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事例
1. 4.請你列舉2例你生活周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的例子,並分別說明具侵權了什麼權
一、侵犯人身自由權案例
2002年12月24日19時許,河南省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長趙志遠在派出所帶班期間,應邀與其同學和朋友共5人一起到該鎮「昊睛」火鍋店吃飯、飲酒,期間,5人共飲4瓶白酒。當日21時許,趙志遠提出讓該店女店主劉美榮找2名服務員陪同到附近舞廳「蹦迪」,遭到劉美榮拒絕。趙志遠感到丟了面子,離開飯店後即用電話通知當晚在薛店派出所值班的民警孟祥輝、李松濤、趙曉勇、李建勇4人,以劉美榮開的火鍋店沒有辦理消防合格證及服務員沒有暫住證為由到該店檢查,趙志遠隨後也返回該店。趙志遠等人在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將劉美榮和服務員耿巧梅、許林萍3人帶到派出所進行詢問並非法關押。詢問期間,趙志遠還多次對劉美榮進行毆打。25日9時許,薛店派出所所長毛志安得知情況後予以制止,並讓劉美榮等3人離開派出所。2003年2月27日,趙志遠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鄭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此案發生後,河南省公安廳、鄭州市公安局經研究並報市委、市政府同意,決定給予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長趙志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新鄭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長時超英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負有領導責任並瞞報此案的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所長毛志安行政撤職處分;給予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孟祥輝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李建勇、趙曉勇、李松濤行政警告處分。
2. 作為侵權行為和不作為侵權行為的幾個簡單例子,麻煩了
動手打傷別人就是作為侵權了;修路有坑未設置警示標志,行人因此受傷是施工單位不作為侵權;你邀請他人喝酒,他人因喝酒發病,你置之不理也是不作為侵權。
做微商如果你沒拿到品牌代理權,或者有自己的商標,那麼久很有可能會造成侵權。給你看個案例:
繼發文打擊非法分銷模式行為後,微信打擊朋友圈銷售假冒、侵權商品的大棒也已經悄然落下。微信18日針對首批售假賬號作出結果公示,共計有93個冒名侵權的公眾賬號和233個售假個人賬號被封停。
微信相關負責人昨日告訴南都記者,微信此舉緣起LV、阿迪達斯、厲峰投訴並舉證。該負責人還向南都記者透露,微信將於4月份搭建一平台,用戶提交售假線索,品牌方來驗貨,如果有商家覺得自己家的品牌被侵權了,屆時將可以申請該平台的接入入口。微商業相關企業和分析人士昨日普遍認為隨著微商對假冒類商品的打擊,微商自去年開始的野蠻生長時代即將終結。
這個是南方都市報的原文。
4. 侵犯肖像權的事例
自己的照片未經過許可被摩托羅拉公司用於產品宣傳,曾在該公司擔任保安的小聶起訴到法院,索賠20萬元。記者昨天了解到,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摩托羅拉公司賠償小聶經濟補償金、經濟損失費和精神撫慰金共計2.6萬余元。
25歲的小聶7年前在摩托羅拉公司北京分公司擔任保安。今年年初,他發現在摩托羅拉公司網站、產品宣傳材料和廣告中,都有自己身穿保安服、手持摩托羅拉專業對講機的照片。小聶後回想起,1999年夏天的一天,保安班長曾通知自己,要求其手持摩托羅拉對講機,配合公司拍攝靜態照片。拍攝後,拍攝人員沒有解釋拍攝目的,小聶當時也沒在意。
小聶認為,摩托羅拉公司未經許可亦未付報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進行營利活動,且使用時間長、范圍廣,其行為構成了對自己肖像權的侵犯。法院認為,摩托羅拉公司要求單位保安配合拍攝照片,但未說明拍攝用途的行為,構成肖像權侵權。(記者 顏斐)
代理詞:
北京市德權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的委託,委派王傑律師代理參加訴訟;通過本次庭審查明有關事實,並結合法律規定,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侵權照片是原告在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二)工作期間由被告二拍攝的,並且沒有向原告說明使用目的。
原告是1998年8月由北京市保安公司外事分公司(保安公司)派駐到被告二)從事保安工作,在此期間原告的工作是受被告二和保安公司雙重領導,1999年夏天原告上班期間,保安部班長張燦青通知原告配合被告二的向靜拍張照片,在一層大廳和門外向靜讓原告手持摩托羅拉對講機進行拍照,向靜並沒有說明拍照的使用目的,也未徵得原告同意進行使用,故兩被告未經原告同意進行廣告宣傳沒有法律依據。
