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傷人糾紛
❶ 北京猛虎傷人
一死一傷
❷ 看北京市小學傷人事件 想法作文400字
15時,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外科重症監護病房的探望時間。半個多小時前,一位男子就坐在病房門口等著了,兩位朋友陪著。
他等著探望他受重傷的妻子。7月23日,原本是個適宜郊遊的周末,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襲人,他的妻子重傷,岳母死亡,自駕車內還有年幼的孩子。目前,妻子已脫離生命危險。
朋友給他拿來板凳,他沒有任何錶情地、像雕像一樣坐著,偶爾晃動一下手裡的礦泉水瓶。周圍的人大多在看手機,他卻沒看,目光向下,看著3米外的電梯門,半小時沒動過。電梯門口站著幾位等待探視的病人家屬,他們正熱烈地討論著各自家人的傷情和對策。如此一靜一動的情景,維持到15時病房門打開,醫生喊:「1到10號的家屬進來。」他「嗖」地站起來,頭一個鑽進了門,直到過了15時30分的探視時間,其他病人的家屬都走光了,他最後一個才出來。記者在病房門口蹲了兩個下午,他都是如此,問他朋友,說自從妻子轉來重症病房,日日如此,關心甚切。
但網路上傳聞不斷。有人說,受傷女子在老虎區開車門下車,是因夫妻吵架;還有傳言,女子是「小三」;網路上還傳,男子是故意吵架激怒妻子在危險區域下車,甚至還編了「吵架就帶媳婦去野生動物園」的段子。莫名而來的惡意並不止於此,這位在醫院沉默著的男子給了一些人充足的「想像」和「娛樂」空間,重傷女子轉入重症監護病房、脫離生命危險後,傳出她是「職業醫鬧」,招來一片「活該」的網路評論;更似乎難以避免的是,他們家遭到「人肉搜索」,婚紗照被放上網路供「圍觀」,兩人的身份和背景被各種猜測……
數日來,記者嘗試向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北醫三院、網傳女子老家某地的宣傳部門、當事男子及親友求證以上種種傳言,一些或能被澄清,一些尚難有定論。記者心中疑惑,「神通廣大」的網民們,哪來的本事,「言之鑿鑿」地編造和評論,把虎咬人的悲劇,「演變」成鬧劇?
記者實在擔心他,悄悄問他的朋友:他上網看這些傳言嗎?朋友答,精力全在這里,沒有空關注。但願,虎口之後,人言不再傷人。
「醫鬧」傳言的源頭
「醫鬧」傳言的源頭,是一個真實卻令人同情的細節。
與當事男子親近的知情人透露,他曾看到女子父親從老家趕來北京,到達北醫三院重症監護室門口時是中午,並非探視時間。父親心急,按門鈴,聲音大,要求進,隔著玻璃門,裡面的醫生解釋了一些不讓進的理由,一這不是規定探視時間,二怕危重病人感染和情緒不穩定。一來二去的「聲音大」持續了1分多鍾,父親被拒絕,可並沒有激烈沖突。
記者覺得,可以理解,畢竟老人家「喪妻傷女」。
但或許由此,有了網友的微信朋友圈抱怨:「那廂是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猛獸區,財狼虎豹出沒,這邊是北京大學第三醫院ICU,危重症患者集中救治場所。沒有規則感,不遵守秩序,已經付出喪妻傷女的慘重代價,在探視病人上還要提非分要求,不到規定時間就想給他開綠燈。一心為己的自私心理,外加凡事裝弱勢群體的陰暗目的,那邊逼停業了野生動物園,這里還要鬧個感染播散關停ICU嗎?做人就不能素質高一點點嘛!」
隨後,阜外心血管病醫院一位「大V醫生」的微博轉發,並配文字——「焦點人物走到哪裡都是焦點,這不,剛剛在野生動物園全國焦點,這會就在北醫三院折騰」。微博評論中有善意的「口下留情」,也有惡意的「壞人活該」,遺憾的是,「活該」聲多。
記者給北醫三院的辦公室打去電話求證「醫鬧」的傳言,工作人員說「不清楚」;另一位媒體同行也向醫院問詢,對方表示涉及病人隱私,不能透露,並否認了「醫鬧」一說。
昨夜,再打開這位「大V醫生」的微博,已看不見他發於7月25日13時57分的這條微博了;尚能看到的相關微博發於7月25日17時53分,「各位朋友,死傷者家屬已經付出慘重代價,但罪不當誅,請各位口下留情」。風波似乎從未發生。
等待權威調查結果
所幸,喧囂下男子和親友們正忙著,未必知道這些惡言;男子每日陪伴妻子半個多小時,也絕不會提及這些謠言;其他探病家屬,只覺得他們「可憐」,更不會雪上加霜。
不知什麼原因,事發一周了,男子依舊沉默著,他低落,不搭理記者的任何話,也不趕記者走。記者試圖寬慰他,卻又無從說起。知情人透露,此事已准備進入司法程序,如今不方便說,該說話的時候,會說的。
但沉默並沒有讓他的「網路名聲」好起來,沉默也擋不住網路上「心理分析師」和「名偵探」的「指點」。
❸ 北京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處理結果是什麼
事件處理結果:調查組認定「7·23」東北虎致遊客傷亡事件不屬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1、原因認定
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和對各類證據材料的分析論證,結合專家組意見,對事發原因作出如下認定:
