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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賭協議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01 06:26:40

㈠ 什麼是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VAM)最初被翻譯為「對賭協議」,或因符合國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專今。但其直譯意屬思是「估值調整機制」卻更能體現其本質含義,所以我們日常聽到的對賭協議,所涉及問題其實和賭博無關。
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融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㈡ 什麼是對賭協議

什麼是對賭協議?

本案被業內認為是與目標公司對賭合同效力裁判的新突破,符合商事領域內契約自由、鼓勵交易的精神,對類似案件裁判將產生一定的示範作用。

對賭協議的風險規避

在對賭協議成為趨勢的現狀下,我們需要做的是最大程度上去規避對賭協議帶來的風險。

簽訂之初,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對彼此要足夠了解,確認雙方有資格進行對賭,並正確認識對賭協議的利弊;

簽訂時,要仔細研究對賭協議,謹慎設計條款,設定合理的達成條件及保底條款;

簽訂後,若出現不利局面,雙方可申請調整對賭協議,使之更加公平。

㈢ 誰有對賭協議的範本或條款分享一下

協議表達清如下要點即可:
1.什麼時間簽定的原合同
2.由於什麼原因內簽訂補充協議容
3.補充的具體內容:(主要是廣告時間順延,表達清順延的起止日期)
4.雙方簽字、蓋章。
要點就這么多,很簡單的、按照上面列明的組織語言即可。

㈣ 老闆想要簽對賭協議,我方不願意,應該怎麼處理

如果你們不願意,那你可以不簽合同呀。這不是很簡單的思維方式么

㈤ 勞動合同中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

對賭協議被判定無效,這在中國PE界尚屬首例),對賭協議的實質內容是:當被投資回公司沒有達到約定業績答時,PE方有權要求被投資公司補償,如果被投資公司未能履行補償義務,則由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履行補償義務。因此,這個對賭協議是PE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約定,而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實質上只是一個擔保作用。 在國外,對賭協議可以是PE與被投資公司原股東之間約定,也可以是PE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約定。在我國,PE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對賭協議,違反《公司法》關於利潤分配原則的規定,應屬無效。 所以,甘肅世恆案例中,PE與被投資公司的對賭協議是無效的,當然,在此基礎的擔保也屬無效。 但是,如果PE與被投資公司原股東之間的對賭協議,並未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另外,對賭協議可以是一種雙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向PE進行補償;相反,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PE向原股東進行補償。對賭協議也可以是一種單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原股東向PE進行;而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則沒有任何約定。甘肅世恆案例中,則是一個單向約定的對賭協議。

㈥ 如何實現對賭協議的雙贏

對賭協議最初是出現在國外的PE(Private Equity)投資並購中,在國外成熟的市場中,對賭協議應用非常廣泛,條款也非常豐富和多樣化,主要是用於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內的PE投資並購中,對賭條款也早已不是新鮮事物,自2002年蒙牛與大摩、鼎輝、英聯三家外資戰略投資者簽訂對賭協議並成功之後,對賭一詞便在中國投資界聲名大噪。但從中國的PE投資市場來看,對賭的投資方多是國際知名的投資機構,而融資方則是以最具有融資需求的民營成長性企業為主。近年來,雖說國內資本市場對IPO各類對賭是嚴格禁止的,但在股權分置改革、定向增發、重大資產重組等領域都變相引入對賭機制。在重大資產重組並購中,尤其是股權並購中,已經全面而深入地引入了對賭機制,包括業務細節承諾、未來業績對賭、收購款項支付安排、員工股權激勵等各方面。其中,對於擬注入上市公司的標的資產承諾業績進行對賭是最常見的協議安排,如未達到目標時的股份追送、差額補足、一元回購等。在PE並購中,行業人士對於對賭協議頗多詬病,國內PE並購對賭失敗的案例也是屢見不鮮,據不完全統計,對賭協議成功的比例僅為23%。而國內重大資產重組並購中運用對賭機制近年來卻大行其道,並且不斷創新,對賭方式也日趨復雜化。對賭協議其究竟有什麼含義,在不同環境下的適用會帶來怎樣不同的效果?

對賭一詞的英文相對應的名稱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譯過來的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指投資方(或收購方)和融資方(出讓方)為保證各自利益而做出的一系列金融條款安排,與期權等傳統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功能相類似。對賭實際上是一種財務工具,是一種附條件的價值評估方式。其主要內容是: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則投資方可行使一種估值調整的權利,用以補償高估企業價值的損失,如果約定的條件沒有實現,則融資方行使另一種權利,用以補償企業價值被低估的損失。而這樣一種估值調整機制在中國被翻譯為非常形象的「對賭」一詞,對賭協議實際上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東西,其本質是交易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標的指標,包括凈利潤值、利潤增速、能否上市、股價等,根據不同的指標,設立不同的對賭條件。對賭產生的最主要原因是投資方和融資方的信息不對等以及對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不確定性,融資方經營企業,對企業的實際情況最為了解,而投資方只能通過外部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來對企業進行相對淺顯的了解。投資方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在投資協議中加入對賭條款。同時,簽訂對賭還有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就是激勵作用。

㈦ 如何看待對賭協議

在法律性質上,對抄賭協議襲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當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 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 就。」因此,在符合合同生效條件的情況下,對賭協議是受我國法律保 護的。

㈧ 對賭協議應具備何種必備條款如何區分對賭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

您好,對復賭協議是是對公司管理制者將來經營的公司業績的約定,而股權轉讓協議是基於股東權利的轉移而發生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

對賭協議是投資公司在向目標公司投資時為合理控制風險而擬定的估值調整條款。在對賭協議中,當事人應當將對賭的意思表示明確而清晰的規定在合同中,詳細規定經營目標,股權回購的條件等事項。若《股權轉讓協議》既沒有設定經營目標,也沒有約定股權回購責任,應當認定為附未來事實條件的股權轉讓,而非對賭協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㈨ 如何區分對賭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

您好!
根據最高法院一帶一路典型案例:未明確約定經營目標、回購責任的股權回購條專款不應認屬定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是投資公司在向目標公司投資時為合理控制風險而擬定的估值調整條款。在對賭協議中,當事人應當將對賭的意思表示明確而清晰的規定在合同中,詳細規定經營目標,股權回購的條件等事項。若《股權轉讓協議》既沒有設定經營目標,也沒有約定股權回購責任,應當認定為附未來事實條件的股權轉讓,而非對賭協議。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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