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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侵權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1-01 08:20:57

① 《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責任包括哪些

質量責任如下:

產品質量法

侵權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製造者和銷售者由於生產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致使他人的人身遭受傷害或財產受到損失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民事責任。侵權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與一般侵權責任有著重要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侵權人主觀方面要件的不同。侵權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一般侵權責任則採取過錯責任原則。同時,侵權產品責任與前面所講的合同產品責任也不同:

①責任的性質不同。侵權產品責任是因侵權損害的發生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它所侵犯的是財產權、人身權等絕對權利;而合同產品責任是以合同關系為前提的,違約人是因違反合同而承擔責任,債權債務關系設立在前,違約行為發生在後,所侵犯的是合同雙方的相對權利。

②責任的根據不同。侵權產品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中的侵權行為條款來處理;而合同產品責任是依照合同雙方依法訂立的合同條款及合同法的規定來調整。

③責任的後果和承擔方式也不盡相同。侵權產品責任的後果有財產內容與非財產內容二種。只有在侵權行為確實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行為人才負財產內容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除可採取賠償損失等財產性的承擔責任方式外,還可以採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性的承擔責任方式。而合同產品責任則只要有一方違約,不論是否已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如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等都具有財產內容。

產品責任制度作為一種獨立的侵權責任。

特徵

第一,侵權產品責任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對此無權協商。如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15條規定:「經銷企業售出的產品在保證期限內發現質量不符合第二條的要求的,應由經銷企業負責對用戶實行包修、包換、包退,承擔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這里所稱的「承擔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包括侵權產品責任,有關當事人必須依法辦事,無權協商。

第二,侵權產品責任的承擔者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給用戶造成的損失,負有連帶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可見,產品的用戶與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不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與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之間,因後者的過錯所形成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按一般侵權責任條款處理。

第三,侵權產品責任的受害者即權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產品而遭受損失的人。在侵權產品責任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產品的受害者作為賠償權利主體,它可為自然人或法人,確定的標准只依據因不合格產品而遭到的損失,而不論受害人與生產者或經銷者有無合同關系;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自然人人身的傷害和財產損失。

第四,侵權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② 產品質量法41條的規定在侵權責任法中是如何得到反映的

侵權責抄任法中有關產襲品責任的條款是對產品質量法中的責任進行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產品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只是規定因產品質量侵權須承擔法律責任和免責的一般原則。具體的歸責原則、責任承擔方式等由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這就是對產品質量法的補充和完善的具體體現。因為產品質量法屬於經濟法的范疇,是調整產品質量法律關系的專門規定。一般不能作為民事責任承擔的主要依據。也就是說民事侵權責任只能由民法侵權行為法律法規加以調整,而不能直接引用調整經濟范疇的法律法規。這是法理學中法律適用的問題。侵權責任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條文中具體規定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責任分配方式等等,是對產品質量侵權的具體規范。所以,如果受害人遭受產品質量侵權,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張賠償責任。

③ 產品質量責任中民事侵權責任或無過失責任是下列責任中的

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產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者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後,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特殊的侵權法律責任。

(1)生產或銷售了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即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這里所說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初級農產品等不包括在內;這里所說的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製造缺陷和警示說明缺陷。

(2)不合格產品造成了他人財產、人身損害。這里所指的他人財產,不僅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至於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害,購買者也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求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也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之外的第三人。

(3)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系。確認該種因果關系,一般應由受害人舉證,受害人舉證的事項為缺陷產品被使用或被消費、使用或者消費缺陷產品導致了損害的發生,但是對於高科技產品,理論上認為應有條件地適用因果關系推定理論。

產品責任的主體是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產品的生產者不僅包括製造者,而且包括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製造者的企業或者個人。對於產品責任的受害人而言,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在向受害人賠償之後,可以向有責任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追償。但是,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對產品質量不合格負有責任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在向受害者賠償後有權要求運輸者、倉儲者賠償。

產品責任實行何種歸責原則,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產品責任為過錯責任,其依據是《產品質量法》第42條之規定,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產品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其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22條和《產品質量法》第41條之規定。本書作者認為,產品責任為無過錯責任,至於《產品質量法》第42條的規定是規范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不是產品責任的性質問題。

