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的店名算侵權嗎
開辦公司,當初是要經過工商核名的,既然如通過核名,那一般就不存在商標侵權的問題了。
如果真的是侵權,工商也不會核名的。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
❷ 用歌名做店名屬於侵權嗎
歌名是可以的,不能用作商標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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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使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❸ 店名同名算侵權嗎
對方如果已經登抄記注冊了,你用是侵權的,並且請問你是如何去登記的?因為在同一登記管轄區內同名是沒辦法給你工商登記的。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登記後方可使用。
一戶個體工商戶只准使用一個名稱。
第十八條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記:
(一)與已登記注冊或已預先核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二)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
(四)與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的。
❹ 如果我開的店名和別人的店名一樣怎麼辦 算不算侵權
侵權的問題主要是考慮別人注冊商標沒有,是,則你侵權,否,則沒有。
❺ 誰能告訴我 我的店名和別人一樣 但商標不一樣 算侵權嗎
公司的名字屬於當地工商管理,同樣的名字可以同時存在,不構成侵權;一般來說,如果公司發展比較大,並且已經把商號注冊成商標,獲得比較高的榮譽,一般同樣的公司名字是不好批。能批下來的名字是沒有關系的,商標也可以正常使用。
❻ 用了別人的注冊商標做店名算侵權嗎
要看是什麼樣的注冊商標了,一般的商標被人用作店名,是不算侵權的,但是如果是馳名商標的話,就算,商標與商號是兩回事!
這個得具體分析,還要看是不是同行業的問題。
商標侵權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❼ 店名有兩個字和別人一樣算不算侵權。
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只要不足以引起別人誤認為你們是一家老闆開的店,就不會有問題。
如果是對方的字型大小,商標,均已經注冊備案的,那麼在你的轄區工商局可能就不會被批准。建議在工商網,企業名稱預先注冊裡面查詢一下。
還有,知名企業的商標、字型大小,不能輕易去用,你不能使用與別人相同或類似的字型大小。假設,你開了一店,命名為」長虹米粉店「」九洲跑步機「」聯想娛樂機」都不行。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對此作了規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
參考:
企業名稱、商號以及個體經營者的姓名、字型大小等的專用權同樣是企業和經營者所擁有的合法壟斷的財產,代表了企業的外在形象,也關繫到該經營者商業信譽和商品、服務的聲譽,對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是至關重要的。作為一種無形財產,企業和個人的名稱和姓名享有專用權,各國都通過民事立法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確認姓名和企業名稱、商號等專用權並對這些權利進行保護。
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就明確規定各成員國應當對廠商的名稱提供法律保護,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擅自使用其他廠商名稱的行為。
我國在《民法通則》中,從保護公民和法人、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合夥組織的姓名或名稱權的角度規定了上述權利不容侵害
《產品質量法》又從產品質量管理的角度規定生產者、銷售者禁止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
我國1991年由國務院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明確提出企業享有名稱的專用權,並「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冒用企業名稱引起消費者的誤解,與上述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不僅在侵權性質上相同,其造成的對市場秩序的影響後果也是相同的。
在我國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過程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提出了認定的一般標准。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所謂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指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的,並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徵的名稱、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包裝和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編排的組合。
如何理解「引人誤解」是判斷仿冒行為的關鍵。按照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對仿冒行為是否構成誤解以「一般購買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會發生誤認」等綜合分析進行認定。由此可見,「誤解」的主體是「一般消費者」,即相關領域中的普通大眾。 「普通注意力」則是指非專業人員的注意或非特別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