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侵權案例
1. 收集民事違法、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案例各三個(急)
民事違法主要是違反了民事法律法規主要責任是和財產有很大關系的,可以說是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的糾紛都是這方面的。
行政違法主要是指違反了國家的行政法規的規定,比如說飯店的衛生和防火措施不符合標准就是行政違法。
刑事違法是三個懲罰措施最嚴厲的主要是針對對他人造成生理心理上傷害給社會造成嚴重影響主要方式是使用暴力承擔責任的方式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還有一些附加刑,主要是限制人的自由。
2. 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於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並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並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向原告表示歉意並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2)違法侵權案例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3. 民事違法行為案例
1,違反合同的行為,即沒有合法理由而不履行合同的行為。
2,在合同以外,侵害他人民事權力的行為。比如:消費者被騙;在未知情況下,個人肖像、名譽被用於商業活動;被毆打或交通事故造成的人生健康受到侵害。等等
民事違法行為
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其構成條件主要有兩條:(1)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2)
行為具有違法性,即違反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分為違反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兩大類,前者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
為,後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違法的作為是指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違法的不作為是
指不實施法律所要求做的行為。它同其他違法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徵:(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2)某些民事違法行為不
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同樣構成民事違法行為;(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
的民事違法行為,本人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4)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共公利益的行為也可構成民事違法行
為。
行政違法行為,就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對於如何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在行政法理論上並無確切的判斷標准,這一點與刑法理
論中的四個判斷標准(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有明顯的區別。對於構成行政違法的標准,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規定也極不一致。在實
踐中,要判斷某行為是否是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主要依據的是規范這一違法行為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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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事侵權法律關系案例
1、該法律關系復的主體制即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李某和劉某兩人均是主體,劉某享有索賠權,李某負有賠償義務;客體是人身權和財產權,即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具體的說是劉某的身體權、健康權以及劉某因傷就醫的財產損失;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義務關系,即劉某享有向李某索賠的權利和李某負有向劉某賠償的義務,此為法律關系的內容。
2、根據新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如果受害人故意的,飼養人免責,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飼養人可減輕責任,若受害人存在一般過失的,飼養人不免除責任,即劉某需要對該案中的侵權行為發生事實、侵權損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點承擔舉證責任即可,無須證明飼養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飼養人想免責,必須就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5. 聯系近來食品安全方面出現的違法侵權案例,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談公職人員如何在
我認為無論公職人員的失職還是製作生產人員的違法行為其原因都是人的道德的下降版造成的。現在的國權家宣傳教育部門不抓道德、良心和信仰,只強調發展、科技、致富及做大做強,這些固然是要做的,但人的正直、公正、公義、愛心是最要緊的。當初的德國、日本等國家高度發展,科技進步,但高度狂傲、心惡不善良,妄圖統治全世界,給世界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災難。國家民族無論大小貧富是否發達,最要緊的是正直的做人和立國,才能治國、平天下。中國過去幾千年都沒有像這十幾年這樣肆無忌憚的造假害人賺沒心錢。國家有責。管理部門有責,教育部門有責,人民也有責任。社會無論如何變化,人向善愛他人的心絕不能變。希望有關決策者深思,趕緊改變人民的自私、損人利己、磨光短期,防治國家民族墮落。
6. 尋找侵權案例 經典些的
商標侵權案例
中國獨立商標轉讓網訊:2007年6月25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訴湖南省某知名酒業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依法宣判,確認原告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並銷售「口子」牌「福」酒的行為不侵犯被告湖南省某知名酒業有限公司第150922號「福」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悉,這是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例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案件,這類案件在全國范圍內也不多見。
2007年初,湖南省某知名酒業有限公司向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出「公函」,稱其依法擁有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福」字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證號為150922號),最近在市場上發現由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口子「福」酒的包裝裝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標,侵害了其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湖南省某知名酒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導致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擔心侵權而影響了「口子福」酒的營銷計劃,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遂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確認原告使用「口子福」不侵犯被告「福」商標專用權。
庭審記錄: 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原告擁有的「口子」商標注冊日期為1979年11月31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的「酒」,原告是「口子」注冊商標權利人。「口子」商標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原告生產、銷售的「酒」商品上使用了原告的馳名商標「口子」。口子酒業公司獲得多項榮譽
