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的過錯
Ⅰ 《侵權責任法》中過錯推定原則一般適用於哪些侵權事件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38條)
2、下列情況下,專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屬責任(58條)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侵權(90
條)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
編輯本段過錯推定原則與無過錯原則區分
無過錯原則就是,不要求你有過錯,法律就規定了你在某種情形下,應當負責任的歸責原則。
Ⅱ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過錯推定 責任原則 的是哪幾種情形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過錯推定原則適用的情況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內教育機容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38條)
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58條)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侵權(90
條)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
Ⅲ 侵權責任法第36條是過錯責任嗎
第三十六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Ⅳ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的本質是是什麼 求各位大神
您好!是一種心理態度。
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是指侵權人實施行為時對可能造成損害後果的心理態度,分故意和過失兩種基本形態。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仍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對自己行為的後果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的一個重要要件,不僅決定了一般侵權行為的成立與否,而且對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范圍也具有很重要的影響。
對過錯的認定有主觀認定標准和客觀認定標准。前者是從行為人自身的認識能力出發判定其主觀狀態的正當性,適用主觀認定標准主要是對行為人是否存在故意作出判斷。客觀認定標準是能過確某種客觀的行為標准來衡量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心理狀態。適用客觀認定標准主要是對行為人是否存在過失作出判斷。多數人認為過失是主觀的,是一種可歸責的心理狀態,但是過失的判斷標准應當是客觀的。6例如,對過失中違反注意義務的判斷就有客觀標准:普通人的注意標准。即如果在通常情況下,一般人也難以注意到,那麼行為人盡管沒有避免損害但也盡到了注意義務,所以行為人沒有過失;然而,如果一般人能夠在一般情況下注意到的行為人卻沒有注意,就是有過失。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Ⅳ 侵權責任法中共有9個無過錯責任和8個過錯推定責任,麻煩列舉下~
1、侵權責任法中9個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由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經營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條,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一條,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二條,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8)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8個過錯推定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五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4)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6)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8)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侵權責任法的過錯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Ⅵ 侵權責任法是否一定以行為人具有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依據
侵權責任法來第七條不可自以作為起訴依據
侵權責任法解讀第七條: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本條是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要件,只要其活動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責事由,行為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在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斷被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時,不考慮被告有無過錯,不要求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也不允許被告主張自己無過錯而請求免責。只要審理查明,被告的行為與原告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由於這種責任的承擔,並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而只考慮損害結果和免責事由,故又被稱為客觀責任。與本法第六條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相比,這種責任在承擔條件和責任後果上更為嚴格,故也被稱為嚴格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在於加重行為人責任,及時救濟受害人,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
Ⅶ 侵權責任法 中過錯責任原則的四要件有哪些
(1)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
(2)行為人行為時有過錯;
(3)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
(4)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是指受譴責的心理狀態
Ⅷ 我國侵權責任法是主觀過錯還是客觀過錯
1 對於侵權責任來過錯的判斷我國存在不自同學說,實踐中以客觀要素為主,兼顧主觀要素,區分故意和過失
2關於過錯的概念,理論界主要有以下三種學說:主觀過錯說、客觀過錯說和主客觀相結合的過錯說。
主觀過錯說認為,過錯是人心理活動的一種狀態,屬於主觀世界的范疇;客觀過錯說則將過錯理解為違反社會准則的行為意志狀態;而更多的學者從主客觀相結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觀過錯說,即認為過錯是一種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到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的狀態,換言之,是指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或道德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