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提成
㈠ 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的銷售提成怎麼處理
公司要復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制同的,對員工的銷售提成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予以結算並支付給員工;如果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因銷售款未要回等特殊情況而暫時無法結算的,員工也可以在符合結算條件後另行要求公司支付應得的銷售提成。
公司根據員工的銷售業績給員工的提成,法律上也屬於員工的勞動工資,公司應該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予以一次性結清;如果解除勞動關系時暫時無法一次性結清的,員工仍有權在解除勞動關系後要求公司支付應得的提成。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㈡ 勞動合同寫上提成要交稅嗎
提成屬於來工資的一部分。是否需自要交稅,需根據你的工資確定,若超過3500元的,即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㈢ 勞動合同的保底加提成怎麼解釋
保底工資+提成工資
一般銷售人員和計件工作的採用的工資計算方法
保底工資較少,提成較高,刺激員工工作效率
㈣ 銷售員有每噸提成的勞動合同應怎麼訂
1、關於提成款的法律性質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規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按照工資的確定方式,工資可分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勵工資、津貼工資等。《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布)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六條規定: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2)按工會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由此可以看出,提成款(即提成工資)是計件工資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指職工集體或個人的工資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從營業收入、銷售收入或利潤中提取。這種計件工資形式主要適用於勞動成果難以用事先制定勞動定額的方式計算、不易確定計件單價的工作。如服務性工作、文藝演出等等。
還有一些銷售企業也往往對企業的業務員採取基本工資加提成的工資分配方式。提成款是企業鼓勵業務員付出更多勞動的獎勵辦法,是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基本工資的重要補充。基本工資是固定的,而獎勵工資則因人而異。提成款是業務員在完成一定的推銷業務的基礎上對其超額部分的獎勵,屬業務員所享有基本工資以外所應得的勞動報酬。
2、提成制度與提成協議的性質與效力
提成制度是指用人單位制定的有關提成款的內部規章制度。提成制度應該納入勞動合同的范疇。勞動合同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明確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協議。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雖不是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但其一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即具有約束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當遵照執行。該制度實際上是對勞動合同的重要補充,應成為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當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內部制度的內容發生抵觸時,應當以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為准;當二者的內容相一致或內部制度的內容超出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但又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該內部制度則應成為勞動合同的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提成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行簽訂有關提成款的協議。從性質上說,提成協議應該屬於勞動合同的附件。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㈤ 勞動合同中的業績提成問題
應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准。至於涉及勞動合同內容的補充規定,如果你沒簽字同意的話,對你不生效。
約定第二年同月才能拿的提成,在勞動合同終止時也可以拿到。
㈥ 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的銷售提成怎麼處理
公司要求提前解除來勞動合同的,對員工自的銷售提成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予以結算並支付給員工。如果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因銷售款未要回等特殊情況而暫時無法結算的,員工也可以在符合結算條件後另行要求公司支付應得的銷售提成。
㈦ 勞動合同法公司壓提成是否觸犯法律
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具有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㈧ 公司勞動合同中的提成和獎勵業務員自動離職將不發放合法嗎
不合法,用人單位應該依法支付工資。但勞動者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專,勞動者應該承擔賠屬償責任。
根據1995 年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53 條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特殊情況下的工資等等。
因此,銷售提成與基本工資一樣,都是員工的「工資」,都屬於員工付出勞動應得報酬。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㈨ 今天剛簽了合同,勞動合同上沒有寫明提成這一塊,就寫了底薪,公司到時候會不會不給提成啊
可以要求在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里加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