被告先後申請注冊了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的150922號商標與3145322號商標,均為」福「字商標,二者主要區別也在於字體不一樣。被告在訴訟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生產過使用150922號「福」字商標的產品。
2007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公函」稱:其依法擁有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福」字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證號為150922號),最近在市場上發現由原告生產、銷售的口子「福」酒的包裝裝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標,侵害了其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
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口子「福」酒的口子商標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告沒有證據證實其「圖形加福」、「福」商標在產品上使用,並且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注冊商標中的「福」字顯著性非常弱,其權利范圍應當受到合理限制。原告口子「福」酒使用「福」字不是作為商標使用,而是作為商品名稱、裝潢對公共文化資源的善意、合理使用,表達了「吉祥、喜慶」的文化內涵,沒有誤導相關公眾,而且原告使用的「福」字與被告「福」商標不相同,與「圖形加福」商標不近似,沒有攀附模仿的故意,沒有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因此,應予認定原告的行為並不侵犯被告的第150922號「福」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的行為並不侵犯被告的第150922號「福」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點評: 朱書見(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法律碩士):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是知識產權訴訟領域中的特有制度。原告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的訴因,多是受到來自於被告的訴訟威脅。原告起訴的目的,僅是請求確認自己的行為不侵犯他人權利,其行為不違法,並不主張被告的行為侵權並追究其侵權責任。原告主張其行為不違法,既可能是因為被告的權利不存在,也可能其行為不落入被告專有權的保護范圍內。如果被告在較長時間內不向法院起訴,那麼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侵權則處於不明確的狀態,原告的經銷商可能會一直停止銷售原告的產品,原告也可能失去新的合作機會,從而處於不利地位。
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背景下,知識產權越來越成為各種類型的公司爭奪市場、謀求更大利潤的重要手段。從法律的角度講,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取得市場競爭優勢,依法通過各種途徑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本無可厚非。但有些知識產權權利人超出了知識產權正當行使的界限,以行使權利之名,對競爭對手進行不合理打壓,或者通過所謂的行使商標權、專利權,通過宣傳、炒作,來擴大企業知名度和影響力。
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國知名企業,其擁有的「口子」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並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型大小」。可貴的是該公司沒有因此自視高大對威脅置之不理,而是積極應對,率先適用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通過司法救濟程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無疑會給其他企業帶來有益的啟示。
更多侵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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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侵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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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侵權案例分析
1) 劉某訴王某,基於勞務關系,可依據侵權責任法提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之訴。
2) 劉某訴張某,基於侵權。
3) 張某與王某的關系,如果屬於承攬關系,那麼最終的賠償可能轉嫁給張某,如果屬於勞務關系,可能最終的賠償轉嫁給王某。
4) 張某與王某之間的帳如何算,是難點,可能連帶,可能需要二次訴訟,具體要看站在誰的角度來處理這個問題。
8. 商標侵權案例
一、案件來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縣工商局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稱:安岳縣小周酒水經營部銷售的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經局領導安排,執法人員對該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部經營者周廣地涉嫌銷售侵犯「青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安岳縣工商局於同年4月22日立案進行調查。
二、案情介紹
當事人周某某,男,漢族,現年28歲;經營場所: 安岳縣岳陽鎮普州大道北段178號附54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正在申辦之中。
現查實,當事人周某某於2010年3月25日,從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購進「青島品牌純生化」啤酒3392件,購貨款54200元。當事人購回該批啤酒後,以每件20元的價格在安岳縣境內批發銷售了1000件,獲銷貨款20000元。經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本局調查查明:該批啤酒實際商標名為「五月風」啤酒,由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委託山東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產,在包裝裝潢上未標明生產廠名、廠址,而該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無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資料中無生產啤酒的經營范圍。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在委託加工生產該批啤酒時,使用的酒瓶為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島啤酒」注冊商標和「TSINGTAO」英文注冊商標的專用酒瓶,將「青島品牌純生」作為其商品名稱,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不加區別地突出使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所使用的標志、圖案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啤酒純生」圖案及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第3888383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當事人周某某在銷售該啤酒時對外宣稱是「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以此誤導公眾,使消費者誤認為該批啤酒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純生」啤酒。當事人周廣地銷售啤酒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已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青島」中文商標以及「TSINGTAO」英文商標專用權。
三、案件處理
