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侵權糾紛
A.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哪些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B. 農村自家宅基地房檐滴水被別人堆上柴火雜物影響自然流水算不算侵權
別人堆放柴火雜物的行為,影響到房檐滴水正常的自然流水,帶來侵害的不利後果,其行為構成侵權行為。
C. 環境侵權的概念是什麼
環境侵權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環境侵權是指因人為的活動,致使生態環境和自然資內源遭受破壞容或污染而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環境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狹義的環境侵權概念僅指環境污染侵權。
D. 民法中 受益人的補償義務 為什麼不適用於自然原因所致的損害因為是由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緣故么求指點。
自然原因屬於法律規范的法律事件,即與當事人意志無關。請問自然原因如何確定受益人?一陣海風吹翻了一船,卻給另一船吹進了滿滿一倉魚,請問有魚的船是不是要補償翻了的那船?
E. 環境侵權造成損害該如何救濟
(一)環境侵權損害之法制救濟
1.完善環境立法,提高公益之訴的積極性
俄國法學家穆拉耶夫指出:「檢察機關……這些公職人員的使命,按職務來說,主要是使他們在司法方面成為法律的監督者,公共利益和政府機關的代表。」
這實際上是從立法上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相應法律基礎,也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化實現找到了水到渠成的法律路徑。
首先,在立法上拓寬原告主體資格範圍。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不僅僅是私人的利益,因此原告資格不應僅僅限定於直接利害關系人。隨著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和訴訟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立法中明確檢察機關的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當是應有之義,以此強化我國的公共環境利益保護,明確檢察機關履行職責並行使環境公益訴訟的主導地位。此外,環境公益訴訟的出發點是為了公益,那麼只要訴訟的唯一目的是主張公共利益,即可借鑒美國的公民訴訟制度,逐步將自然人納入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內。有些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問題,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容易發現,等待相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符合法律規定的組織提起,或將錯過最佳環境修復期,賦予自然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則可補強訴訟的及時性。有學者擔心擴大原告主體資格,可能導致濫訴,實屬不必要的擔憂。一方面,出於訴訟經費、時間、訴訟能力的考量,自然人提起公益訴訟畢竟在少數;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其作為國家機關,肩負檢察監督、起訴等多項職能,出於司法效率的考量,缺乏濫訴的可能性。
其次,拓寬環境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協調法律之間的規定。環境問題存在滯後性、潛伏性、不可逆轉性的特點,導致許多污染問題在當下難以暴露出來,而是在時隔多年後慢慢顯露。鑒於此,環境公益訴訟不僅應包括已經發現的污染及破壞生態問題,更應涵括危害或可能危害環境公益的行為。具體而言,環境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應納入損害環境公益之虞的行為。此外,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導致法律適用存疑。《環境保護法》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而《民事訴訟法》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適用原則中有「上位法優於下位法」,但人大常委會為人大的常設機構,二者屬同一位階還是人大的位階高,理論界莫衷一是;法律適用原則中「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但前提是屬於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大是否為同一機關,理論界亦爭論不一,此兩項法律適用原則均難以為實踐提供指導。因此,亟待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改變法律規定之間不一致的現狀。筆者建議,在當前制定《環境保護法典》環境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可待未來《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改中,協調環境公益訴訟受案范圍,與《環境保護法》保持一致。隨著環境法治的發展,亦可待今後時機成熟時指定《環境保護法典》。就當前存在的問題,可由相關司法機關出具司法解釋予以補強。
總體而言,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顯然較過去的立法成熟,也一定程度推進環境法治的發展。然而,日益嚴重的多類型環境問題,《環境保護法》尚不足切實指導司法實踐,公民維權之路依然艱辛,有待從立法上為公益之訴提供保障,增強公民、法人及其社會組織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及維權的積極性。因文章篇幅所限,筆者在此僅從大方向提出拓寬原告資格及受案范圍,其他立法上的建議學界多有討論,在此不贅述。
2.逐步推行環境稅制,反哺生態系統
我國現行稅制並未設立獨立的環境稅,但2014年的「兩會」政府工作報告將「推動消費稅、資源稅改革、做好房地產稅、環境保護稅立法相關工作」提上議事日程。
由此可見,環境稅制改革已勢在必行。
F. 美容院起名字自然美侵權嗎
不會,放心吧,我們都加盟了好些美容院都沒事
G. 如因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是不是不負責賠償損失是火災
法律是有其規定,但火災很難認定為不可抗拒力造成。
〈侵權責任法〉第三專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屬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