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權糾紛期限
❶ 發生民事糾紛,確權糾紛訴訟費多少
大約100元,屬於非財產之訴。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❷ 物權法施行前,房產確權糾紛受訴訟時效保護嗎
確權糾紛不是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也就無訴訟時效的保護。
1、房屋確權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權。同時,也是房地產權屬登記、權屬變更、轉讓、評估、抵押、中介服務等的產權、產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據。
2、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2)確權糾紛期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❸ 土地確權糾紛問題
土地確權糾紛的常見解決方式
土地確權糾紛的解決方式在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兩個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兩個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假如你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結合各地的司法實踐,對於土地糾紛目前的解決流程如下所示:
1)協商處理,爭議發生後先由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所謂協商,就是指各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如果爭議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協商成功。如果協商不成或者協商達成了協議而另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協議,他方可以按照提請人民政府處理。
2)政府處理。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兩個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兩個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裁決申請後,一般是對當事人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行政裁決。行政裁決須以人民政府的名義並出具處理決定書,該決定書加蓋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專用章。
3)提起訴訟。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❹ 宅基地糾紛,應當怎樣確權.有沒有時間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❺ 我到政府申請土地確權超過行政受理期限,我就告政府,後來在法院我撤訴政府承諾啟動土地糾紛協調程序。
按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基本程序是:
1、 「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2、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後,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4、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上達處理決定。
5、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❻ 民事判決房子產權《確權糾紛判決書》是否永久受法律保保護
被告辯稱,洛陽市老城區民主街59號院房產原為被告伯父韓雲鵬於1950年8月從林符靜宜手中購買,195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給韓雲鵬頒發了房產契約,這充分證明該房產所有權人是韓雲鵬。本案原、被告均不是韓雲鵬的法定繼承人,都沒有繼承該房產的資格。1988年12月,韓雲鵬將該房產分為三份,韓雲鵬佔一份,把其餘的兩份分別贈與給弟弟韓明堯、侄子韓世柱(被告),洛陽市房管局給韓雲鵬頒發了房產證,給韓明堯、韓世柱分別頒發了共有證,因此,韓世柱所持有的洛市證第01690號房產共有證所載房屋應為韓世柱所有。自1988年韓雲鵬將其房產贈予韓世柱至今已超過20年,原告現要求確權已超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其請求不應受法律保護。另外,雙方所爭執的房屋於2000年、2003年由韓世柱全部拆除並單獨出資進行了重建,原房產已不存在。綜上,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對本案爭議焦點確認為:韓世柱所持有的01690號共有證所載明的民主街59號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為韓世柱一人所有還是原、被告共同所有。
審理中,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及被告的質證意見如下:
1、2009年6月30日,洛陽市房產局答復1份。證明:被告是代表李新芝一門進行房產登記的,因此房產不應該登記在被告一個人名下。
2、01690號共有證(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將該房產登記在其一人名下。
3、1990年5月2日,李新芝出具的委託書1份。證明被告是代表李新芝一門進行房產登記的,因此房產不應該登記在被告一個人名下。
4、2009年9月16日,李XX、韓XX出具的證明1份,2009年10月28日王新華出具的證明1份。證明:原、被告共同對民主街59號部分房屋進行過擴建。
經質證,被告對證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方向有異議,答復意見上註明由被告代表李新芝一門,但房管局沒有韓世柱代表一門的相關證據。對證2真實性無異議,房產權歸三共有人所有;對證3有異議,認為該房產不是韓來祥的房產,李新芝不具備委託資格,該房產是韓雲鵬的,韓雲鵬有房產處分權,李新芝無權作為委託人對韓雲鵬的房產進行處分;另外,委託書上委託事項不明確,委託人簽名不是李新芝本人所簽,而是私章,也沒有捺指印;並且該委託書與本案無關;對證4不予質證,因為證人沒有出庭作證。
審理中,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原告的質證意見如下:
1、房產契約1份。證明契約上載明的老城區59號房產是韓雲鵬的房產,房產所有人是韓雲鵬。
2、1990年10月17日洛陽市房管局給韓世柱頒發的01690房屋共有權證1份。證明洛陽市民主街59號房屋為韓雲鵬、韓明堯、韓世柱共有。
3、東南隅辦事處證明1份。證明本案所涉房產2000年前屬於危房,無法住人,辦事處多次催促被告進行拆除。
4、拆遷通知書1份。證明老城區拆遷辦曾向被告之子韓曉鵬下發了通知書,被告的房產屬於規劃拆遷范圍,拆遷的房產與六原告無關。