當事人周某某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構成要件,已構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規定,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扣留在案的侵權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訴後,我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全面調查,基本鎖定了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涉嫌侵權啤酒採取了扣留強制措施。當事人不服,隨即以我局強制措施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在互聯網上發布輿論,稱我局對商標侵權行為無管轄權,採取強制措施違法。我局高度重視,先後召開了案情分析會,案審會,對本案的最終定性進行確認。在定性過程中先後出現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議:一鍾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其行為屬傍名牌行為,應當用《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規范其行為,同時可根據該《若干規定》第六條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商品屬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雖然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名稱已注冊為商標,且屬馳名商標,當事人的行為按照《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不適用以《若干規定》來規范,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傍名牌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商標侵權行為,在認定過程中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十條規定的原則進行調查取證,並通過案審會討論認定。執法人員按照第二種觀點,調整調查方案,補充完善了向青島工商機關協查、向山東禹城市工商機關協查、消費者調查等多項證據,本案於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實。本局案審會通過討論分析,一致認定:本案當事人應當定性為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
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以本局勝訴告終。本案之所以能最終結案,主要取決於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認真克服難點,運用「抽絲剝繭,先易後難,由外及內逐步深入」的方法與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來龍去脈,從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實與性質。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商標侵權的原則,通過對消費者調查,最終以案審會討論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這是我局在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中的創新嘗試,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本案的成功查處,得到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稱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本案的查處具有典型意義,其查處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准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9. 行政違法和民事違法案例及區別
行政違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行政違法僅指行政主體的違法,廣義的行政違法還包括行政相對人違法。我們採用狹義說。據此,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但尚未構成犯罪而依法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民事違法,如違背民事合同,民事侵權等,是一般違法行為。
民事違法行為
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其構成條件主要有兩條:(1)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2)行為具有違法性,即違反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分為違反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兩大類,前者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後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違法的作為是指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違法的不作為是指不實施法律所要求做的行為。它同其他違法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徵:(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2)某些民事違法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同樣構成民事違法行為;(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違法行為,本人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4)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共公利益的行為也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主要表現為揀到別人的錢不歸還,高空擲物並且傷及他人)主要為侵犯別人的財產權和人身安全權)
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刑法的行為,指犯罪。表現為持刀殺人等。都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具有刑事違法性和刑罰當罰性。
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刑事違法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就是犯罪。
10. 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陳志光夫婦到某餐廳吃飯,一對母女帶著一隻狗坐在陳志光夫婦的對面,點來了飯菜,讓狗在飯桌上吃,小狗則吃得津津有味。陳志光夫婦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要求餐廳老闆解決,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餐廳老闆賠償精神損害。
分析本案並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為什麼?
(2)本案如何判決(請說明責任方式),為什麼?
參考答案要點:
(1)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權行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法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侵害人格尊嚴的,對侵權行為人應當追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餐廳准許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嚴的權利。一般人格權是一種最基本的人格權,包括的內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這種權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導所有的具體人格權,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內容,解釋具體人格權的含義,創造新的人格權;補充具體人格權的立法不足。當某些人格利益應當保護,但是所有的具體人格權還不能將其包括的時候,就應當依據一般人格權即人格尊嚴,認定侵權行為,並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讓狗在人吃飯的餐廳中跟人一起進餐,並且使用的是人進餐的餐具,這正是對人的人格尊嚴的侵害。愛護自然,愛護動物,都是應該的,但是,在社會中,任何人都是權利的主體,任何狗都是權利的客體。如果為了愛護動物,就把人與狗的地位同等起來,這恐怕就是愛狗的人也是不願看到的;
(2)被告的行為是對原告人格尊嚴的褻瀆和漠視,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責任方式應當是賠禮道歉並應當承擔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他民事責任方式不宜適用於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