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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借貸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01 04:06:31

A. 企業老闆以投資為由,向企業員工提出以1分的利率,簽署合同的借貸方

這需要職工大會討論投票通過。老闆無權私自向員工集資。但是,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網友友情提醒,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B. 如果借款合同上有投資

民間借貸,是民間經濟活動的形式之一。隨著民營經濟的崛起,村、居民個人手頭的資金相應增多,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資金借貸的事也隨之增多。民間借貸活動中,講人情,不講法律規范;講深交,私下秘密進行;講義氣,不防日後風險;講便捷,不拘程序手續等做法,使得民間借貸糾紛頻頻發生。有的告狀無證據,有的因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手續不全,有的事實真假難辨,還有的非法借貸不受保護,最終喪失債權。防範民間借貸風險,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提倡書面約定。借貸雙方形成借貸合約後,一定要以書面形式約定。常用的是「借條」,寫借條時切忌只寫「今借到某某人民幣×××元」,更不能以「收條」代借據,最好的方法是訂立書面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出具借條或簽訂合同時按約定將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利率、付款時間和方式、還款期限、擔保人和擔保方式等一一寫清楚,並寫明出具借條的日期和借款人簽名。簽名最好是借款人、貸款人、在場人共同會簽。 二、應該依法約定。民間借貸與銀行借貸一樣,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必須合法。如約定利息,必須注意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超過最高上限的部分不予保護,如果立約時未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確的,則視為不支付利息。如約定擔保抵押,應注意用以擔保的抵押物必須是借款人的合法財產,當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借款時,抵押物是可以由貸款人直接處分或變現的。 三、正確使用收條。借貸關系中的收條是收到貸款的憑證。民間借貸活動中,用「收條」代「借條」的現象並不少見,因收條、借條引起紛爭的也屢見不鮮。收條一般是把收到屬於自己或可以由自己支配使用的物品後而交給對方的證明。習慣上,民間借貸的借款人向貸款人常出具「收條」,以「收條」來代「借條」。在民間借貸爭議中,可能產生兩種理解,既可以認為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貸款人出借的款項,也可以理解成是寫收條的人收到屬於自己而對方本應付給自己的款項,而非貸款款項。為避免此類紛爭,要使用好收條,一是不要用「收條」代替「借條」;二是貸款人按借條或合同交付借款人款項後,由借款人出具載明「收到向某某借款多少」的收條交貸款人,作為借條或借款合同的貸款標的實際交付的證據;三是借款人歸還借款時,貸款人出具載明「收到某某人歸還借款多少」的收條給借款人,避免借條、合同存留廢棄不當引起爭議。這樣,可以減少民間借貸紛爭。 四、注意時效起算方法。時效是主張民事權利的一個重要環節,借貸侵權糾紛的法定時效為兩年,從債權受到侵害時算起。借款時已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期限屆滿時起算;借款時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從貸款人首次向借款人催還借款之日算起。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貸款人的債權雖未喪失,但會喪失法律救濟的訴訟勝訴權。 法律知識 什麼是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自然人)之間,公民(自然人)與法人之間,公民(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民間借貸是一種靈活、簡便、直接的融資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說,可起到立解燃眉之急的功效。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至今仍廣為盛行。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借貸關系就可成立,借貸行為也就有效,借貸願望就可以實現。相對於銀行借貸的程序繁多、手續復雜,民間借貸的優點更為突出。 民間金融活動形式必須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擔保問題作出約定。 民間借貸中,也可以依法約定相應的抵押,這是防止債權風險的有效辦法之一。當然,民間借貸中的抵押,必須建立在雙方自願合約、意思表示真實,抵、質押物所有權無爭議且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秦 弓 菊 生) 案外評說 農村民間借貸需規范 民間私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對緩解農村資金緊張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借款手續不規范,易於引起糾紛;借出人對借入人的資信狀況不好掌握,對自身的保護措施不夠;依法維護權益的意識不強;易受高利的誘惑,陷入非法集資的陷阱。因此必須採取措施規范民間借貸,減少風險因素。 積極對農民做好普法教育,引導農民認真學習掌握與自身利益緊密相關的合同法、擔保法、民法通則等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懂得依法保護自身權益,使農民能夠使用規范的手續開展民間借貸活動。農民間的借貸應採取書面的合同形式,在合同中約定期限、利率、擔保以及違約處罰等事項。 地方政府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和高利貸活動,讓農民識別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特徵,防止陷入融資陷阱。同時,促使農民重視借入資金方的信用狀況,增加保證抵押的保護措施。民間借貸的利率應與借款人的償還能力相適應,並且要在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秦 弓)

