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01條
發布時間: 2021-01-01 01:39:52
① 我國《合同法》第101條規定的標的物可以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可以提存的原因主要包括: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版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權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② 合同法第101條的局限
個人覺得該條文的制定是為了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並無局限可言。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內相互之間對對方有一容定的了解,債務人積極履行合同是合同約定的義務,債權人應及時受償,這樣才使得合同及時高效履行。出現該條款出現的情形,對債務人來說是種負擔,但是債務人在合同約定情況下仍應積極主動聯系債權人,除非在債權人拒絕受領或無法聯繫到的情形下,才可以適用該條款。歸根結底,是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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