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滿處理
『壹』 那合同滿了別人要辭退有什麼賠的不
勞動者與用人單復位簽訂的制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主要看是勞動者不續簽還是用人單位不續簽及雙方不續簽的理由。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貳』 求助,若甲乙雙方合同期滿後,合同怎麼處理,是收回甲方,還是簽字,還是怎麼
甲乙雙方合同期滿後,並且已實際履行,就已經完成其使命,既不用收回,也無需簽字。
『叄』 合同期滿的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在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內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容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
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08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肆』 國企合同滿了 辭退員工會有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回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答,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伍』 如果合同規定合同期滿還可延長十年怎樣處理
在合同期滿後如果雙方還在繼續履行,則視為合同繼續有效,設置可推斷為,雙方已經同意將合同期限延長十年。但合同未到期之前不好確定,因為只要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主張合同到期即終止合同,則
合同效力
如期終止。
『陸』 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屆滿後,合同款項未結清的如何處理
在實際法律工作中,我注意到很多合同往往喜歡約定合同的有效期,如「合同有效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那麼問題是:若合同有效期屆滿後,合同款項還未結清、款項未付的話,如何處理呢? 我的意見如下: 第一,合同有效期限屆滿後,合同終止,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失效,雙方均沒有繼續履行的義務。 合同法允許並尊重當事人對合同期限進行約定,包括生效時間和生效時間。雙方約定有效期限後,雙方均對合同履行時間有了預期和判斷。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原合同自然終止,合同中約定的各項權利、義務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 《合同法》第91條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但有例外,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且合同雙方仍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定義務。 但對很多合同來說,合同的履行並非按雙方原先設想的時間點按部就班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完成。很多時候,有效期限屆滿後,雙方原定的技術服務等項目並未完成,或項目雖已完成,但雙方並未對最終合同款項(考核款、驗收款等)進行確認,一方仍有部分款項未向對方支付等情況。 在上述情況下,任何一方仍應遵守以下義務: (1)誠實信用原則下的法定從義務(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92條約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即雙方仍有義務按照原合同約定對合同款項進行結算,並支付合同款。 《合同法》第98條 【結算、清理條款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總結:雖根據筆者觀點,合同約定有效期屆滿後,因該合同產生的款項,雙方仍有義務結算和支付。但實際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仍會不可避免的會對支付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產生爭議。因此,筆者建議:不建議合同約定有效期限。若雙方能對合同履行截止期限作出有效判定,「有效期」改為「合同履行期限」更為准確。
『柒』 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上班怎麼處理
通俗地說,對於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到期後雙方都要辦理一些手續,包括員工停止、交接工作,公司辦理退工,辦理了才認為是終止了勞動關系。
如果合同終止後員工仍然在工作,單位也就默認的。該工作即處於沒有勞動合同但是雙方有勞動關系的狀態,這是勞動法上所說的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部1996年《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說:「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對此作了肯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這樣的勞動關系如此規定:「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是該《解釋》沒有對該勞動合同的終止補償作出規定。具體操作要看各地的法規和文件了。
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有沒有給你下終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經視為你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
此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際操作中,用工單位能不鑽這一條漏洞的--即用人單位未繼續提出續約,勞動者不同意的。
補償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合同到期不續簽,對勞動合同來說即是終止勞動關系,但是此時員工繼續上班的,等於重新建立勞動關系,所在公司此時應該及時補簽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