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春晚侵權
『壹』 陳佩斯 朱時茂為什麼不在春節晚會上合作了,是因為什麼侵權官司
對演藝圈的明星而言,能跟中央電視台交上「朋友」,能在各種晚會,特別是春節晚會上露面,可真是一種「幸福時光」了。然而陳佩斯、朱時茂卻和中央電視台打什麼官司
二位笑星不是和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打官司嗎?要知道,這家公司可是央視屬下的實體。眼下,「兒子」被人告了,「老子」自然不會善罷干休。事實上,央視某些部門已經採取了措施,作為對國際電視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的「呼應」。這就是:舉起「封殺」的大棒,對老茂、佩斯「砍」將過去。
這里,「第一原告」陳佩斯的感受要深些。據最新消息,不久前中央電視台有一台晚會,本來要請陳強和王昆合唱《兄妹開荒》,但陳強有病來不了。王昆就去找老陳的兒子小陳去頂替。陳佩斯說,您就別費這心了,肯定會「封殺」我的。當時王昆還「天真」地說,這事兒跟你那事兒不挨著,我去跟他們說,你就聽信兒吧。結果,「老革命遇到新問題」,匯報上去後,久無音信,這個節目被「拖」黃了。
有人說,陳佩斯和朱時茂在2001年春節晚會上未露面是因為節目本身的原因,並無其他「陰謀」。當然,節目質量差,被人「拉」下馬,只能是「咎由自取」。問題是陳佩斯說他今年壓根就沒接到春節晚會劇組任何參加創作的通知。這就不得不讓人「胡思亂想」了。也有人說,春節晚會劇組包括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使用演員作品事先是有合約的。那麼,這是怎樣一個約定呢?還是陳佩斯「捅」出了內幕——一般來說,在春節晚會的直播前夕,央視文藝部會找演員或版權人「買單」,付上2000元左右的稿酬,某個作品今後的使用權就歸央視所有(即使你的節目被反復使用,賺再多的錢,你也無權過問了)。這一條,至今還沒有哪個演員提出過異議。想想看,那邊直播在即,這邊「大兵壓境」,你敢不簽這份合約嘛,否則你還有機會在全國人民面前「展現風采」嗎?
偏偏陳佩斯和朱時茂就是不信這個邪,哪怕被封殺,他們也要討個「說法」。雖然現在法院判「國際公司」一審敗訴。但這場硝煙尚未結束,雙方都在「繼續戰斗」。
盡管陳佩斯放言「離開中央台,照樣能發展」,這話有些賭氣,但他「我愛『上鏡』,但我更愛真理」的精神委實讓人欽佩!
參考資料:開心娛樂城
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陳佩斯、朱時茂小品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湖北省揚子江音像出版社和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停止出版、發行《陳佩斯小品》;在《中國電視報》、《文匯報》上刊登內容經法院審核的聲明,向原告陳佩斯、朱時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並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上海天鼎音像製品有限公司停止銷售《陳佩斯小品》。
1999年,由揚子江出版社提供版號、並出具復制和銷售委託書,中凱公司負責具體實施,共同出版發行了《開心一刻》系列劇VCD光碟1套6輯。在其中的開心果經典精品《陳佩斯小品》中,這兩家單位未經陳佩斯、朱時茂許可,使用了兩人分別於1986年、1994年、1997年在中央電視台春節聯歡晚會上合作表演的《烤羊肉串》、《大變活人》、《宇宙體操隊選拔賽》3個小品。此後,零售兼批發音像製品的天鼎公司向中凱公司購進了陳佩斯小品光碟,在上海地區批發銷售。在購買VCD光碟時,中凱公司向天鼎公司提供了揚子江出版社的銷售委託書以及河北影視音樂製作交流中心的授權書。
去年底,陳佩斯、朱時茂向上海二中院起訴揚子江出版社、中凱公司和天鼎公司侵權。