二、兩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用於其產品廣告宣傳,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兩被告為自己生產的摩托羅拉GP88S、GP3688對講機、MTH500手持機作廣告宣傳。而且沒有與原告簽訂過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也沒有向原告支付任何報酬情況下,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廣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5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故兩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犯原告肖像權。
三、兩被告侵權范圍廣、時間長、情節嚴重,並承擔相應連帶賠償責任。
1、兩被告從1999年夏天拍攝照片完成後,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原告照片,開始使用原告的照片為摩托羅拉GP88S對講機、MTH500手持機作廣告宣傳,被告先後多次印製帶有原告照片的廣告宣傳資料,即:①1999年被告的《集群系統成功應用獲獎文選》第30頁,②1999年7月北京印製的GP88S對講機折疊彩頁廣告,③2002年1月北京印製的GP88S對講機彩頁廣告,④2002年6月北京印製的GP88S對講機彩頁廣告,⑤2002年8月北京印製的「MTH500」手持機單張的彩頁廣告,⑥2003年9月北京印製的「MTH500」手持機單張的彩頁廣告等。在市場上更是隨處可見印有原告照片的摩托羅拉對講機和手持機的宣傳廣告資料,而且現在仍繼續使用。
2、被告一為了銷售摩托羅拉GP88S、GP3688對講機,在被告網站上大量使用原告的照片作廣告宣傳,而且現在仍在繼續使用。
3、被告在參考消息報2004年11月、12月、2005年1月、2月等多次使用原告的照片為其對講機進行廣告宣傳;
在京華時報上2005年3月、4月5日、12日、19日等先後多次使用原告的照片為摩托羅拉GP88S、GP3688對講機作廣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被告的上述侵權范圍包括產品宣傳資料、網站、全國性的報刊等,且印製宣傳資料次數多、數量大,其侵權情節嚴重,故兩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和精神損失20萬元。
綜上所述,兩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大量使用原告的照片對其產品進行廣告宣傳,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報酬,且使用范圍廣,侵權情節嚴重,已經構成侵犯原告肖像權,兩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及經濟損失20萬元。
5. 人教版八下政治所有權利侵權事例
第七課擁有財產的權利一、明辨是非1.√2.√3.√4.√5.×6.×7.√8.×二、最佳選擇9.A10.C11.C12.A13.D14.B15.A16.C17.C18.B19.C20.C21.B22.B三、辨別分析23.兩個兒子的說法是錯誤的。依據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為法定繼承人。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是根據血緣關系、婚姻關系和扶養關系確立的。女兒也屬於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而且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不管她有沒有出嫁,只要盡到了孝敬父母的義務,都應該獲得繼承權。所謂「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兒沒有繼承權」的說法是對婦女的一種歧視,沒有任何科學根據和法律依據,是違背我國繼承法的。四、閱讀思考24.(1)在這一天張先生所接觸的財物中,屬於張先生的合法財產的有:工資的存款利息、購買的輔導材料、單位的獎金。在工作中私自獲取「回扣」,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這2000元錢不能作為其合法財產;拾得的名種小狗是他人的遺失物,張先生不具有所有權,因此也不是其合法財產;筆記本電腦是單位的物品,歸財政局所有,張先生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2)張先生對自己的合法財產行使了不同的權利:獲取工資的利息,是收益權;用錢購買輔導資料,他行使的是使用權和處分權;領取獎金,他行使的是佔有權。25.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應當提出如下建議。①技術人員開發的新型文具符合申請專利的條件,企業應當盡快向有關部門申請專利。②企業可以為該產品選定一個好的商標並申請注冊,以尋求法律的保護。③在文具的表面繪上「藍貓」、「米老鼠」、「唐老鴨」等卡通形象的做法不妥。因為「藍貓」、「米老鼠」、「唐老鴨」已是他人的知名商標和專利,未經所有人授權或同意,擅自將他人的智力成果用於商業目的,屬於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會給企業帶來麻煩,也不合法。如果真的要用,一定要徵得所有人的同意或授權。26.(1)在這個故事中,三個兒子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來繼承遺產的,這個方式屬於遺囑繼承。其優點就是能夠按照被繼承人的意願來實現遺產繼承。