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內容侵權
㈠ 將某出版社裡的內容做成app發布到應用商城,算侵權嗎
判定有無侵權的標準是是否徵得該圖書作者或者出版方授權,沒有授權不問自取不管有無商用都算,因為你會影響人家圖書銷售。
㈡ app store的應用程序有侵權行為怎麼辦
首先,蘋果公司作為App store的運營者,其對網路服務平台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
其次,蘋果公司作為App store的運營者,其通過App store獲取利益和承擔義務的對等性和一致性。
被告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上提供了涉案侵權應用程序,供網路用戶付費後下載,構成了對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侵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本案原告李承鵬請求法院 判令被告蘋果公司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具體的賠償經濟損失數額,本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創作難度、市場價值,被告蘋果公司具體的行為方式、侵權字數、侵權范圍和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確定。同時,本院將考慮原告李承鵬因本案支出相關費 用的合理程度,酌情確定被告蘋果公司賠償原告為本案支出合理費用的具體數額。
㈢ 用戶在app裡面收到侵權應該怎麼維護自己
用戶在app裡面收到侵權應該怎麼維護自己應該立即關閉或者是找出原因或者是申訴就可以了
㈣ 將某出版社裡的內容做成app發布到應用商城,算侵權嗎
自己印是無法和原出版社的一模一樣的,找原印書的印刷廠,印刷廠也不敢幹。作者還不如找出版社要幾本,或者直接買幾本。
㈤ 在拾柒APP上用別人的文章句子算侵權嗎
不算侵權,只要不用於商業用途,也沒有說是自己寫的就不算侵權的。
㈥ 自己做的APP內容來自其他很多APP這樣侵權么,或者怎麼做才避免侵權
您好來,首先需要區分您自自己的APP是自己用,還是用作商業用途。如果是商用,需要確認有沒有相關的授權,如果未經他人的許可使用他人創作的內容的,則會涉嫌侵權。
至於避免侵權,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要重視App名稱的可商標性,制定商標策略,及時注冊商標。目前App產品較多,但是真正做到用商標權去保護自己的應用的很少。因此,需要對相應名稱及時進行商標注冊,以避免糾紛和爭議的發生。
其次要提升名稱創造性。為了防止自己的商標進入公共領域,商標所有人應當正視自己的商標,相應地增加臆造詞,謹慎使用描述性詞彙或者固定搭配的詞彙。
最後是APP商標的分類注冊問題,如果商標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能夠全面申請注冊,必然會使得商標的相應保護全面。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㈦ 做一個跟別人同名不同內容的app侵權嗎
這個不一定,要看對方是否有商標權,會不會追究
㈧ 手機應用app名稱相同算不算侵權
如果對方的應用名稱已被注冊,那麼屬於侵權行為;反之亦然。
軟體版權的保護級別
1) 原版軟體(普通保護)
2) 共享軟體
A、共享軟體是一種免費分發的定期限試用軟體。
⑴ 共享軟體的主要分發途徑
① 通過展銷會分發
② 通過公告牌網頁分發
③ 從一個試用者傳給另一試用者
⑵ 共享軟體的內容
共享軟體具有全部或部分功能;源程序代碼通常不包括在共享軟體程序中。
B、共享軟體的保護規定
⑴ 定期限免費試用
共享軟體通常包括一個"簡介"(reaadme)文件或開放式菜單表明這個軟體是共享軟體以及一份如何、向何地匯款的聲明。在聲明中約定的期限內,用戶可以免費試用共享軟體。
⑵ 試用到期後購買使用權或停用
有些共享軟體在試用期結束後自動鎖住軟體功能;另一些則未加過期鎖保護。不論如何,試用期後繼續"試用"便侵犯了版權所有者的權益。
⑶ 僅限試用
① 在試用期間(未購得版權所有者許可),對共享軟體開發新的應用是非法的。
② 許多電腦書附有共享軟體盤,這只是共享軟體分配體系的一部分,購買書並不等於購買了所附的共享軟體。
⑷ 禁止牟利分發
試用者不得通過復制、分發共享軟體進行牟利。
3) 免費軟體
A、免費軟體是一種免費分發、免費使用的弱保護軟體。
免費軟體的分發途徑與共享軟體相類。
B、免費軟體的保護規定
⑴ "飲水思源"准則
用戶的任何源於免費軟體的開發應用也必須作為免費軟體。
⑵ 禁止牟利分發
非版權人不得通過復制、分發免費軟體進行牟利。
4) 公有領域軟體
A、公有領域軟體
公有領域軟體又稱自由軟體,是一種被版權所有者明確放棄作品財產權的、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的軟體。
⑴ 允許通過復制、分發自由軟體牟取經濟利益
⑵ 對自由軟體的二次開發成果的產權歸二次開發者所有
⑶ 基於自由軟體而進行的應用開發,開發者擁有應用成果的所有權
B、特別規定
⑴ 一般認為,原始自由軟體的版權所有者並未放棄著作人身權。
⑵ 凡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除開發者身份權以外,軟體的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