④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中不合格產品是否可以得到賠償

可以,買賣產品是買賣合同,產品質量不合格就是賣方違反了產品質量擔保任務,屬於違約,同時,若因該不合格產品而造成了對人生或財產的損害,則又是侵權責任,因此,是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你只能擇一種起訴,但注意,侵權責任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違約責任不可以,所以,常常人們都選擇以侵權責任起訴。要賠償產品的話,就是違約責任咯。

⑤ 產品質量法41條的規定在侵權責任法中是如何得到反映的

侵權責任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條款是對產品質量法中的責任進行進一步的專補充和完善。產品屬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只是規定因產品質量侵權須承擔法律責任和免責的一般原則。具體的歸責原則、責任承擔方式等由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這就是對產品質量法的補充和完善的具體體現。
因為產品質量法屬於經濟法的范疇,是調整產品質量法律關系的專門規定。一般不能作為民事責任承擔的主要依據。也就是說民事侵權責任只能由民法侵權行為法律法規加以調整,而不能直接引用調整經濟范疇的法律法規。這是法理學中法律適用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條文中具體規定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責任分配方式等等,是對產品質量侵權的具體規范。所以,如果受害人遭受產品質量侵權,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張賠償責任。

⑥ 我國產品質量法確定的產品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的什麼

產品質量法確定的產品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⑦ 侵權責任法對於醫療產品質量侵權有哪些規定

您好,
產品質量責任 醫療器械
在醫療糾紛中,導致醫患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多種多樣,諸如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醫療機構的管理問題等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因醫療器械或葯物等的質量問題引發的醫療糾紛也日益增多。
在醫療機構向患者出售葯物或者醫療器械時,應視為醫療機構扮演了產品銷售者的角色。根據《產品質量法》43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像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當然,應當說明的是,在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醫療糾紛中,應當進行具體的分析判斷有關責任的承擔問題。
一、如葯品或醫療器械等確系存在《產品質量法》第46條的缺陷,即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違反了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則生產商與醫療機構應就此侵權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屬於生產者的責任,而醫療機構賠償的,該機構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二、如果患方受損害的原因系因其未按照醫囑配合治療,如沒有進行適當的鍛煉或沒有按時服用而導致醫用產品的效用未能正常發揮時,應由患方自行承擔損害後果。
三、如果葯品或醫療器械的質量問題是由於醫療機構未嚴格執行進貨驗收制度,未驗明產品合格標志或未檢查醫療器械質量檢驗報告書,而對患者使用了缺陷醫用產品,造成了損害後果,此時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醫方承擔。

⑧ 產品缺陷侵權責任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責任的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而構成特殊侵權行為需要依照法律特別規定的具體要件,通常不需要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適用無過錯責任。其行為是某種間接侵權行為,往往與責任人有關的其他行為或事件構成,在責任承擔上需要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

⑨ 產品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糾紛的區別

您好!
產品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糾紛。二者有原則的區別。其主要區別如下:
(1)產品質量糾紛必須發生在合同領域,而產品侵權責任僅僅以合同為一般前提,並非以存在合同關系為產品侵權責任發生的必要前提。產品質量糾紛以原有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沒有合同關系,就不存產品質量糾紛。產品侵權責任的發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關系,但是,一方面,產品侵權責任並非因合同關系而引起,這種侵權行為是物件致人損害,而不是行為致人損害;另一方面,很多產品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並不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2)產品質量糾紛的損害事實是產品自身的價值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間接損失,而產品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是人身傷害或者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這是產品質量糾紛與產品侵權責任的最主要區別。
(3)產品侵權責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於製造者或者銷售者提供的產品致害人身或者財產,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為;而產品質量糾紛致害的原因,是違約行為,是因為違約而造成損害。
(4)確定產品侵權責任,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因而責任構成無須具備過錯的要件。而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責任,構成違約責任,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盡管這種過錯的確定采推定形式確定,無須受害人舉證,違約一方須提出反證才能推翻這一推定。但產品侵權責任則根本無須具備此要件。
希望以上答案可以幫助到您!

⑩ 什麼叫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如熱水器電到人抄了,造成傷害或有財產損失。商家和廠家應該為消費者提供合格的產品,這是買賣合同中必須的,因此可以追究產品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而人身傷害又涉及的侵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就是違約與侵權的競合。消費者可以選擇其一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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