(2)如果沒有買買提老人的遺囑,那麼就只有採用另外一種繼承方式即法定繼承方式來分配遺產。所謂法定繼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又由法律直接規定遺產份額分配原則的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原則是:一般情況下,應當均等分配;在特殊情況下,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分配。(3)阿凡提是這樣分的:首先,他把自己的駱駝牽入駱駝群中,這樣一共有18頭駱駝。然後,他把總數的三分之二即12頭分給哈里;再把剩下的6頭駱駝中的三分之二即4頭分給克里木;現在,就剩下2頭駱駝了,把2頭駱駝中的二分之一即1頭駱駝分給阿齊茲。最後,剩下的一隻駱駝正是阿凡提自己的。27.(1)財產所有權。說明了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到法律保護。(2)當我們的合法財產受到侵害時,應當尋求法律幫助,依靠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五、探究體驗28.小江和王寧的要求都是合理的。分配方案如下。先繼承小王父母的遺產:第一步,確定父母的遺產是6萬元;第二步,確定繼承人是小江和王寧;第三步,兩人各分配3萬元。再繼承小王的遺產:第一步,確定小王遺產5萬元;第二步,確定小王的繼承人為小江和兒子,兒子已死,遺產均由小江繼承。29.略。
6. 生活中的侵權與維權案例
沒有侵犯名譽權。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名譽侵權的形式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西餐廳貼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內」並不是針對小軍個人的行為,同時衣冠不整是一個事實表述,並不存在針對他人名譽的攻擊,所以個人認為不構成侵權。
7. 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於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並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並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向原告表示歉意並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7)侵權事例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8. 請舉例兩個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
看法條好了,法條說「應該……」或「不得……」等,這些都算。我給你找了《著作權法》中的2個條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9. 什麼是專利侵權,舉幾個例子
比如說玄姐的啞舍這本書非常好看。。。喜歡的人也很多。。。所以市面上出現了大批的啞舍同人啦,番外啦。。。但
這些書並沒有玄姐的授權。。。這就是專利侵權。。。
10. 中學生被侵權案例
這樣的例子太多了,你可以去搜索:學生 購物 搜身舉個例子: 萬佳超市如此無禮 學生購物竟遭搜身去超市買一卷衛生紙,結果被懷疑偷竊而被超市扣留達一個多小時,直到超市安全員搜身無果才被允許離開。昨天,一名學生在長沙市麓山南路萬佳超市遭遇了這樣一件傷心事。被疑偷竊洗面奶昨晚6時30分左右,在湖南師大藝術學院培訓中心上學的周嶺峰,到學校附近的萬佳超市購買一卷捲筒紙。由於急著要去上晚自習,周在購物架上取了捲筒紙後,就匆匆准備離去。就在此時,一名年近三十的婦女吆喝一聲叫他停住,他沒有聽清楚,繼續前行,那名婦女追上來在收款台前將他攔住,說:「把洗面奶拿出來!」 周嶺峰莫名其妙,聲稱自己並沒有拿洗面奶。營業員氣勢洶洶地說:「偷了東西還不承認,趕快拿出來!」說話間,超市安全員羅某上來,與營業員艾某一起將周嶺峰的手扭住,連推帶搡地帶到了超市辦公室。周據理力爭,一再表示自己並沒有拿洗面奶,但營業員一口咬定周拿了洗面奶,並反復說「洗面奶就在你身上,就是你拿去的」。渾身上下被搜遍了周嶺峰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情急之中,他本能地將自己的夾克衫敞開哭著說:「不相信你們看呀!」這時,自稱是商場負責人的一名女性羅某示意超市安全員小喻將周渾身上下搜了一遍,並提醒要搜腋窩及襠部。喻又搜了這些部位,但一無所獲。可超市工作人員艾某還是一個勁地嚷著:「你把洗面奶藏哪了?快拿出來!」 工作人員拒不道歉當周嶺峰帶淚從超市出來時,已經一個半小時過去了。超市最終沒有從周嶺峰的身上找到丟失的洗面奶,然而當周要求超市向他道歉時,沒想到超市的工作人員嘴中蹦出來的話竟是:「你下次來發現你偷了東西的話要罰款2000元。」周要求見超市總經理,自稱為負責人的羅某又以「我就是總經理」來搪塞。直到晚上8點10分左右,周離開超市時,相關人員仍沒有誠懇地表達歉意。總經理聲稱不得已昨晚9時許,記者趕到該超市了解到,原來,艾某懷疑周嶺峰偷東西只是憑著她看到小周挨在貨架邊的剎那間,周正急忙往前跑開,而她過去看時,在周挨過的地方剛好少了一瓶洗面奶。超市總經理丁琛當場對超市工作人員態度粗暴、工作方式過於簡單表示了深深的歉意,並願意與周進一步協商解決,妥善處理。同時他也坦言,由於超市每天都有好幾起被盜事件,他們每天要抓到四五個小偷,所以他們不得不對一些可疑之人多加防範。記者 張樹忠 彭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