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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繼承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31 18:24:29

1. 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發生房產繼承糾紛怎麼辦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此後發生徵佔或糾紛,你可以為權利人。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變更到你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只能是該村村民。

法律責任: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 農村宅基地糾紛,自己叔伯因上輩繼承財產劃分後 拒絕履行土地使用權交易的協議 該怎麼辦

這位同志還是同學。抄
你既然是法律求助,就描述事情,別以講理的方式去描述事情經過,這樣大家怎麼看的懂怎麼幫你?「並且此交換按價值來算並不等值,我方虧」你又不是在法庭上陳述。。。
1,口頭協議,法律不支持。因此那個所謂你方虧的口頭協議可以說是不存在的。
2,抱歉,我看不明白,想不清楚。「以我在之前交換的份額不足為由 拒絕完全履行」
3,關於你爺爺的財產分配,在無你爺爺的遺囑下,他的所有孩子擁有相等的權利。因此不存在一方要求另一方如何去做。
4,累啊。

讓高人幫助你吧。我也許是因為缺乏這種農村宅基地的建設概念,也許是學識淺薄,真的是盡力了,我好難理解透你的話。。。抱歉

3. 農村宅基地舊房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時效多久

宅基地不是財產,上面的房子和宅基地是並存的,也不是廣義意義的財產,繼承專不了。現實中確實存在房子的建屬築材料現在依然很值錢的情況,拆除拉走建築材料這樣能說房子是遺產,不過宅基地使用者得同意,而且分房子的人也得參與安排人家後續居住的問題,否則政府不支持拆房分建築材料。如果是分房子為了住,就不要提了,按照一戶一地的規定,除了分家方式可以再次調整使用家庭以外,不能隨便改變使用家庭更不能增加使用家庭

4. 如何處理農村宅基地繼承糾紛

具體來說,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充分調查研究,找准問題的症結;二是善於利用關系,拉近情感距離;三是適度運用法律,營造調處氛圍;四是堅持「四心」原則,贏得理解信任;五是注重發動群眾,創造調解環境;六是適時把握機會,順勢就崖搭梯。

1、經過統一規劃的宅基地,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准。經過合法手續個別調整過的應以調整後確定的使用權為准,不經正當審批而自行調整變更的不予保護。

2、未經過統一規劃和合法手續個別調整的宅基地,可參照土改對土地房屋的確權情況處理。但合作化前典當、買賣的宅基地,合作化後未經調整或變更的,應維持實際情況使用。

3、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經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經蓋建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時其他的公用人明知而未提出意見,又不妨礙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許繼續使用。

4、當事人雙方對宅基地權屬發生爭議時,如果土地證或建房申請審批單上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准;不明確的,可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生活方面的原則合理地調處或處理。

5、對於歷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堵塞。因擅自改變而給鄰居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其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6、相鄰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蓋建或修建其他設施,不得危害鄰居房屋或設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鄰居的通風、採光、排水等相鄰權。若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7、收歸集體組織統一使用的宅基地,經鄉鎮、村集體組織分配給新的用戶,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遺或自己購買為由再要求使用。

8、在調處宅基地糾紛時,若發現私自建房、違章建房、亂占土地尤其是耕地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還要依法提請有關機關追究違法或者相應的行政乃至刑事責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嚴肅性。

在多數宅基地糾紛處理過程中,不能單靠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解決,這樣有時候不僅無助於糾紛的妥善解決,甚至還會引發新的不穩定因素。

因此,處理農村宅基地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站在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確保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以調解處理為目標,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為保障,通過深入細致的群眾工作,最終實現解決糾紛的妥善辦法。

5. 因債務糾紛農村房產被放棄繼承後可以再重新申請宅基地嗎

你好!這種情況是有的,由於老子借債因故還不上,小子已經成年但因房子版銀行抵押無法繼承,在權這種情況下,做為村委會對小子是沒有發放過宅基地的,如果有是應該發放的,如果是繼承的話,也應該看作是房產是繼承而宅基地是過戶。老子的問題,時代不同了,不能算在小子的身上,這樣才算公平。

6. 農村宅基地可否繼承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此後發生徵佔或糾紛,你可以為權利人。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變更到你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只能是該村村民。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6)農村宅基地繼承糾紛擴展閱讀:

在大陸法系物權體繫上,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

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 「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宅基地

7. 關於農村宅基地的繼承糾紛請專業律師解答謝謝。

首先聲明,我不是專業律師,第二,我也農村,面對農村宅基地糾紛版的,發表意見,,權,,大哥兒子沒份,土管說得對啊,名字都沒有的,怎麼有資格呢,入土的大哥估計要爬起來了,需要分,那是不是大哥的那四間房也要平分?建的大哥房子是老人家出資的啊,怎麼不拿出來交換呢,動機不純,首先排除!!幾個姐姐,遠嫁他鄉,戶口遷出了么?這個老宅基地戶口本登記的還有多少人?戶口出去了,就和宅子無關了,,那麼如果沒有人戶口在這上面的,剩下四人均分!農村集體建房是按照戶口登記來的,戶口在才可以劃分地基,戶口不在了,村裡可以收回的!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8. 農村糾紛寫的協議書管用嗎比如一個親親給我一片宅基地,說叫我繼承,還有三個見證人,這份協議書受法

不要有復違背法律的內容,否則至少此制內容無效。宅基地就是依法批准,繼承不能代替發放程序,協議書無效,但是可以作為取消使用權的依據,應該立即申請使用權,那樣會依法取消原來使用者的使用權,你必須符合規定才能批准取得合法使用權。不過明知道自己不符合規定就別申請,以後憑天由命就是了

9. 農村宅基地女兒和兒子一樣有繼承權嗎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子女都有繼承權。

如果此後發生徵佔或糾紛,死者女兒和專兒屬子可以為權利人。

10. 農村私有土地和宅基地的糾紛

你好!土地法有明文規定的,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任何單位版或個人都不可買賣土權地。所以,你們的「買賣」土地的行為是不合法的。那份土地的使用權歸誰所有?那就要看以前對於這塊土地在登記的時候,那登記冊上面是誰的名字,現在就歸誰使用——如果去法院打官司的話,法院也會依據這個來作判定的;如果以前沒有登記過,那是村裡的失誤,你們可以先去村裡了解一下,然後再去鄉里的土地管理所咨詢一下這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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