5、居民建房許可證1份。證明老城區房屋拆遷事務所和洛陽市土地規劃管理局給共有人韓雲鵬、韓明堯、韓世柱下發的居民建房許可證,對韓世柱的房產進行了進一步確認。
6、洛陽市老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整治保護工程指揮部批准其改建臨街房、南廈房手續1份。
7、改建臨街房、廈房建房協議1份,支出建房費用票據若干張。
證據6-7證明經有關部門批准,被告一人出資對臨街房、廈房進行了重建。
經質證,原告對證1提出異議,認為該房產契約將民主街59號房產登記為韓雲鵬一個人與事實不符,該房產是韓雲鵬弟兄三人所買,對登記為其一人有異議;對證2有異議,認為韓世柱名下的房產應為原、被告共有;對證3有異議,2000年前該房一直有人在住,證明人說房屋屬危房與事實不符,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對證4有異議,認為拆遷通知書被嚴重塗改,簽名也不是其本人所簽。對證5有異議,該證是發給三共有人的,並不是發給韓世柱一人;對證6無異議;對證7有異議,認為協議書上沒有立協議人的捺印,對被告支出的建房費票據有異議,並提出建房費是原告韓世生、韓世建支出的,因被告是大哥,所以將票據交由被告保存。
審理中,應原告的申請,本院到洛陽市房地產產權產籍監理處調取了韓雲鵬申領房產證時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該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與原產權人一致,產權由兄弟三門共有(二門去世有長子代理,委託有效)等字樣」。原被告對該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真實性無異議。
本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本區民主街59號院(原16號)房產系韓雲鵬1950年8月從林符靜宜手中購買,195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給韓雲鵬頒發了房產契約。1988年12月洛陽市人民政府開展「土地清查房產發證」工作期間,韓雲鵬申請將民主街59號院房產登記為韓雲鵬、韓來祥、韓明堯兄弟三人共同共有,因當時韓來祥已死亡,其配偶李新枝出具委託書,委託其長子韓世柱代表韓來祥一門對共有的房產代為登記。經報「洛陽市雙發證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1990年10月17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為韓雲鵬頒發28986號《房屋所有權證》,給韓世柱、韓明堯分別加發了01690、01691號《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共有關系存續至今。韓雲鵬、韓來祥、韓明堯持有的房產證和共有證僅明確該三人對民主街59號院房產各享有三分之一產權,但房屋沒有具體分割。2009年4月,原告發現上述情況後要求和被告一起到房管局進行變更登記,被告拒不配合,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韓雲鵬持有195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給頒發的房產契約,故本區民主街59號院房產產權應屬韓雲鵬所有。1988年12月洛陽市人民政府開展「土地清查房產發證」工作期間,韓雲鵬申請將民主街59號院房產登記為韓雲鵬、韓來祥、韓明堯兄弟三人共同共有,屬韓雲鵬對其房產權的處分行為,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因當時韓來祥已死亡,被告韓世柱持其母李新枝出具的委託書代表韓來祥一門對共有的房產代為登記,故登記在韓世柱名下的本區民主街59號院三分之一房產即老城字第01690號《房屋共有權保持證》載明的房產產權應屬本案原、被告共同共有,原告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韓世柱稱韓雲鵬將本區民主街59號院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產權贈予給本人的辯解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韓世柱所持有的老城字第01690號《房屋共有權保持證》載明的民主街59號房產中的三分之一房產產權為原告李新芝、韓仙娥、韓巧娥、韓世建、韓麗娥、韓世生、韓巧英與被告韓世柱共同共有。
❼ 房屋確權糾紛是指什麼
確權就是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經過房地產申報、權屬調查、審核批准、 登記注冊、發放證書等登記規定程序,確認某一房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是屬於誰的,以及其他項權利。
房屋確權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權。
同時,也是房地產權屬登記、權屬變更、轉讓、評估、抵押、中介服務等的產權、產籍的管理提供法定依據。
現在有許多的房產引起糾紛,實際上就是經過對房產的確權,給出法律意見,明確該房產的歸屬。
❽ 超過20年的房產糾紛確權法院能立案嗎
超過20年的房產確權糾紛法院能立案,確認之訴不會因時間長,法院不予立案,民訴中的時效問題,不適用確認之訴。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
(1) 當事人只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並不要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某一民事義務。
(2) 確認之訴所要確認的民事法律關系必須是現存的,只是當事人對這現存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存在還是不存在,或者存在的范圍有爭議,才能請求法院對其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 當事人之間沒有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之爭,法院的裁判不存在執行問題,當然,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做出確認,也就是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當事人請求的目的不同,確認之訴可以分為:
(1) 肯定的確認之訴。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之間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稱為肯定的確認之訴。例如 ,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成立,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收養關系、借貸關系。
(2) 否定的確認之訴。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之間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例如,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父子關系、委託關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