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頭招聘協議
① 獵頭公司和人才的協議
你好,我是從事獵頭工作的,我們一般跟人才是沒有合同的,全職上班的回話一般人答才是直接跟單位簽勞動合同的,掛證也是單位直接打錢到人才的帳戶,這個現金都不會經過我們獵頭公司,同樣我們無論什麼情況下都不收人才費用,所以獵頭跟人才之間是不需要合同的
② 公司是用獵頭公司招聘到我的我入職時要求我簽一份18個月內不準主動離職的承諾書 請問下這個合法么
1、勞動者享有自由和平等的就業權利,這個承諾書在法律意義上版一定程度剝奪了勞動權者的擇業權,法律是不支持的。如果簽了也沒事,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就可以主動離職;
2、要謹記,一切協議,承諾,都要以守法為前提;
3、再教你一個極端的思維方式,適用於很多人生路上遇到的問題:假設這個承諾合法,那麼18個月內,企業滅絕人性的剝削和虐待你,還不能主動離開,像合法的約定嗎?
4、獵頭招聘對勞動者的就職期限不應該由勞動者來承諾,正確方式是按一定比例的勞動付出收取費用,你不用考慮,這個應該是用人單位和獵頭之間的談判。
③ 求委託獵頭協議書範本
甲乙雙方根據《xx人才交流條例》及有關法規、政策,就甲方委託乙方提供人才,並協助招聘人員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 甲方委託乙方提供獵頭服務時,須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提供真實的企業的經濟性質、經營范圍、規模大小、發展前景等情況,以便乙方正確理解委託招聘崗位的要求和客觀負責地向候選人介紹聘方情況。
甲方應向乙方書面提供所委託職位的詳細崗位描述,包括聘用崗位名稱、工作目標及職責、匯報對象、人數、性別、年齡、外語、技術職稱、資歷、待遇等,並填寫好由乙方提供的《委託招聘崗位說明書》。
二、 本協議簽訂後,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本協議規定推薦服務費的20%作為尋訪委託金,隨後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人員資料.如甲方需對提供人員面試,則乙方負責安排面試時間、地點,並做好通知;若甲方最終未錄用乙方推薦的人選,則此部分尋訪委託金不再退還給甲方;若甲方錄用了乙方推薦的人選,則此尋訪委託金抵進甲方應支付的獵頭服務費中。
三、 甲方在對乙方提供人員進行面試後的兩個星期內應明確通知乙方是否錄用。逾期,乙方將視甲方為自動放棄。
四、 在甲方明確表示僱傭乙方所提供的人員(以該名人員報到日期為准)壹周內,甲方應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協議規定推薦服務費的余額部分。
若被錄用人員上班未滿一個月事實證明已離開甲方,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起兩周內,退還甲方50%的協議金額;若乙方推薦人員在甲方上班超過一個月而未滿三個月離開甲方,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起兩周內,退還甲方20%的協議金額。(客戶也可以選擇繼續委託我們推薦遞補人選)。
五、 如乙方所提供人員被甲方錄用,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推薦服務費,甲方所需人員及成功推薦服務費如下:
崗位
崗位一
崗位二
崗位三
崗位名稱
轉正工資水平
成功推薦服務費
六、 雙方以「公開、公正、守信、誠意」為原則,共同遵守和實施以上招聘事宜。甲方必須通過乙方錄用乙方提供的人員,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乙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與被推薦人員聯系或達成有損乙方利益的約定,經發現作違約處理。
七、 凡乙方推薦的人員(按約定已向乙方支付全額推薦費用的人員除外),自推薦之日起一年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錄用。
八、 乙方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行為保留一切法律行為的權力,若發現,甲方除必須全額補償乙方上述應付金額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發現違約之日起兩星期內,再行支付乙方所推薦人員六個月工資(不足貳萬元以貳萬元計)作為違約金。
同時,乙方承諾在乙方所推薦的甲方員工受聘於甲方工作期間,乙方不會向任何客戶推薦該名甲方員工以收取推薦服務費,否則視為違約行為。乙方除因此必須全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招聘服務費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發現違約之日起兩星期內,再行支付甲方乙方所推薦的該名甲方員工的六個月工資(不足貳萬元以貳萬元計)作為違約金。
九、 附則
1、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2、雙方在履行本協議時,如發生爭議,通過協商解決;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
通過仲裁機關仲裁,直至付諸法律手段,雙方同意指定徐匯區人民法院管轄。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 方: 有限公司
甲方簽名:
蓋 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乙方簽名:
蓋 章:
日期: 年 月 日
④ 獵頭合作合同範本
進入《中華文本庫》網站,在「文檔搜索」處填入「獵頭」幾個字,再點「go」,搜索結果中就有相關資料。(在網路上搜「中華文本庫」,即可找到該站)
⑤ 獵頭公司推薦我去招聘企業面試,面試通過了,我需要跟獵頭簽訂勞動合同嗎
這很坑,如果沒工作又很急先做做吧。在IT行業狠常見,叫做外包!!!你這種情況是跟獵頭公司簽合同的,不過很坑!!看你自己取捨了!!!建議最好找過一家做他們內部員工吧!
⑥ 委託獵頭招聘人才是什麼合同
招聘服務協議
⑦ 獵頭、用人單位、應聘人三方協議簽了有法律效益嗎
獵頭、用人單位、應聘人三方協議簽了有法律效力:
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三方協議書法律效力不同於勞動合同。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注: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前),就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一份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