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一是趙某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對園區相關管理人員和其他遊客的警示未予理會,擅自下車,導致其被虎攻擊受傷。二是周某見女兒被虎拖走後,救女心切,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施救措施不當,導致其被虎攻擊死亡。
2、性質認定
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在事發前進行了口頭告知,發放了「六嚴禁」告知單,與趙某簽訂了《自駕車入園游覽車損責任協議書》,猛獸區游覽沿途設置了明顯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發後工作開展有序,及時進行了現場處置和救援。結合原因分析,調查組認定「7·23」東北虎致遊客傷亡事件不屬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3)北京傷人糾紛擴展閱讀:
1、事故原因
造成這此次事件的原因:一是趙某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對園區相關管理人員和其他遊客的警示未予理會,擅自下車,導致其被虎攻擊受傷。二是周某見女兒被虎拖走後,救女心切,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施救措施不當,導致其被虎攻擊死亡。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發生老虎傷人事故致一死一傷。32歲遊客趙女士在東北虎園下車時,被老虎拖走受傷,其母周女士下車追女兒時遭老虎撕咬死亡。2016年10月12日,傷者趙女士講述事發經過時稱,自己因為坐車暈車,下車去往駕駛室被咬傷,並非因為吵架。
2、動物園回應
2016年7月23日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發生老虎襲擊遊客造成一死一傷事件。2016年10月12日家屬再次發聲,質疑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巡邏人員未及時下車施救。
2016年10月13日,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回應稱,在猛獸區,從園區的操作規范來說,包括工作人員在內,任何人都不能私自下車。工作人員私自下車,同樣面臨著生命危險。
❹ 這是故意傷人罪嗎該怎麼量刑
如果真的什麼都沒做,那當然不成立犯罪。不過,我擔心,你說的什麼都沒有,和警方調查了解的事實會有出入。不過,任何案件都要看證據。既然認為自己的親屬冤枉,那就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准,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和《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規定為准。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⑴對於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⑵因打架斗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著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 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 對於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治療後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治療後基本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並不嚴重,但雖經治療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由公安機關
作撤案處理後法院能否再作為自訴案件受理問題的答復
(1994年1月27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號《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經公訴程序由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訴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對於已經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刑事自訴的,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並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則不予立案,並應將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訴人。
此復
