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了服務協議
『壹』 簽了培訓服務協議就必須賠償嗎
沒有簽訂培訓合同或協議,無需承擔培訓費用。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特別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後,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網路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貳』 我跟公司簽了三年的服務協議,如果服務期不滿需要賠償單位的損失(損失按我剩下時間的工資算),現在我申
第一個賠償條件是單抄位為你支付過培訓費,按培訓費發票平均到你們約定的工作年限里,按你剩下的年限的比例退培訓費,所以你說的演算法不合法,不能進同行業,單位需要 支付你三年的損失,一般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30%按月支付,如單位未支付你可不遵守
『叄』 與公司簽了兩年的服務協議,未簽合同,協議規定兩年內離職要罰六千元錢,請問該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首先,你的情來況要分源情況:你是簽訂的實習合同還是勞動期間試用期的合同?
如果你的是實習合同的話或者只簽訂了大學生就業協議而無勞動合同的話,就是屬於普通的民事合同,那麼你與單位就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只是普通的民事主體,不能按照勞動法來規范,而你與單位之間的合同只要沒有違反強行法,都是有效的。也就是你要賠償公司的錢,具體的數字按照你們的協議。但是如果你在此期間提供了勞務而公司沒有給錢的話,可以去申請降低賠償金額,而且也要看這個6000塊是不是真的有這么多。
如果你簽訂的是勞動合同,而你在之前是作為試用期的話,又要分情況:你現在要走,是否過了試用期?如果還在試用期,就不用賠;如果已過試用期,根據你已服務的時間已佔2年服務期的份額來按比例賠償6000元。
答得好就給分哦!
『肆』 辦理居轉戶,公司強制簽訂服務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版與勞動者約定權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隨意變更勞動期限。如果把必須為公司工作5年的補充協議作為辦理集體戶口的前提條件,是不對的。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如果你不願意,可以要求不簽五年的合同。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規避法律的行為。
『伍』 公司要求簽技術服務協議可以拒絕嗎
你可以拒絕的,因為你有自自己有這個權利的,如果你不想在這公司干,就不要簽
『陸』 和公司簽了培訓合同和服務協議 干一天不想培訓了 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答。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柒』 和公司簽訂的培訓服務協議違反勞動法還有效嗎
公司培訓協議違反來勞動自法是有效的。通常情況大部分的公司會約定將勞動合同順延至培訓協議的服務期結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7)公司簽了服務協議擴展閱讀:
公司培訓期間的基本規定:
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不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工資是原本就應當發放的。培訓賠償的最高額僅僅限於單位支出的培訓費用,不存在5倍的說法,也不存在還要加上培訓期間工資的說法。
工資是你作為員工本應獲得的,即使不給你進行培訓,也是應當照常發放工資的,不存在說是專為培訓才產生工資。
『捌』 公司除了合同外補簽了一份服務協議,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明確只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種違約金:
1.用人單位出資讓勞動回者去培訓,可以約定答服務期違約金,但金額最高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支出的培訓費用,且按約定期限逐年遞減。
2.關於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保密協議,可以約定競業期違約金,約定勞動者在離職後一段時間不得到同類的公司就職.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離職後原用人單位需按月向勞動者支付不能到同類單位任職的經濟補償,否則勞動者不算違約。
勞動單位與你簽訂的具有違約金的勞動合同不合法。
『玖』 簽訂的服務協議該不該交社保
一:新單位有義務給我交保險和公積金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只有發生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版才權有義務參保社保。
針對你所說的細節,看得出新工作環境只是跟「原單位」是合作關系,而真實發生關系的還是「原單位」。
二:如我離職,是否可以按法律規定得離職補償金呢
既然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所以不支持的。
三:我與新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於2009年3月4號到期,公司是4月6號書面通知我續簽的,我一直沒有續簽,請問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對於你而言,就是協議終止,沒有跟新公司合作的義務了。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
『拾』 和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違反勞動法還有效嗎
如果復簽訂的協議不符合《制勞動法》的規定,則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系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序必須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