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糾紛
A. 我公司現在與浙江的一家軟體開發公司發生合同糾紛,但是在合同里沒有約定爭議解決方式。
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最長見的就是當事人協商和解,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採取調解、仲裁或者起訴的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B. 房產買賣糾紛,交了全款了,開發商不簽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怎麼辦
解答請見下述轉載的內容,你的情況屬於第三種情況,通過起訴至法院直接將內部認購協議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
因開發商違約的,可以請求繼續履行,或者可以解除合同後要求賠償損失(本金、利息、與市場房價的差額)並可要求不超過已支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房屋內部認購協議之法律效力分析
徐文龍
部分開發商進行商品房銷售時,可能通過與購房者簽訂內部認購協議、優惠認購表以及誠意金合同等方式進行商品房促銷行為,部分購房者覺得能夠在節省一部分購房款的同時,買到理想的房屋,於是,在沒有進行深入思考與對開發商進行認真考察的情況下,就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者簽訂內部認購協議、優惠認購協議或者誠意金協議。但是,這幾種協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呢?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況,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在起訴前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時,打著「內部認購」的旗號向購房者發出優惠認購商品房的意思表示,希望購房者與其簽訂內部認購協議。如果購房者明知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還與其簽訂內部認購協議,那麼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是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是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進行銷售的,購房者的權益收到侵害時,開發商是要承擔責任。
在購房者明知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而與其簽訂內部認購協議時,由於該協議內容存在雙方惡意串通且違反國家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以及《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銷售」之規定,該協議應該被認定無效。在購房者與開發商因該協議發生糾紛時,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是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只能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且其購房目的將無法實現。
在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購房者與其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雖然可能被確認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但購房者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況,開發商已經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卻故意隱瞞其取得了預售許可證的事實,依然推行內部認購的銷售方式,與購房者簽訂內部認購協議。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是認可該內部認購協議的法律效力。如果因開發商的原因,而最終導致購房者與其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但是該認購協議內容完備且具備購房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該認定該認購協議為房屋買賣合同,以維護購房者的購房權益。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第三種情況,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時,其與購房者簽訂的認購協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之規定,可以認定該內部認購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C. 匠魂和開放式方塊沖突嗎
這2個mod不僅不沖突還兼容。升級下匠魂mod就行了
D. 房子建好了,正式購房合同也簽署了,可是建築商和開發商有糾紛,不讓交房怎麼辦
這應有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等著吧,每天都有違約金進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