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款糾紛
1. 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如何處理
一、行政裁決
國務院令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回被拆遷答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二、行政或司法強制
(一)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二)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2. 有糾紛的動遷款應該如何分配,急,求解
這種案件建議一家人協商解決,有必要可當面咨詢律師,在篩選律師或律所的時候,可以多看看律師或律所團隊的勝訴案件,具體自己咨詢篩選有意向的律師團隊。
3. 拆遷款分配糾紛該怎麼解決
搜集證據,對方拆遷決定或補償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回國有土地上房屋徵答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4. 拆遷補償糾紛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拆遷設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的拆遷補償的兩種方式,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具體操作也有不同。1.抵押房屋拆遷採用貨幣補償的方式操作如果抵押房屋拆遷,選用了貨幣補償方式,應當先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先償還債務,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權消失,被拆遷人方能向拆遷人領取補償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訂立新的抵押協議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拆遷人有權暫不支付拆遷補償金。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都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的義務。有的地方則有具體規定,對沒有在拆遷期限內與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或者清償原債務的,對其補償款由拆遷人交公證機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存或代保管。對貨幣補償的抵押房屋拆遷,需要做以上規定,是因為所得的賠償金應屬於抵押財產。根據這條規定,房屋抵押權因房屋被拆遷而消滅,其補償作為抵押財產使抵押權人的合同權益得到保障,擔保的法律意義得到體現。2.抵押房屋拆遷採用產權調換方式的操作如果被拆遷人在抵押房屋拆遷時,選用了產權調換方式,其補償操作應注意以下兩點:(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就產權調換後的房屋作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須依法成立並登記生效。否則,拆遷人不得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即使訂立也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而無效。(2)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該房屋視為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並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抵押房屋拆除未達成新的抵押協議,一般情況下是被拆遷人方面的原因居多,主要是原抵押合同持有異議。對此,抵押權人應及時提起訴訟,避免債權落空。當然也有被拆遷人主動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原抵押合同無效或撤銷原抵押合同,維護自身之合法權益。在建工程拆遷糾紛的處理實踐中,抵押房屋中還有一種十分特殊的情況,就是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尚未竣工就遇上拆遷的情況。而在建工程除向銀行貸款作為抵押外,還可能存在拖欠了工程款和已預售的情況,對該種房屋拆遷產生糾紛的處理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相應的司法解釋來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亦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在建工程遇上拆遷時,無須折價拍賣,也是按市場估價計算補償金額,但該在建工程的補償款應按下列順序處理:1.如果該建工程尚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在拆遷補償時,該補償金,施工單位有優先受償權,而不能給先支付抵押權人或抵押人。2.如果該在建工程不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但既已抵押,又已預售。作為購買房屋(在建工程)的購房者,其善意購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如已付清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後,遇上拆遷,其已付購房款應在拆遷補償金額中優先退還。3.如果該在建工程既不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也未向社會發售,那麼除非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否則該拆遷補償款應優先償還銀行的借款本息。否則拆遷人將與被拆遷人連帶清償原抵押借款的本息。
5. 動遷補償款分割糾紛的處理方法
動遷補償款分割糾紛的處理方法:
1.確定可取得拆遷利益主體的同住人資格
根據相關規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對於同住人的界定,為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審查拆遷資料並聽取拆遷單位意見
由於現實情況紛繁復雜,確定應安置人員存在一定的難度,動拆遷單位在實踐中對動拆遷補償款分割人員的核定有三種形式:一是動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簽訂的《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附有安置人員的名單,除非上述條款被法院宣告無效,一般都按該協議分割動拆遷補償款;二是在《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無相關條款,但在動拆遷單位動遷之初以戶為單位制定的「兩定表」(即核定人員表、核定面積表)中有相關記載的,一般以該表中的相關內容為參考,依據當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張,確定安置補償人員;三是當《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及「兩定表」對相關安置人員均不明晰時,調解人員可至動拆遷單位了解具體情況,參考其意見合理確定安置人員。
3.合理分配房屋動拆遷補償款
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二是適當照顧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可以適當多分。
4.區分房屋性質作出不同處理
除公房拆遷補償款分割的情形外,實踐中還會遇到拆遷其他性質各類房屋時所發生的糾紛,此時應區分房屋性質,分別確立調解原則。被拆遷房屋屬於因落實政策而恢復所有權的代理經租房屋,補償款的分割一般歸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關政策規定處理。被拆遷房屋屬於通過市場買賣取得的使用權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貨幣補償款一般歸出資人所有。被拆遷房屋屬於售後公房,應按私房拆遷補償款份額劃分的原則進行調解。
6. 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如何處理
看該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性質如何再分別處理:
1)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評估不滿,可回以申請可以向房地產價格答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2)對房屋的徵收決定或者徵收補償決定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如房屋徵收部門不履行徵收補償協議,可以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7. 拆遷補償款的糾紛
1.涉及的法律來關系比較復雜自。就目前的法律規定而言,同一拆遷行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關系,又有民事法律關系。
2.房屋拆遷工作政策性強。
3.拆遷行為主體往往游移不定。
4.原告為共同訴訟的案件居多,集團訴訟有上升趨勢。
5.案件審判難度大,法官承受的壓力大。
8. 關於拆遷賠償款糾紛
你爸爸委託給你大伯的委託書還在或者有證人的證明你爸爸委託你大伯辦理這事情就可以了。
訴訟費是由輸官司的那方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