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多協議忘光

多協議忘光

發布時間: 2020-12-31 19:07:25

① 分家協議忘記寫日期了有效嗎

主體是合約生效日期, 如果有註明且雙方簽字,
即使簽署日期位列明, 並不構成協議失效的因素.

如有爭端, 輔以其他履行協議的證明即可認定為該協議已經生效.

② 我再簽訂就業協議書的時候,簽訂日期忘了寫,請問這個協議書還有效么

他們如果需要你那麼有沒有日期無所謂,要是有你也行沒你也可的話就是你簽上日期也沒用

③ 人事合同忘記續簽了!

1,事業編制的職工應當到當地人事部門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

2,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參照勞動法處理事業單位人事糾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7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7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為了正確審理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現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 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 (法函〔2004〕30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及管轄的請示》(京高法〔2003〕35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這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二、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案由為「人事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律依據2:本篇法規已被《人事部關於修改<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有關條款的通知》(發布日期:2002年7月12日 實施日期:2002年7月12日)修改

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
(人發[1999]99號 1999年9月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及時、公平、合理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

第三條 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先行調解,及時裁決,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手續完備。

第二章 管轄

第四條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其直屬在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事爭議,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廳處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事爭議,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廳也可視情況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仲裁委員會處理。
(相關文章: 部門規章1篇1次)

第五條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京外的直屬單位的人事爭議由駐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仲裁委員會管轄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仲裁委員會授權單位所在地的地(市)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的人事爭議處理辦案管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本委管轄范圍的,應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章 仲裁參加人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為人事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非法人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仲裁活動。
在仲裁過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更換,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繼續參加仲裁活動,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仲裁活動的行為有效。

第九條 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參加仲裁活動。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明確或者互相推諉的,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代理人。

第十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代理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並有共同仲裁申請理由的,應推薦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數由仲裁委員會確定。

第十二條 與人事爭議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經申請並獲准後可參加仲裁活動,必要時也可由仲裁委員會直接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四章 受理和准備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人事爭議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初步審查:
(一)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三)該人事爭議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並符合要求;
(五)仲裁申請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對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指導申請人補充。對以上內容的審查應自接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審查結束。

第十四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時效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條 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在5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要求被申請人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初步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作出決定或者審查結束之日起5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決定受理的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或以上(總數須是單數)仲裁員組成,其中一名為首席仲裁員。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首席仲裁員和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者仲裁委員會授權的辦事機構指定。

第十七條 仲裁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 仲裁庭成員應認真審閱案件材料,審查證據,分析案情,查明爭議事實。

第十九條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時,可以調查取證。調查人員調查時,應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告知被調查人應實事求是地提供證據。
調查人員應當場製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分別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條 在遇到專門問題時,仲裁庭可向專家咨詢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進行勘驗或鑒定。

全文:http://www.lylsrs.gov.cn/z_print.ASP?ArticleID=71

附屬其他相關法軌:人事部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和《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了切實做好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現將《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和《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並將執行中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告訴我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及時、公平、合理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
第三條 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先行調解,及時裁決,做到事實清>,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手續完備。

第二章 管轄
第四條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其直屬在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事爭議,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廳處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事爭議,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廳也可視情況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五條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京外的直屬單位的人事爭議由駐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仲裁委員會管轄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仲裁委員會授權單位所在地(市)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的人事爭議處理辦案管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本委管轄范圍的,應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章 仲裁參加人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為人事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非法人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仲裁活動。
在仲裁過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更換,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繼續參加仲裁活動,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仲裁活動的行為有效。
第九條 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參加仲裁活動。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明確或者互相推諉的,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代理人。
第十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到>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代理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並有共同仲裁申請理由的,應推薦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數由仲裁委員會確定。
第十二條 與人事爭議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經申請並獲准後可參加仲裁活動,必要時也可由仲裁委員會直接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四章 受理和准備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人事爭議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初步審查:
(一)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三)該人事爭議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並符合要求;
(五)仲裁申請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對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指導申請人補充。對以上內容的審查應自接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審查結束。
第十四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時效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條 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在5日內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要求被申請人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
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初步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作出決定或者審查結束之日起5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決定受理的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或以上(總數須是單數)仲裁員組成,其中一名為首席仲裁員。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首席仲裁員和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者仲裁委員會授權的辦
事機構指定。
第十七條 仲裁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 仲裁庭成員應認真審閱案件材料,審查證據,分析案情,查明爭議事實。
第十九條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時,可以調查取證。調查人員調查時,應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告知被調查人應實事求是地提供證據。
調查人員應當場製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分別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條 在遇到專門問題時,仲裁庭可向專家咨詢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進行勘驗或鑒定。
第二十一條 各仲裁委員之間可以互相委託調查。受委託方應按委託方要求的期限完成調查,逾期不能完成的應及時函告委託方。