法院經過審理,在認定陳佩斯、朱時茂二人確系3個小品的作者和表演者,揚子江出版社和中凱公司出版、發行《陳佩斯小品》確未得到合法授權的基礎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兩原告的合法權益。由於揚子江出版社是具有出版資質的出版單位,中凱公司具有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且當時還向天鼎公司出示過銷售許可證,法院認定天鼎公司購進《陳佩斯小品》後再行銷售的行為主觀上無過錯,不構成侵權,但不得再銷售侵權產品。(劉建、潘巳申)前些日子網上一度流傳陳佩斯和朱時茂會重返春晚演小品,甚至更邪乎的是連小品的名字都起好了公布出來,而這兩天關於陳佩斯和春晚的「進展」是:陳佩斯自己不參加春晚演出,會輔導一個小品上春晚,「怎麼老有這樣的消息?我每年一到年底就總會被問到這個問題。今天我在這當著各位記者澄清,我和春晚不再有任何聯系。春晚辦了20多年了,還拿我們這些人來炒作,似乎只有這樣才能受人關注。我覺得很無奈,也很可悲,挺沒勁的。」當然似乎事情也並不是空穴來風,陳佩斯解釋道:「我在演《陽台》的時候,郎昆是到後台來了,還送了花,結果第二天就有『我參加春晚』這樣的消息。」
革新總是遭到春晚的拒絕
說起和春晚「掰」的舊話,陳佩斯到現在還有很多話要說:「最早是1988年演《狗娃與黑妞》的時候,我就和央視春晚的導演說過要求單機拍攝,運用電影蒙太奇的手段,這樣小品就可以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喜劇量會更大,結果沒人聽。後來到了《警察與小偷》我又提出這樣的要求,其實那時已經有電視牆了,單機拍攝營造的氣氛更好,結果還是被他們刪去前面特別精彩的一段過場戲。觀眾看到我們的小品不滿意,連我們自己也不滿意。經他們一弄,我們的創作至少縮水50%。一年一年的,這時我們提出的意見總是遭到春晚的拒絕,所以矛盾就變成針鋒相對了。現在我和春晚相距很遠。」
『貳』 可以告電視台的節目侵權嗎
品,在某家電視台的節目上,被那個節目用了
『叄』 今年春晚有一個小品涉嫌侵權,有人建議作品侵權除創作者外演員也要承擔相應責任。你怎麼看
那要看是什麼侵權類型的,如果表演者不知情,那麼不應該承擔責任
『肆』 告別人侵權,不是侵自己的權,也不是舉報,合法嗎(也就是事不關己而去告的)
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如果的民事案件因為您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主體所以法院將不版會受理。如果是行政權案件,得看您的權利是否受到侵害,如果您的權利沒有受到侵害,那您就不是行政相對人,也不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法院也不會受理。
『伍』 防止2015羊年春晚侵權歌曲亡羊補牢
靜觀其變!!
『陸』 可以告電視台的某個節目侵權嗎
這個可以向當地·法院進行起訴,謝謝
『柒』 擅自直播央視春晚被訴侵權,暴風影音遭索賠300萬虧不虧
沒什麼虧不虧的,侵權了就是侵權,既然違背了版權法,那就要認罰。
依法治國都講了那麼多年了,怎麼還有些人認為這是一句空話呢?不管是誰,犯法了就要認罰。2015年中央電視台春節聯歡晚會的版權方確實是央視。別說直播人家的節目,就算是轉播都是要給錢的,暴風影音這么大的一個公司,在直播行業浸淫這么多年,不可能不知道這一點。但是他既然敢不經版權方的同意就播出了,那麼被告也就正常。有些人對央視沒什麼好感,所以恨屋及烏,他們認為侵犯央視的權益也沒什麼。但這是不對的,因為我們國家是依法治國的國家,一切都應遵循法律。舉個不恰當的例子,小偷固然可惡,但不代表你能肆意的侵犯小偷的權利。你抓住這個小偷後你必須送往派出所,而不能把他打死,因為他的生命權還是受法律保護的。所以,央視雖然不討人喜歡,但對於央視的合法權益還是應該給予肯定,給予保護的。侵犯任何人的版權,這都是不對的,不管對方是誰,哪怕對方是個惡人,但是他們的權益還是應該得到保護的。假如每個人都能隨意的踐踏他們的權益,侵犯他們的權益,那麼,這個世界不就亂套了嗎?還談什麼版權保護法,連基本的權益都沒了哦。
所以,做人要理智一點。重視版權,保護版權,這是一件好事。有人維護自己的版權,我們應該給予支持,而不能夠一味的冷嘲熱諷。
『捌』 上春晚的「英格瑪」是不是侵權
ENIGMA只是被國人翻譯成中文作「英格瑪」;英格瑪在蒙語中是「黎明」的意思,內蒙古小女孩也確內實容就叫這名字,故有些人也翻譯成「英格瑪」。本來這中錯誤在翻譯中不應該出現,但也許ENIGMA在國內的知名度並不像你想像的那麼高,所以翻譯時沒考慮到重名。
現在已有些用「依格瑪」來進行區別。說盜用,有些過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