陸立輝等故意傷害、妨害公務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6)二中刑終字第02318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陸立輝,男,35歲,1971年8月14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本市門頭溝區號;曾因犯盜竊罪於1992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盜竊罪於1999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於2005年7月2日經減刑釋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2005年12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東興,男,27歲,1979年10月6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本市房山區號;曾因犯搶劫罪於2000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於2003年10月10日經減刑釋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2005年12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衛峰,男,31歲,1975年7月5日出生於吉林省蛟河市,滿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2005年12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犯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一案,於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原審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認為本案的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05年12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等人酒後在本市朝陽區東風北橋四環輔路邊,因交通問題與北京巴士公司710車隊司機張軍傑(男,25歲,河南省人)發生糾紛,後被告人陸立輝等人持彈簧鎖對張軍傑進行毆打,致張軍傑「頭皮裂傷,多發軟組織損傷,腦震盪」,經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屬輕微傷,乘客劉躍彪(男,35歲,內蒙古自治區人)上前勸阻,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即對劉躍彪進行毆打,致劉躍彪「頭皮裂傷,多發軟組織損傷,腦震盪」經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屬輕傷(偏重)。當朝陽分局酒仙橋派出所民警王建民(男,42歲,北京市人)、閆立勝(男,31歲,北京市人)接報警後到達現場處置該案件時,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對執行公務的王建民、閆立勝進行謾罵、推搡、毆打,致閆立勝多處軟組織挫傷,當眾將二位民警的制服撕壞,後三被告人被當場抓獲歸案。
在朝陽法院審理期間,經調解,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賠償了(由親屬墊付)被害人劉躍彪醫葯費、誤工費、整容費、繼續治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4 000元;賠償被害人張軍傑醫葯費人民幣2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害人張軍傑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05年12月19日16時許,張軍傑駕駛710路公交車行至本市朝陽區東風北橋時,因其沒有讓一輛逆行倒車的小公共汽車,指揮倒車的胖男子在車下罵張軍傑後又倒在了地上。張軍傑停車後從小公共汽車上下來幾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從車窗戶爬進公交車用彈簧鎖抽打其頭部。後張軍傑被人拖下車,有人繼續對其拳打腳踢,待其清醒後看見幾名男子在謾罵、推搡警察。經張軍傑辨認,確認被告人陸立輝系持彈簧鎖打傷其頭部的男子;被告人馬東興系指揮倒車,後對其謾罵並倒在地上的男子。
