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糾紛找誰調解
1. 我是一個農村自建房房主,前段時間,因為木工工頭摔傷,私下調解不成,傷者已經起訴法院,可是他還天天阻
樓主你好!農村別墅自建成本較高(人工多,材料浪費大,工期長),農村別墅建築遠大美宅,39.8萬,30天一棟別墅就完成,建築面積約285平方米,功能布局上四室三廳四衛一廚一陽台。
2. 農村自建房共用樓梯想歸一家所有怎麼調解
找當地的村居委會,看你具體是什麼情況?如果歸一家,影不影響其他住戶出行看。或者看你們之間有沒有書面協議或者合同,但是很少有這種情況出現,你要保證其他住戶出行不受影響啊。
3. 農村自建房共用樓梯想歸一家所有怎麼調解
就應該公用,不能歸一家所有。
這是相鄰權的基本原則,沒有調解或不調解的情況,只能這么辦。
4. 如何辦理戶口本分戶農村戶口
一般農村分戶所需材料:農村同意分戶證明、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資料准備齊全後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申請辦理。
分戶程序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1、《結婚證》;
2、《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3、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4、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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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於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6、家中有其他無法在一起生產生活的情況。
5. 建房證件齊全,鄰居來鬧事不讓建,村幹部調解無果怎麼解決,可以走法律嗎
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起訴應當提交的訴訟材料:
1、民事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案由。
(3)訴訟請求(分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4)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5)起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
(6)起訴人簽名、日期。
(7)起訴狀用A4型紙,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2、證據材料
(1)主體資格證明。如身份證、結婚證、營業執照等。
(2)法定代理人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
(3)授權委託書。
(4)證明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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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方法: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是當事人獲得司法保護的手段。當事人起訴要得到法院的審理,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第一,原告要具有合法資格,即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必須是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己與他人發生爭議而起訴。
第二,要有明確的具體被告,必須能夠明確指出何人為對方當事人。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種判決的要求,是原告在訴訟上對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的要求,原告還必須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及要求法院保護自己權益的理由。
第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起訴的案件,應當是人民法院能夠通過行使審判權予以解決的事項。同時,訴訟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6. 上海農村土地,建房以及糾紛村委無法調解作法律咨詢。(內詳)
1、因茅氏夫來婦(實際使用土地人)自為城鎮戶口,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擁有農村土地,故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無效。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須經村委及鎮政府批准。王姓農民可以主張轉讓協議無效之事,可告知對方律師。
2、無效後,須各自返還錢款和土地,承擔過錯責任。考慮到茅氏夫婦已經建房,故不宜確認合同無效。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決定是否暫現在確認土地轉讓協議無效。
3、王姓農民可以起訴茅氏夫婦排除妨礙(排除堆放的建房多餘的建材),賠償損失(破壞王衛家在該土地上種植的作物)。
這樣,估計可以解決困境。
順祝吉祥於西寧
7. 農村土地被他人侵佔是違反了哪條規定
非法侵佔土地使用權違反的法律、法規條款:
1、《土地管理法》第2條
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土地管理法》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44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53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管理法》第55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6、《土地管理法》第57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7、《土地管理法》第59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8、《土地管理法》第60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
9、《土地管理法》第61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0、《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1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1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
土地使用權是屬於個人或者的單位的財產,有憑借土地取得合法收益的權利。由於集體土地,即使是土地使用者,也是不得將土地非法轉讓給費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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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土地管理法》規定:
(1)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各地千方百計地招商引資,引進工業項目,必然涉及廠房建設、土地使用等問題。由於土地資源的不可再生性、有限性以及國家對耕地的嚴格保護,土地徵用不僅受到國家用地指標的限制,而且受到項目內容的制約,加深了經濟發展與土地需求之間的矛盾。於是,一些當事人便繞開國土部門直接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協議,造成違法用地的蔓延。
還有一個原因,是征地拆遷與高額補償利益的驅使。由於國家大力投資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各地投資建設經濟開發區,帶來大量的征地拆遷。
不少人覺得有利可圖,於是以各種形式與村民小組或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名義上是發展種植業、養殖業以及觀光農業等項目,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牟取征地拆遷高額補償款。不法分子通過「以租代征」的形式進行「圈地」,租而不用,租而不耕,等待合適時機再高價轉讓或獲取高額拆遷回報,造成農村大量土地資源浪費。
對於如何預防和減少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首先應強化農業用地管理,嚴禁非農項目出租。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耕地一旦被毀,將很難恢復。地方政府應強化農村土地的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規范土地出租行為,引導基層組織和農民依法流轉土地,並用於農業項目的開發,嚴禁擅自將耕地出租於非農項目建設。
同時,建立土地責任制度,鄉鎮政府應當與村委會簽訂保護土地責任狀,並將其納入幹部考核,進一步明確責任,使得鎮村二級切實擔負起保護土地的第一責任人職責,對於不履行職責,造成違法用地的,應當依法依紀問責追究,給予嚴肅處理。
「還應加強動態巡查監管,嚴懲非法用地行為。國土部門應建立土地巡查員制度,加強與鄉鎮政府、基層村組的聯系,強化日常巡查,實行動態監管,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同時,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住建、農委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藉助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對違法用地及時查處,對違法建設及時拆除,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形成查處、打擊合力,預防和減少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