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侵權法司考真題
Ⅰ 司法考試2012年卷三第八題
佔有回復抄請求權的襲 前提 必須是 無權佔有.在租賃期屆滿前 丙對甲來說是有權佔有,基於租賃合同的佔有。到期後就屬於無權佔有了,甲可以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你可能聽錯了吧,無論合同是否到期 甲都不能行使 返還原物請求權。
返還原物請求權 既可以對間接佔有人行使 也可以對 直接佔有人行使,對間接佔有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時,間接佔有人可以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轉移。
Ⅱ 關於2012年司法考試卷三第8題
你仔細看看講義,裡面的破題要領,請從照片的第二行開始看。
Ⅲ 2012年司法考試第三卷第五題
(1)是對的。
連帶責任保證是一種責任較重的保證方式。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專人承 連帶屬責任保證指導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履行債務。比如,乙向甲借10萬元,由丙作為連帶保證人,那麼到了還款期後,乙由於種種原因未能還款,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債權人甲既可以直接要求乙還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擔還款的責任,丙對於乙的要求不能拒絕。因此,甲主張債權的行為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Ⅳ 2012年司考卷三12題,甲的損失誰來承擔
您好,
根據鍾秀勇的說法,現在司考中的民法題難度加大,2012年有10來道題答案有問題。
就本題而言,可以按排除法來做題
1、排除C貢,因為甲不知情,債務的轉移通常是由債務人向次債務人轉移,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本題不是這種情況,甲公司對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甲違約,甲公司根本不知情,不可能違約。所以不選。
2、同上理,D也不正確。甲不知情,對丙沒有賠償義務
3、關於B項,丙其實是代甲履行的,其必要費用當然由甲承擔。所以不能選。
4、關於A項,作為債權人的乙可以因為丙的代為履行行為而免除甲的義務,丙的行為對甲構成無因管理。相對來說要正確一些。
本題確實讓人很糾結,但司考中做題如果辦法適當,正確率會提高很多,用排除法首先可以排除CD,餘下的正確率有50%。
至於你說的「但是此時如果甲也為履行合同做了相應的努力,丙卻代其履行,甲不得不將合同取得的對價作為無因管理人的費用支付給丙,甲因此遭受的損失誰來承擔呢,換句話說,乙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是惡意的啊。」 你一定要記住,司考的題目,當老師沒表述的條件,統統當作不存在。如果你想得太多,會誤導自己的。
當然,這題確實有些讓人頭疼,很正常。
建議多聽聽鍾秀勇的課,效果不錯的。
Ⅳ 2012年司法考試中的經典錯題,至今未改
我也很納悶,看抄到這題,怎麼b居然成立了,放現實考慮一下,先不論丙是否騎錯車,就算丙未騎錯車,難道甲借車給丙,過程中車被砸壞了,丙修車問甲拿回錢,這不扯蛋嗎,借車出去,突然被砸壞了,還要車主自己出錢給借車的人,怎麼出這道題的,何況丙騎錯了乙的車,哪怕善意佔有,也不應該出現乙應當償還這個說法啊,為法條法理而出題,都不考慮的嗎,現在司考的培訓還在說這題,沒人去想的嗎,車是砸壞的,不是正常損耗換新零件……我也是醉了,誰來反駁一下我,很凌亂,按這題說法,社會不亂套了…
Ⅵ 司法考試2012年民法的一個問題
丙是基於來善意取得而取得。車是特自殊財產,沒錯,只是特殊的動產,其對抗效力只有在取得登記的前提下,才能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本題中,看不出登記與否,你就應該猜測出題人意圖就是想讓丙以善意取得而得到所有權。
司法考試不能太扣字眼,通過才是最重要的。
Ⅶ 2012年司考卷三第58題:丙找甲借自行車,甲的自行車與乙的很相像,均放於樓下車棚。丙錯認乙車為甲
你被題干里未理睬干擾了,B選項中多了一個前,等於假設了丙是一個善意佔有人
Ⅷ 2012年司法考試卷三 76題
我國《海商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具有船舶優先權的項目和受償順序是:
①船長、版船員和在船權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勞動合同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②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③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④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⑤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船舶優先權的受償順序在一些情況下會發生變動。第一,上述第④項給付請求,後於第①項~第③項發生的,應先於第①項~第③項受償。第二,上述第④項有兩個以上的給付請求,後發生的給付請求先受償。但第①②③⑤項有兩個以上的給付請求,則不分先後,同時受償;不足受償的,按比例受償。
Ⅸ 2012年司法考試卷三問題 民法 佔有問題
我認為都沒說到點上,萬國的等於沒解釋,而且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讓人覺得所有權人不能行使245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選項都明明說出了「佔有」,那麼是指245條佔有物返還,偏要說是34條的原物返還請求權。
所有權人怎麼就不能對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一定要行使原物返還請求權了呢?眾合對8D項的解析為惡意侵奪的可以,善意的無權佔有就不可以,我認為他的理由解析這個題目牽強,就算是對的,也搞錯了方向。前面眾合對58C項的解釋,就跟他的「對善意的無權佔有人,權利人不能行使245佔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只能行使34原物返還請求權」說法自相矛盾,剛說過的一種理論,解析另一個題的時候又換一種理論推翻前面的,讓人無所適從。
把上兩題的情形用於保管物,保管人對保管物沒有物權,不能基於34條行使權利人的原物返還請求權,但他的佔有受保護,行使245條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難道還要看58的乙和8的丙這兩個無權佔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這不是開玩笑嗎,街上代人看管自行車的發現有人取錯車走出老遠了,還要問清楚對方:「你是善意佔有還是惡意佔有,你是想偷車還是拿錯?」是偷車的可以取回,是弄錯的就無權取回只好任由對方拿走,太荒唐了。看車人哪管取錯車的無權佔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都可以直接取回,依據就是245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8題應注意題干時間,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因一年的除斥期間經過已經消滅了,此時乙要求返還停車位,依據只能是原物返還請求權。58題沒有交代時間,那麼沒有除斥期間經過的條件,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可以行使。就這么簡單,沒必要搞一大堆解析,把理論越繞越偏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