C. 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合同,約定的管轄有效嗎

合同的性質不影響合同當中管轄條款的法律效力,只要合同是有效合同,專那麼合同當中所約定屬的管轄就是有效的,合同當事人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管轄條款來確定管轄的法院。在司法實踐當中,對於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合同,法院並不會否定該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只是根據合同所反映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認定合同所反映的法律關系。在合同為有效合同的前提下,合同當中約定的管轄條款就是有效的。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D. 這個借款投資合同是否合理

,,,這個是投資合同?投資不是要分紅的嗎,利息的話不是借款嗎,合不合理是什麼鬼,有效就行了,反正格式沒看懂,,,,,

E. 投資借款協議怎麼寫,借款協議要注意什麼問題

當下時常聽到民間借款的糾紛發生,如果辦理民間借款協議公證,就可以減少一些糾紛。回就算出現答糾紛,也能維護合法權益。但是提醒大家,辦理民間借款協議公證須了解以下四點: 一、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簽訂借貸合同,都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 二、公證處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一般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的具體形式,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 三、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罰則,做到合同真實合法,手續完備,證據齊全。公證處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條款完 善、調整建議,因此最好能在提供書面文件的同時提供電子版。 四、民間借貸協議當事人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可以要求使借貸協議成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包含利息)時,公證處可以 根據出借人的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可以不經訴訟程序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F. 投資合同轉借貸合同

投資合同與借款合同的區別:
第一,雙方之間主體地位不同,投資合同中的投資人有權利版對所投資的項目進行監權督、管理,而借貸合同中的出借人只需要將自己的錢出借給對方即完成義務。
第二,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投資合同中投資人和投資公司之間屬於隸屬或者合作關系,而借貸雙方之間屬於債權債務關系。

G. 投資有出資協議書,投資關系能轉化為民間借貸嗎

投資轉借款是合法有效的,只有要完備的協議或者合同之類的證明。
另外,《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容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投資關系轉表為借貸關系之時一定要注意形成書面性的文件,避免採取訴訟維權時出現風險。如果有糾紛發生,最好還是積極的咨詢律師,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H. 投資合同怎麼簽

投資合同你可以找律師。

協議內容

經過雙方的談判,就雙方佔有多少股份,以什麼樣的投資方式、投資多少、投資回報、股權保障方式、對股利的違約規定;懂事的行為約束;退出股金的調控;董事會的構成;基本審核程序;注資或撤資的方式與參與經營管理管理的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達成一致意見。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如下:

1、投資條件:

投資條件是指能滿足創業企業的各類前提條件,包括投資規模、投資階段、投資方式(有三個方式:一是普通股,可以充分享受企業成長所帶來的投資增殖,風險高;二是債權投資,不能分享企業成長所帶了的投資增殖,有固定的利息收入,風險低;三是混合式投資,有可轉換債、可轉換優先股、優先股、附認股權公司債等等)。

2、承諾條款

(1)創業企業基本情況:由創業者提供主要包括創業企業的營業執照、技術的專利權、商標專利權、公司資本與資產、高層管理人員情況、董事會和監

事會成員情況、財務報表等等。

(2)買出與賣入期權:如果創業企業沒有達到預定的經營目標時,市場業績還可以,但卻因各種原因無法上市,風險投資機構有權賣出期權,當風險投資機構想把期權轉讓給第三方時,創業者有優先以同樣條件、同樣價格購買風險投資機構的期權。

(3)後續投資承諾條款:一般情況下,風險投資機構對創業企業投資是分幾個階段(如總投資800萬分三期,一期是200萬、二期400萬、三期200萬)來投資,如果將來創業企業發展到某一階段,則需要注入更大的投資或後續投資。

(4)咨詢承諾條款:風險投資機構有義務對創業企業的後續融資、經營管理等方面給予幫助。

3、限制條款【與投資人簽訂的協議】

(1)一般情況下,創業企業的財務經理由風險機構委派人來擔當;

(2)定期風險機構的要對創業企業的財務、經營管理進行考核;

(3)資金的使用要遵循事先約定好的;

(4)給予風險投資機構優先購股權,或者是與其他股東相同的優先權;

協議中禁止的內容如下:

(1)禁止高級管理人員向第三者轉讓股份;

(2)禁止改變核心經營業務;

(3)禁止未經允許的增資擴股及並購行為;

總之,一切重大行為都要經過董事會的批准。

4、協議股權

國內的風險投資一部分是創業者自己與投資人接觸,最終達成雙方的合作;另外一部分是公司請一些做過融資或與投資機構有過很好接觸的人來為公司尋找投資者、談判直至融資成功。

總的說來,協議中一定要說清:風險投資機構或項目的最終產品的基本指標與未來發展方向;風險投資機構取得投資權益的方式與保證條款;風險資本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程序與具體范圍;創業企業股權轉讓或出售的控制,涉及到風險資本入股、撤股、創業企業股票上市;股權轉移的時機、方式等;雙方違約的處理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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