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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場歌手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31 08:51:31

❶ 酒吧歌手在酒吧唱歌,會涉及歌曲版權費的問題嗎

一般原唱不會追究你的,又不是在什麼大型公共場合

❷ 周傑倫投資KTV被告300首歌侵權,判賠的錢是歸歌手所有嗎

周傑倫投資KTV被告300首歌侵權,最終賠償給到的是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最終的賠償金額是9100元,估計也不會給到歌手。其實這個KTV也不算是周傑倫完全投資,他的股份只有1%,且是完全不參與管理的。而且早在2017年的時候就委託公司表示放棄股份、退出投資,對方雖然沒有同意,但是也沒有任何業務往來。

3、對周傑倫影響不大

很多藝人在涉及到相關案件的時候,名聲都會受到一些影響。不過個人感覺,周傑倫這次的影響不大。本身自己沒有參與管理,而後聲明已經跟這家公司沒有關系,侵權跟自己沒有太大的關聯。非要說關聯的話,那就是KTV也侵犯了周傑倫的著作權,畢竟在被告的歌曲中有很多都是周傑倫的作品。

❸ 演唱會唱其他歌手的歌算不算侵權

不會的,不過要經過原唱同意.貌似一般的歌手都會演唱自己圈內好朋友的歌曲,不會算侵權的.

❹ 關於使用歌手歌曲的侵權問題

從傳統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的理論看,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具有侵權行為,侵權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主觀方面具有過錯等四個方面的構成關系。
從侵權行為來看,對著作權的某項權利進行侵犯的具體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 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
(7)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 未經法人或委託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發表的。
(9) 未經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理共同繼承的著作權的。
(10) 未經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 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12)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13)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 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15) 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16) 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17) 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18) 進口或發行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製品及為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制提供條件的。而對於我們所關注的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機械表演權和機械復制權的侵權行為,則主要表現為未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為;
從本文所舉幾種案例來看,造成損害的權利結果主要是通過侵權行為對音樂著作權機械表演權和機械復制權的損害,飯店、商場、歌舞廳、卡拉 ok 廳、餐廳等擅自播放背景音樂或者放映卡拉OK或者播放MTV都構成了對機械表演權如放映權的侵犯,網上音樂mp3等則侵犯了音樂著作權的機械復制權。
從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看,正是因為由上述的侵權行為才造成了損害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的損害後果,這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那麼從主觀的角度看,侵權還必須構成主觀過錯,才能承擔侵權責任。這個主觀過錯主要表現在故意方面,在其明知或者應知其實施的行為會造成他人享有的著作權損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後果的發生。

❺ 網紅街頭唱歌與流浪歌手唱歌是構成侵權的,為什麼沒人起訴

誰說是侵權,他們已經飯也沒得吃了,還要去侵權說他們侵權,你這個人你腦子是有問題

❻ 那些酒吧歌手在唱別的歌手的歌時,算不算侵權

用來出版發行或通過在演出活動中演唱獲得商業利益的叫侵權,歌手在翻唱時必須獲得原使用者和所有者的授權
嚴格說屬於侵權

❼ 如何評價《歌手》里翻唱歌曲的侵權問題

一、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為一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迴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答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1、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等作品。
2、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3、第24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4、第48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❽ 一夜總會購買正版cd,未經唱片公司,詞曲作者,歌手允許在營業時間播放侵犯了何者何人權利

侵犯了詞曲作者的表演權(機械表演權),而歌手錶演者權中只有現場表演權,沒有機械表演權,故排除,唱片公司無機械表演權。

《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8)夜場歌手侵權擴展閱讀;

關於視聽作品

視聽作品作為集體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保護主要包括明確視聽作品本身權利歸屬和保護參與創作的各類作者兩個方面。我國現行法沒有規定視聽作品各創作作者的「二次獲酬權」——即各創作作者從視聽作品後續利用中獲得報酬的權利。本次修改,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調整:

(1)基於產業的實際情況,並參考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將視聽作品整體著作權歸屬由原草案中可以約定的規定改回為現行法中直接賦予製片者的規定。

(2)明確規定原作作者對視聽作品享有署名權。

(3)明確規定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以及詞曲作者等五類作者對視聽作品後續利用行為享有「二次獲酬權」。

❾ 歌手翻唱別人的歌算不算侵權

視情況而定,如果歌曲的擁有著知曉情況下翻唱,不算侵權。

「翻唱」是指將已經發表並由他回人答演唱的歌曲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唱,包括重新填詞,編曲。現在已有不少明星,都在翻唱他人的歌,不斷在翻唱中突破自己,給大家帶來不一樣的風格。

翻唱的成本比較高,可能面臨侵權的糾紛。尤其對於一些新成立的資金有限的唱片公司來說,直接花幾百萬元買下版權,能省不少錢。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9)夜場歌手侵權擴展閱讀:

《中國音樂著作權管理與訴訟》是中國大陸第一本建立在音樂產業實踐運作基礎上的法律書籍,是詞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新媒體公司了解音樂法律知識,處理法律糾紛不可多得的實戰手冊。

很多歌手認為,只有獲得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才可以對其進行翻唱。但事實並非如此,在法定許可或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的授權下,歌手無須獲得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即可以合法對其進行翻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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