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糾紛
㈠ 發生勞動糾紛時公司破產怎麼辦
關於發生勞動糾紛時公司破產怎麼辦解答如下:
公司破產的,適用《破產法》進行財產清內算容,清算後的財產用於償還欠款,分配時,優先支付拖欠的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如果經清算,公司已經沒有財產,則分配結束,所有的公司債務都歸於消滅(也包括拖欠的職工工資等)。
㈡ 企業的破產制度與用於解決債務糾紛問題的民事訴訟制度的區別與聯系是什麼
(來1)民事訴訟與執行自程序中的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故強調債務人的自動履行,並在必要時強制其履行。而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已喪失清償能力,其對個別債權人的自動履行違背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的原則,是為法律所限制的。
(2)民事訴訟與執行是為個別債權人利益進行的,而破產程序則是為全體債權人利益進行的,前者的目的是債的履行,而後者則更強調在債權人間的公平履行以及對債務人正當權益的維護。
(3)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全部財產與經濟關系進行的徹底清算,在作出破產宣告的情況下,將終結債務人的經營業務,並使其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而民事執行不涉及民事主體資格問題,其范圍限於債務人的相關財產。
答題內容僅供參考
答題人:16081211
㈢ 有限責任公司因合同糾紛破產了,應該如何處置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流程你可以參考,一、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二、十五版日內成立清算組權,開始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㈣ 公司破產,債務糾紛如何解決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倘若該債權已屆滿,破產管理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該債權,該債權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
㈤ 申請破產清算糾紛主要有哪些
企業破產不是抄誰都能申請,而是有法定條件的。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由此可見,債務人、債權人或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可申請企業破產。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㈥ 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有哪些內容
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
債務糾紛是與就債的性質、、債務關系成立與否及債的額度確定或債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本文所謂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是指管理人向破產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時與債務人就債的性質、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與否及債的額度確定或債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
作為債務糾紛,就必然具備相對抗的主體雙方,作為債權人是主張債權的主體,在債務糾紛的訴訟關系中,一般被列為「申請人」;債務人是對債務提出抗辯的主體,在這一訴訟關系中,一般被列為「被申請人」。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的合議庭,雖然在整個破產程序中居主導地位,但在處理債務糾紛過程中,應該處於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內容,就是破產企業與破產企業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是直接的、具體的;也可以是間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體的,是指債的構成可以直接以金錢來計算,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間接的、抽象的,是指債的構成是通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來體現的,權利、義務的載體不直接表現為金錢。破產程序中破產企業與其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單一的,也有復合的。單一的是指債權、債務關系的構成,只有某一單獨的民事法律關系。復合的,是指債權、債務關系的構成,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法律關系。如破產企業與其債務人之間,既有關系的爭議,又有加工定做合同關系的爭議,還有關系的爭議。
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客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用以清償債務的金錢;二是用以交付的財產。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不論是何種民事法律關系構成的債權、債務,都必須具有給付內容,而給付內容,就是指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其債權、債務額度的標的物。破產企業債務人應交付的財產,相當於破產企業債權人享有的財產,即破產企業債務人基於、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等法律關系、使用的破產人財產。在破產程序的運作中,破產企業債務人為履行交付財產義務發生爭議的極為少見,大多都是為給付意義上的義務的履行發生爭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