關專利號或者專利申請號、商標注冊號和附具商標式樣。屬於專利權轉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局備案;屬於商標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向商標局備案。
第九條供方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或者文件資料完整、准確、有效,能夠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目標.技術文件交付的時間應當符合受方工程的計劃進度要求。
第十條受方需要供方提供引進技術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者設備的,其價格不得高於國際市場上同類產品的價格。
第十一條供方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或者保證自己有權轉讓或者許可該項技術.受方使用轉讓或者許可的技術生產或者銷售產品如被第三方指控侵權.應當由供方負責應訴;如被第三方指控的侵權成立,受方的經濟損失由供方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改進技術的所有權,包括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改進方。在受方向供方提供改進技術時,其條件應當與供方向受方提供改進技術的條件相同。
第十三條對供方提供或者傳授的專有技術和有關技術資料,受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期限承擔保密義務.保密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期限;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合同有效期的,應當在合同中訂明,並在申請辦理審批手續時申明理由。
在受方承擔保密義務期限內,由於非受方原因技術被公開,受方承擔的保密義務即行終止.合同規定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向受方提供其發展和改進技術的,受方可以在合同期滿後繼續承擔保密義務,保密期限自供方提供該項技術之日起計算,但該期限不得超過原合同規定的期限。
第十四條未經審批機關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受方利用引進技術生產的產品出口的條款.但屬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供方已簽訂獨占許可合同的國家和地區;
(二)供方已簽訂獨家代理合同的國家和地區;
第十五條未經審批機關批准,合同中不得規定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滿後繼續使用技術的條款。合同期滿時,引進技術所涉及的專利尚未期滿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供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的規定納稅。
第十七條技術引進合同的受方或者代理對外簽約的公司、 企業, 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正式文件:
(一)合同報批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合同名稱、供方國別及廠商名稱、引進標的技術的內容和范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機關及文號等;
(二)合同副本(如系外文本,應當附合同中文譯本);
(三)簽約各方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四)經批準的可行性報告及資金落實情況。
為有助於合同審批,受方或者代理對外簽約的公司、企業可以在談判前或者談判過程中,就合同主要內容或者某些條款向審批機關徵求意見或者提請預審。
第十八條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報送的技術引進合同及其他文件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責成當事人限期修改,不修改的,不予批准:
(一)違反國家現行法律和法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損害國家主權;
(三)合同內容與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符;
(四)合同的基本條款和內容不完善;
(五)合同未對所轉讓或者許可的技術引起的產權爭議及其他履約中出現爭議的責任及其解決辦法作出明確,合理規定;
(六)合同未對所轉讓或者許可的技術應當達到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包括對使用該項技術生產產品的質量保證作出合理規定;
(七)引進技術的價格和支付方式不合理;
(八)合同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的規定不夠明確、對等、合理;
(九)合同規定有未經國家稅務機關同意的稅收優惠承諾。
第十九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6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審批
機關按照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修改的合同,其審批期限自收到修改後的合同文本或者修改書之日起計算。
審批機關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合同獲得批准。
第二十條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審批機關頒發經貿部統一印製和編號的《技術引進合同批准證書》。
第二十一條技術引進合同超過《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十年期限或者含有《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限制性條款的,受方應當在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時,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詳細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修改經批準的技術引進合同的技術標的內容、價格、期限及保密期限條款,應當經簽約各方協商一致並徵得原審批機關書面同意,該項修改與原批準的技術標的內容不符或者超過原批准所需外匯金額的,應當按照《條例》第四條和第十一條以及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授權審批機關應當在批准技術引進合同之日起10日內,將《技術引進合同批准證書》的復印件及其他有關資料報送經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技術引進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辦理有關銀行擔保、信用證、支付、結匯、報關納稅等項業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機關出示《技術引進合同批准證書》或者其復印件;不能出示的,銀行、海關、稅務機關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經貿部負責解釋。由經貿部自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9月18日經貿部發布的
《技術引進合同審批辦法》同時廢止。

❸ 合同法、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辦法、合同管理細則區別

1,層次不一樣。合同法最高,制度其次,辦法,細則最低。2,詳細程度不同。合同法最粗,辦法,細則最細,制度居中。3,約束對象不同。合同法約束的是整個合同從簽訂,到履行、
管理、結束的全過程。管理制度只涉及管理范圍,辦法和細則屬於具體的解釋。

❹ 怎麼寫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提供一份我們自己草擬的,供參考: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範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有規范行為導致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我公司對外簽訂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供應合同等,均適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條 公司法務部是公司合同管理機構,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導下,負有以下職能:
1、負責修訂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部門制訂合同管理實施辦法;
2、負責制訂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
3、負責組織有關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識講座和培訓;
4、負責解答合同簽訂、履行等方面法律問題;
5、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重要合同進行評審並出具審查意見;
6、監督、檢查各部門合同簽訂、履行、管理情況;
7、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處理,制定解決方案;
8、負責公司合同文本的歸檔工作。公司各部門負責人負責該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條件的,應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准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經辦人、審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職,分工負責。任何合同均需經過評審程序評審後,方可批准簽訂。
第五條 公司實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制度,簽訂合同應先取得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
第六條 經辦人於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對方當事人有效證件,驗明主體資格,了解其資信狀況,審查對方經辦人代理許可權,審查對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第七條 屬投標中標的項目,經辦人要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審查業主招標文件,確定我方投標書主要條款。
第八條 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應使用格式文本簽約;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採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也必須採用合同書形式,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規書面形式。
所有合同均應約定以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為合同成立要件。
第九條 經辦人應將准備簽約的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送交公司法務部。公司法務部應在時限內會同有關部門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並書面提出審查意見。
對審查人有疑義的部分,經辦人應予全面解釋。對審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見,經辦人應予重視,並協商完善。應審查人的要求,經辦人有責任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條 批准人應當根據審查人的審查意見,決定合同的批准。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批准人的批准意見,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依法簽訂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履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確保信譽。
第十二條 對履行過程中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履行部門應當立即查明情況,認真、穩妥地收集證據,及時、合理、准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報告。
當我方接到對方當事人的索賠報告後,履行部門應當立即通知公司法務部,共同商定應對措施。
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擾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門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查明原因,及時化解。並收集好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 履行部門應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建立台賬,由專人負責書面簽證、來往信函等資料的保管。
第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門應當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二章關於合同簽訂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對所遺留的問題,履行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解決,並規定解決期限。在期限內確定無法解決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指定有關部門配合解決,並提出具體方案。
第四章 合同文本的管理
第十六條 合同簽訂後,經辦人應將合同文本和相關資料報公司法務部備案。
第十七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履行部門應將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台賬等全部資料及時移交公司法務部。
第十八條 公司法務部應當做好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的歸檔工作,並定期將合同管理情況報告公司管理層。
第五章 責任與獎懲
第十九條 對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為,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失:
1、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惡意串通,出賣公司利益;
2、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嚴重玩忽職守,導致公司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3、其他故意違反本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條 對嚴重違反本管理制度行為,公司除給予有關人員紀律處分外,還可視情況要求其承擔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第二十一條 公司職工均有權檢舉、揭發違反本管理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於檢舉、揭發屬實的,公司除給予該職工一定物質獎勵外還負責保密。
第二十二條 對於認真執行本管理制度並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公司將公開表彰並給予物質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制度自 年 月 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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