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表算不算勞動合同
① 入職表上寫有工資和上班時長.這樣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嗎
入職表上寫有工資和上班時長不能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只能作為勞動合同的附屬。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而《入職表》並不具備這些內容,並且其格式與勞動合同完全不同,所以填寫《入職表》不等於簽訂了勞動合同。
其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了法律意義上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它具有約束力;《入職表》只是在員工入職時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沒有約束力。
其三,雖然《入職表》中記載了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工資標准等內容,具有勞動合同的一些基本特徵,但由此就認為是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這種說法缺乏法律依據。
繳納社保與簽訂勞動合同是不同的法律行為,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餐飲公司給吳小姐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應該且必須履行的法律職責,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之間就簽訂了勞動合同,所以,勞動者可依法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② 入職簡歷表可否當勞動合同
個人簡歷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必須有法定的條款,《勞動合同法》有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凡不具備這些法定條款的,都不是勞動合同。
③ 填寫入職表等於簽訂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而《入職表》並不具備這些內容,並且其格式與勞動合同完全不同,所以填寫《入職表》不等於簽訂了勞動合同。 其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了法律意義上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它具有約束力;《入職表》只是在員工入職時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沒有約束力。 其三,雖然《入職表》中記載了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工資標准等內容,具有勞動合同的一些基本特徵,但由此就認為與她簽訂了勞動合同,這種說法缺乏法律依據。 律師強調,繳納社保與簽訂勞動合同是不同的法律行為,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餐飲公司給吳小姐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應該且必須履行的法律職責,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之間就簽訂了勞動合同,所以,勞動者可依法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④ 入職登記表可以視為勞動合同嗎
不可以的,代表意義和實際意義不一樣,另,關於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需要人社局來確定。
⑤ 員工入職登記表是勞動合同嗎
員工入職登記表與勞動合同書本質上並不相同,其不是勞動合同,也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1、入職登記表是登記的是新員工入職時填寫的個人身份信息、教育經歷、工作經驗、家庭成員等情況的表格,目的是用人單位為了掌握員工的基本情況,並由用人單位單方保管。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入職登記表》僅為勞動者入職時,履行入職登記手續所填寫的文件,平時僅由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者並不持有。因其缺乏作為勞動合同應具有的項目內容和條件,一般情況下不視其為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用人單位不能僥幸地以此規避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否則,將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
(5)入職表算不算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⑥ 請問下入職書算不算勞動合同
不是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
寫完入職書成功應聘
兩個月試用期結束才會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在這之前那就是臨時工)
⑦ 入職申請表是否屬於勞動合同
入職申請表與勞動合同書本質上並不相同,其不是勞動合同,也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入職申請表是登記的是新員工入職時填寫的個人身份信息、教育經歷、工作經驗、家庭成員等情況的表格,目的是用人單位為了掌握員工的基本情況,並由用人單位單方保管。
1、辭職後,公司以沒有給公司帶來利益為由拒絕向我支付工資,可以向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2、如果我並未和公司簽署勞動合同,但是建立了勞動關系。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我雙倍的工資。
3、勞動監察大隊的投訴有效,費用不用自己承擔,受理勞動糾紛是勞動監察大隊的職責。
4、如果需要起訴公司來證明我和公司具有僱用的勞動關系,公司需要舉證你們不存在勞動關系。
(7)入職表算不算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⑧ 《入職登記表》就是勞動合同書嗎
《入職登記表》不是勞動合同書。
《入職登記表》、《入職須知》等文件只是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時履行入職登記手續所填寫的文件,並不具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所作訂約的意思表示,簽訂後一般也僅由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者無法持有,故一般情況下不能視其為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
個別用工不規范的用人單位卻沒有採用勞動行政部門製作的規范合同,而是採取自行製作的勞動合同文本,有的甚至採用讓勞動者填寫《入職登記表》、《入職須知》等文件的形式代替書面勞動合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法定期限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其應承擔支付二倍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一條亦規定了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缺乏必備條款、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八十六條還規定了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過錯方的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⑨ 入職表可當勞動合同嗎
入職表不是勞動合同,但入職表證明你和該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仲裁時可以作為證據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