2、被害人劉躍彪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上述時間、地點,劉躍彪所乘坐的710路公交車與一輛小公共汽車發生了糾紛,從小公共汽車上下來五六名男子上車打公交車司機,其中一名穿皮夾克的男子用一把彈簧鎖打了司機的頭部,司機的頭部就流血了,幾名男子又將司機拉到車下對其拳打腳踢。劉躍彪上前勸阻,對方又對劉躍彪進行毆打,其中一名矮胖男子抓住劉的衣領,將其拉到路邊的護欄處打,穿皮夾克的男子用彈簧鎖將劉左眼眉骨處打傷,一名高個胖子揪住劉的衣領說「你認識我是誰嗎,讓你認識認識,給我打他」。後矮胖男子又用彈簧鎖將劉躍彪左前額打傷。在被路人勸開後,幾名男子又繼續毆打710路公交車司機,後二名民警趕到上前制止,幾個人不聽勸阻,其中穿皮夾克的男子還拿一水泥塊要砸二名警察,並打了其中帶眼鏡的警察一個耳光,把警察的帽子打掉了,後又將該警察的警服扣子、警號扯掉。另一高胖男子和一矮胖男子對另一名警察推搡、謾罵,並將該警察的制服扣子、肩章、警徽扯掉。後又有警察趕到將幾名男子抓住。經劉躍彪辨認,確認被告人陸立輝系持彈簧鎖毆打張軍傑、打傷其左眉骨,後又持水泥塊企圖打民警、打帶眼鏡民警一耳光的穿皮夾克的男子;被告人馬東興系將其前額打傷並謾罵拉扯民警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張衛峰系揪住其衣領說「你認識我是誰嗎?讓你認識認識,給我打他」並對其進行毆打,後又拉扯、推搡民警的高胖男子。
3、被害人閆立勝、王建民的陳述證明:2005年12月19日16時許,二人接布警後駕駛警車趕到現場,看見一矮胖男子和一滿臉是血的男子扭打在一起,二人亮明身份後上前勸阻。矮胖男子不聽勸阻繼續毆打對方並對閆立勝、王建民進行謾罵。從旁邊過來一名穿黑色皮夾克的男子拿一水泥塊要打閆立勝、王建民,被攔住後,該人打了閆立勝一耳光,將閆的警帽打掉,後又對閆進行踢打、揪扯、謾罵。同時又過來一高一矮二名男子對閆、王進行揪扯、推搡,閆、王的警銜、警號及扣子被扯壞。後增援的民警趕到,將三名男子抓獲。經閆立勝、王建民辨認,確認被告人陸立輝系持水泥塊欲打民警,後打了閆立勝一耳光並拉扯、踢打閆的穿黑色皮夾克的男子;被告人馬東興系毆打被害人,對民警進行謾罵、拉扯、推搡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張衛峰系拉扯、推搡民警的高胖男子。
4、證人康建青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05年12月19日其和張軍傑一起出車,當日16時許,車行至東風北橋時被一輛無牌照的中巴車別到了路邊,一名矮胖男子躺在他們車的左後輪處。中巴車上的幾名男子上車就打張軍傑,其中一名穿皮夾克的男子拿一把彈簧鎖打了張軍傑頭部一下,後幾名男子又將張拖到車下繼續毆打。車上的一名乘客進行勸阻,矮胖男子將該乘客頂到路邊的護欄處毆打,其他人對乘客拳打腳踢,還有人用彈簧鎖打,民警趕到後上前制止,穿皮夾克的男子拿一水泥塊要打民警,被攔住後打了帶眼鏡民警一耳光,並拉扯該民警的制服,矮胖男子和一高胖男子對另一名民警進行推搡、謾罵,並撕扯該民警的制服,後增援民警趕到將打人的三名男子控制住。同時證明,在民警趕到後,有幾名打人的男子和中巴車跑了。經康建青辨認,確認被告人陸立輝系持彈簧鎖打張軍傑,持水泥塊欲打民警,並打帶眼鏡民警的身穿皮夾克的男子;被告人馬東興系躺在車下,謾罵、拉扯、推搡民警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張衛峰系拉扯、推搡另一名民警的高胖男子。
5、證人何鈞、閆寶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05年12月19日16時許,在本市朝陽區東風北橋附近,從一中型麵包車上下來幾名男子沖上他們乘坐的710公交車對司機進行毆打,後又將該司機拖至車下繼續打,一名乘客進行勸阻也遭到那幾名男子毆打,後二名民警趕到,一名身穿皮夾克的男子拿一水泥塊要打民警,被攔住後,打了一名帶眼鏡民警耳光並撕扯該民警的制服,矮胖男子和一名高胖男子也對另一名民警進行推搡、揪扯,二名民警的制服都被扯壞了。後三名男子被趕到的警察抓獲。同時證明,民警趕到後,有幾名打人的男子跑了,只剩下這三名男子,這三名男子都參與了毆打司機和乘客。經何鈞、閆寶雙辨認,確認被告人陸立輝系持水泥塊欲打民警並踢打帶眼鏡民警的身穿皮夾克的男子;被告人馬東興系謾罵、推搡民警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張衛峰系謾罵、推搡民警的高胖男子。
6、證人曹懿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05年12月19日16時許,在本市朝陽區東風北橋附近,幾名男子毆打一輛710路公交車的司機,其中有一名身穿皮夾克的男子拿著一把彈簧鎖,一名乘客進行勸阻也遭到了那幾名男子的毆打。民警趕到後,這些人對民警進行謾罵、推搡,其中身穿皮夾克的男子拿一水泥塊要打民警,被攔住後打了一名帶眼鏡民警耳光,並撕扯該民警的制服,矮胖男子和一名高胖男子對另一名民警進行推搡、揪扯,二名民警的制服都被扯壞了。後三名男子被趕到的民警抓獲。經曹懿辨認,確認被告人陸立輝系持彈簧鎖打張軍傑,持水泥塊欲打民警,並打帶眼鏡民警的身穿皮夾克的男子;被告人馬東興系謾罵、拉扯、推搡民警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張衛峰系拉扯、推搡另一名民警的高胖男子。
7、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害人張軍傑、劉躍彪、閆立勝的傷情。