八、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
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二十五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二十五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五十年。軟體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九、軟體著作權人
軟體著作權人:對軟體享有著作權的單位和公民。
一般情況下,軟體著作權歸軟體開發者所有。軟體開發者通常是指進行實際的組織、開發工作,提供工作條件以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也可以是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公民。
1、合作開發:開發者共同享有(合同、協議的除外)
(1)可分割:單獨享有權利;行使時不得侵害整體著作權;
(2)不可分割:開發者協商一致行使權利。
2、委託開發:雙方合同約定,沒有限定合同的,權利歸開發者(受委託者)所有;上級部門或政府下達的任務,按同樣情況處理。
軟體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單位。
十、軟體著作權的使用許可
1、使用許可
由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一種無形財產,因此可以同時為多數人佔有。在法律上"一物一權"的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體現使用許可。
所謂軟體許可,是指軟體權利人與軟體使用人之間通過訂立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協議。依照這種協議,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權,但可以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地點,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軟體產品。
軟體使用許可不同於軟體權利轉讓,不發生著作權的轉移或者著作權人的變更。
2、使用許可的種類
按照被許可使用所授予的使用權和排他性強弱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
(1)獨占使用許可:權利人通過書面合同授權,被授權方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的方式、條件、時間確定獨占性,權利人不得將軟體使用權授予第三方,權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軟體;
(2)排他使用許可:權利人通過書面合同授權,被授權方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的方式、條件、時間確定獨占性,權利人不得將軟體使用權授予第三方,權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該軟體;
(3)普通使用許可:權利人通過書面合同授權,被授權方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的方式、條件、時間確定獨占性,權利人可以將軟體使用權授予第三方,權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軟體。
㈨ 市場如何判斷app是否盜版侵權
您好: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侵權盜版正在從PC端向APP遷移,APP盜版糾紛並不少見。在此類案件審理中,由於APP種類多樣,法律性質難認定,侵權情形復雜,導致權利人維權取證困難。本文梳理目前常見的APP種類及侵權情況,具體分析涉及的法律問題,以期給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思路。
移動互聯網正在悄然改變眾多用戶的習慣,如使用瀏覽器登錄網站瀏覽信息轉變為通過客戶端APP(即Application,應用軟體)獲取各類學習、娛樂、工作和生活信息,便是其中的一種顯著變化。而伴隨APP的興起,侵權盜版重災區也由各類網站轉向了紛繁復雜的APP。
法律性質:
是鏈接還是內容?
從法律性質來判斷,目前市場上的APP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鏈接,用戶下載完APP,需要在聯網狀態下才能取得APP所鏈內容,比如一些新聞客戶端APP、在線游戲APP等。另一類是內容,用戶只要下載完APP,就能離線獲得APP中的內容,比如一些電子書APP。當然,為了盡可能多地滿足用戶需求,越來越多的APP同時兼具鏈接和內容兩種性質。一旦發生爭議,需要爭議雙方和法官根據具體的爭議事實來判斷APP的法律性質。
由於APP既可以體現為作品的載體,也可以體現為互聯網企業的產品形態,其樣態的靈活多樣性決定了APP可涵蓋的內容包羅萬象。以作品為例,可容納文字、圖片、音樂、游戲、影視等主要的作品類型。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據不完全統計,視頻類APP被訴侵權案件佔到全部涉APP案件的60%以上,已經成為此類案件的主要部分。緊隨其後的是圖片、音樂和游戲類APP侵權案件。這些案件中,視頻APP往往能實現侵權視頻的在線播放和下載,大量視頻APP兼具鏈接和內容的雙重角色。文字、圖片、音樂類APP多以內容形式呈現,而游戲類APP多為鏈接,大多需要在聯網狀態下才能運行。