第五章 處理和決定
第二十二條 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仲裁庭應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仲裁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第二十四條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或仲裁庭認為不需要或不宜開庭的,可以書面仲裁。書面仲裁應在全面、准確地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礎上客觀、公正地進行。
第二十五條 決定開庭處理的,仲裁庭應於開庭前5日內將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按缺席處理。
第二十六條 開庭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入庭,並宣布仲裁庭紀律。
(二)書記員宣布首席仲裁員、仲裁員入庭。
(三)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的身份。
(四)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應當宣布休庭。當事人申請迴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席仲裁員在重新開庭時予以駁回;當事人申請迴避的理由成立,決定迴避的,由首席仲裁員宣布延期開庭。
(五)申請人陳述和被申請人答辯。
(六)仲裁庭對需要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詢問證人,對證據進行質證。
(七)調查結束後,應當進行辯論。
(八)辯論結束後,應當當庭再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
(九)仲裁庭復庭,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裁決。
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者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首席仲裁員應當宣布定期裁決。
(十)首席仲裁員宣布裁決後,應當宣布閉庭。
獨任仲裁員開庭處理案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七條 裁決應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記入筆錄。仲裁庭對重大或疑難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二十八條 書記員應當庭記錄開庭活動。開庭筆錄應當庭宣讀或交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閱讀。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筆錄無誤的,應在筆錄上簽名;拒絕簽名的,書記員應在開庭筆錄上記明情況;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差錯的,可以申請仲裁庭補正。
開庭筆錄最後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書記員簽名。
第二十九條 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當庭宣布裁決的,應在5日內發給裁決書;定期宣布裁決的,宣布裁決後立即發給裁決書。
第三十條 仲裁裁決書應寫明: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職務、工作單位和住址及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案由、仲裁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裁決結果。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六章 期間、送達
第三十二條 仲裁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間。期間開始之日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三十三條 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四條 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一方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人簽收。調解書必須直接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見證,在送達回證上寫明情況,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六條 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送達,或者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的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七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第七章 歸檔
第三十八條 案件終結後,應將案件的全部材料按類別或時間順序排列,編寫目錄、頁碼,立卷歸檔。
第三十九條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
正卷包括:申請書、答辯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證據材料、勘驗筆錄、鑒定筆錄、談話筆錄、開庭筆錄、調解書或裁決書、送達回證等。
副卷包括:立案表、合議筆錄、匯報筆錄、請示報告、領導指示、會議筆錄、文書底稿、結案表等。
第四十條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建立嚴格的案卷借閱、查閱制度,保證案卷的完整與安全。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加強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隊伍建設,做好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爭議仲裁員(以理簡稱仲裁員)包括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
第三條 各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員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仲裁員實行聘任制。專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中聘任。兼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從事過人事工作的退休幹部中聘任。聘任兼職仲裁員應徵得其所在單位同意。
仲裁委員會聘任仲裁員的數量由仲裁委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五條 仲裁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熟悉人事>策法規,有獨立辦案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向被聘任的仲裁員頒發仲裁員聘書,聘書應明確聘任期限等內容。
仲裁員聘書由人事部統一監制。
第七條 仲裁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交辦的人事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二)查明案件事實,必要時進行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調查取證;
(三)主持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四)參加仲裁庭合議,對案件提出裁決意見;
(五)及時製作仲裁文書,做好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八條 仲裁員根據受理案件的需要,有權向案件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有權查閱當事人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支持和配合仲裁員的工作。
第九條 仲裁員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應遵循及時、公平、合理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員應嚴格遵守有關人事爭議處理的各項規定工作制度。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應建立正常的仲裁員培訓制度,提高仲裁員的>策水平和辦案能力。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定期對仲裁員進行考核,重點考核仲裁員履行職責、遵守有關規定製度的情況。
第十二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予以解聘:
(一)聘期已滿,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續聘的。
(二)仲裁員在聘任期內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員職責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仲裁委員會交辦工作的。
(五)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不遵守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三條 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情節比較嚴重,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人事爭議仲裁員聘書式樣:(略)

④ 競業協議,離職後忘記給錢,又補上怎麼算

又給補上,不就可以了嗎,你還要一些補償唄

⑤ 協議雙方自然人死忘,,協議還有效嗎能繼成嗎

協議是否有效,需要根據合同的有效條款的約定來確定。同時,繼承是針對被繼承人的財產而言的。

有效合同的有效要件的相關內容。
一、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它作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實, 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
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里的法律,一方面應作擴大解釋,既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 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又包括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 另一方面應作縮小解釋,僅指其中的強行性規范,不包括任意性規范。 合同不得違反強行性規范,是由合同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為一般的原則。除了法律的強行性規范外,合同還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由於社會生活廣 泛,經濟往來繁多,情況復雜,法律不可能將一切情況都規定無遺,故以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最後防線。 需要注意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通常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凡是我國社會生活的政治基礎、公共秩序、道德准則和風俗習慣等,均可列入其中。違反它的合同嚴重背離合同制度的目的,危害巨大,不能允許。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的有效要件,一方面可彌補社會發展使法律調整出現的漏洞和 脫節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利於醇化社會道德倫理和整肅社會風氣。
三、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能夠了解合同的狀況和法律效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均具有意義。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締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但有如下例外:
(1)可獨立簽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或被免除義務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3)可獨立簽訂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或事實合同,如利用自動售貨機、乘坐交通工具、進入游園場所;
(4)簽訂處分自由財產的合同,如學費、旅費等由法定代理人預定使用目的的財產和處分;
(5)其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按照我國原來的法律規定及其理論,法人簽訂合同嚴格地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及經營范圍的制約,超過經營范圍的合同無效。這種做法受到了學說的批評,現已有所發展。

⑥ 我簽的合同第八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只簽字了,忘蓋章了,生效嗎

對此專門有過案例實用解釋(暫未查到原文)。

如果是表述為「簽字回蓋章」生效,那麼答就是簽字或蓋章選其一就生效;如果是表述「簽字、蓋章」生效或「簽字與蓋章」生效,則須兩者具備才生效。

從法理推論上,簽字或蓋章都是合同成就的確認程序,那麼除特殊約定外,一般只要具有其一就完成了確認程序。

⑦ 我擬定了一份協議;忘懂得專業人士幫忙看看可以使用不,有沒有什麼問題,我是乙方

協議只要雙方的身份信息和協議內容表述清楚就行了。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