8、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被害人劉躍彪身體所受損傷屬輕傷(偏重)、被害人張軍傑身體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9、公訴機關出示的110接處警記錄、物證照片、被害人損傷程度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朝陽分局酒仙橋派出所證明材料以及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的前科材料等。
根據上述事實及證據,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遇事不能正確處理,竟結伙毆打他人,造成一人輕傷(偏重)、一人輕微傷之後果,三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律,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還以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三被告人的行為,又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均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被告人陸立輝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予以並罰。鑒於三被告人能夠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情節,故對三被告人所犯故意傷害罪酌予從輕處罰。故判決:一、被告人陸立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前罪未執行的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六個月十三天,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六個月十三天,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馬東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張衛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陸立輝、張衛峰上訴提出,其沒有毆打被害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馬東興上訴提出,其沒有毆打被害人,也沒有謾罵、推搡警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和妨害公務罪。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犯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是正確的。認定該事實的證據已經一審法院舉證、質證予以確認,本院經審核屬實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與他人產生糾紛後不能正確處理,結伙毆打他人,造成一人輕傷(偏重)、一人輕微傷,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還以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三人的行為又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均依法應予懲處。陸立輝、馬東興系刑滿釋放後五年內犯罪的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對陸立輝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應予以並罰。陸立輝、張衛峰、馬東興上訴所提沒有毆打被害人的意見,經查,被害人張軍傑、劉躍彪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了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毆打被害人的行為;證人康建青、曹懿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亦能證實三上訴人的故意傷害行為,且有醫院診斷證明、鑒定書等證實被害人的傷情,故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關於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馬東興上訴所提沒有謾罵、推搡警察,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意見,經查,二名警察及多名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均證實了馬東興夥同陸立輝、張衛峰謾罵、推搡、毆打警察的事實,故馬東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原審法院根據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❺ 北京八達嶺老虎傷人事故完整視頻首度曝光了