侵權情節:
情形復雜取證困難
APP的外衣基本是「同款」,不論包含多大、多復雜的侵權作品,在APP未安裝運行的情況下,其外在顯著性不強,被權利人發現的可能性也比較低。
較之一般的網頁或網站鏈接,APP鏈接的侵權情節復雜性在於,其衍生出眾多行業的聚合模式,即聚合類APP。這些APP將同類網站、同類網路資源進行整合,一並向用戶提供,所聚合內容通常以「大而全」「精而准」為目標,並以此為宣傳亮點,魚龍混雜著各種侵權或不侵權的作品內容。這必然加大了權利人維權取證以及法院查明具體侵權行為的難度。
集成內容的APP,比如將一本小說製作成一個電子書APP,將一段有聲讀物集合成一個音頻APP,將幾個卡通形象創作成一款單機版小游戲APP,或將大量圖片匯集成一個桌面APP等等,無疑代替了權利人向用戶提供作品,在沒有取得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侵權風險極大。當權利人准備維權時,總會遇到找不到侵權人的困惑。這些APP開發者有可能是相關領域的個人愛好者,也可能是某些企業出於吸引用戶而開發的,甚至是為了輔助推廣其主營業務而偷偷開發,再放置於應用市場中供用戶下載使用。
很多APP不標明身份,或者僅提供開發者簡稱。當權利人發現該APP侵權時,往往無法直接從APP公示的信息中准確找到開發製作主體,並及時維權。由於相當數量的APP生命周期有限,開發者持續經營維護特定APP的熱情也受市場影響,當一些權利人通過APP應用平台等第三方主體艱難地找到實際開發者後,往往會發現這些開發者或者消極應訴,或者已經人去樓空,不再正常經營。
法律責任:
性質不同侵權擔責有異
本質上,APP和網站一樣,只是一種經營載體。鏈接形式的APP通常為經營者向用戶提供經營內容的入口或通道,在法律責任方面可適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如果被鏈內容構成侵權,APP經營者設鏈行為存在明顯過錯,而且沒有及時斷開被鏈侵權內容的情況下,就應當承擔幫助侵權的法律責任。此種情況大多發生在聚合類APP中,即便是主要實現垂直搜索功能的 APP,一般也會反映出APP開發者或經營者對被搜索網站或內容的選擇、編排、整理等主觀想法。如果被鏈網站或內容中存在顯而易見的侵權內容,APP經營者就需要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內容形式的APP,如果被發現存在侵權內容,APP開發者或經營者對侵權難辭其咎,自不必多言。比較復雜的是網路游戲。一般情況下,網路游戲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提供給用戶的客戶端APP,二是網路游戲服務商所提供的後台伺服器端軟體及數據。雖然有不少網路游戲APP只是游戲的鏈接入口,但也有大量客戶端APP既是用戶聯網玩游戲的登錄入口,也是用戶不聯網狀態下離線玩游戲的載體。需要指出的是,雖然APP在其中也充當鏈接角色,但APP與被鏈內容均屬於同一網路游戲軟體,也處於相同游戲開發者或運營商控制下,可視為一個整體。所以,只要網路游戲出現侵權內容,不論是發生在客戶端APP中,還是發生在該APP聯網登錄的伺服器軟體中,都可認定網路游戲開發者、運營商構成侵權。
對於多終端APP,侵權責任的認定更加復雜。如某視頻網站除了通過網站向用戶提供熱播劇《花千骨》的在線點播外,還通過iOS手機客戶端APP、Pad客戶端APP;安卓手機客戶端APP、Pad客戶端APP提供該劇。權利人如果發現該網站侵權,該主張一次侵權,還是多次侵權呢?這曾給法官帶來困擾。
要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首先需要了解視頻網站就不同APP、不同播放埠的技術實現方式。視頻網站後台伺服器中存儲有各類視頻節目,其開發不同的埠形式,如PC端網頁、移動端各類APP,在用戶訪問點播的時候調用後台伺服器中的視頻節目資源,從而滿足不同埠的用戶請求。現有技術下,視頻網站對不同埠實現調用的資源可分別控制,意味著通過iPhone能在線看《花千骨》,通過安卓手機可能無法在線看;通過iPad能下載《花千骨》,通過安卓Pad可能無法下載。
視頻網站之所以如此設置,除了有權利人授權范圍限制外,細分市場的商業利益是其最大的考慮因素。大數據時代,互聯網企業已經能相當准確地劃分用戶群體,針對性地投放產品和服務,實現利益最大化。看似僅是客戶端APP的差別,實際代表了用戶群體的關注重點、消費能力,以及衍生產品及服務市場等差別。因此,權利人以不同客戶端APP侵權而主張被告多次侵權,當前的司法實踐基本是認同的。當然,同一時間段內,多個客戶端APP的侵權行為,即使被認定構成多次侵權,也不代表會被認定為具有主觀惡意的重復侵權。前者是侵權范圍的考量因素,在判賠數額方面應酌情從重考慮;後者主要是主觀過錯情節,但應加重判賠數額。
需要強調的是,司法審判並不鼓勵權利人有意拆分客戶端APP分別訴訟,給被告增加訴累,而是建議權利人對同一時間段發現的不同APP侵權行為同時提起訴訟,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㈩ 在拾柒APP上引用別人的文章句子算侵權嗎
首先,你給常有版權意識,這一點非常好;其次,只要你引用別人的話的時候帶上作者名的話就會好一些,應該舅不會造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