7月23日,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東北虎園內發生一起老虎傷人事故,32歲女遊客趙珩(化名)中途下車,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車去追遭老虎撕咬。該事件造成周某死亡,趙珩受傷。事發時候網上流傳一段事發時候的視頻,但完整視頻一直未對外公開,後家屬申請信息公開,獲得了事發時候的視頻。
10月12日,在事發近三個月後,趙女士首度公開露面,在接受深一度采訪時,趙女士稱,當時她並不是因為在車里跟丈夫吵架後暴怒下車,而是因為自己開車有點累,於是跟丈夫換著開,由於丈夫是新手,車子開開停停,導致自己暈車厲害,在事發地點他們誤以為到了安全區,這才下車打算跟丈夫換著開,但是沒想到隨後發生慘劇。
此外,視頻還記錄了事發之後動物園的施救過程,當趙女士被老虎撲倒後,在他們後方很快出現了巡邏車,但是巡邏車只是停在原位不停按喇叭。
家屬認為,從視頻可以看出動物園在事發之後沒有應急預案,沒有搶救手段,沒有救助設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沒有配麻醉槍是公安不批准,巡邏車人下來也是老虎的飯菜。
❻ 北京西單大悅城發生持械傷人事件致多少人死亡
從北京警方獲復悉,11日中制午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大悅城商場內有人持械行凶,導致13人受傷。警方現場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目前事件中一名傷者因搶救無效死亡,其餘傷者無生命危險。
經初步審查,嫌疑人朱某某(男,35歲,河南省西華縣人),承認其發泄個人不滿持械傷人的犯罪事實。
好好活著不好嗎。
❼ 北京高校公寓傷人事件曝光,究竟是什麼原因
夫妻發生矛盾,導致發生爭執,造成這一事件發生。缺乏正確的溝通方式,夫妻之間應該相互理解、相互幫助。所以我們遇到事情時,要冷靜思考,解決問題,而不是用武力來解決問題。
一、夫妻發生矛盾,導致發生爭執,造成這一事件發生所以我們遇到事情時,一定要冷靜思考,然後解決問題,而不是頭腦一發熱,用武力來解決問題。
❽ 北京老虎傷人案的那個被咬傷的女子叫什麼名字
此人名叫張素芬
❾ 北京男子沉迷賭博搶劫傷人被誰制服
6月15日上午,朝陽區柳芳地鐵站B口旁的一座天橋下,一名女子被一名男子搶去手中提包,幸好附近多名好心人出手相助,其中兩人還被男子用刀劃傷,最終行凶者被一名經過的健身教練一招制服。警方趕到後,將嫌疑人帶走。據了解,男子因為賭博背負高額賭債,竟然起歹心想到搶劫,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昨天,三名挺身而出的群眾被授予見義勇為證書。說起見義勇為的過程,三人雖然也覺得後怕,但是事發時,都不約而同做出了自己的選擇——「沒有多想就去幫忙」。面對危險和受傷,他們的家人也從著急後怕變成了自豪驕傲。目前,兩名傷者的傷情已經穩定,預計10天左右能夠出院。
處置
歹徒賭博欠債15萬搶劫被刑拘
事發當晚,朝陽警方通報情況:2018年6月15日上午10時50分許,朝陽區西壩河南路附近,一名男性犯罪嫌疑人持刀搶劫一名女事主過程中,女事主呼救被過路群眾發現,犯罪嫌疑人逃離現場。多名見義勇為群眾一路追趕,在附近一過街天橋處將該男子控制,後犯罪嫌疑人被趕到的朝陽分局民警帶離。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將兩名見義勇為的群眾蔡某、張某扎傷,受傷群眾已被送到附近醫院救治,目前無生命危險。
事發時,女事主陳某將車停在朝陽區香河園地區某大廈旁,在等朋友間隙,將副駕駛門打開透氣。此時,一名男子突然持刀進入副駕駛室,對其進行威脅並索要現金。在車內爭斗過程中,男子持刀將事主左手劃傷,陳某趁機下車逃跑並大聲呼救,後嫌疑人將事主車內手機搶走並逃離現場。此時,周邊的三名群眾蔡先生、張先生、周先生聽聞呼救聲後,第一時間挺身而出上前相助,沿路追趕逃跑的男子,在追至京泰大廈門前過街天橋時,遭到嫌疑男子的持刀反抗,三人並未退縮,奮不顧身與嫌疑人展開搏鬥。嫌疑男子手持尖刀,對見義勇為群眾進行攻擊,導致蔡先生、張先生二人身體多處負傷,但最終,三人在其他周邊群眾的協助下把嫌疑人制服。民警趕到現場後,立即對嫌疑人進行控制。
通過警方工作,犯罪嫌疑人陳某成供述稱,其自2016年沉溺賭博,陸續向朋友及同事借錢進行賭博,共欠賭債約15萬元人民幣。因臨近還款日期未湊齊錢款,遂產生搶劫的念頭。目前,陳某成已被朝陽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為三名見義勇為的勇士點贊。
來源:楚秀網
❿ 北京男子13樓家中扔出花盆未傷人,也會被刑拘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為了最大程度上的利用空間,提高空間的利用率,樓也越修越高,人們的居住環境也是越來越現代化。但是隨著居住樓層的提升,高空拋物成為了一個巨大的安全隱患。在13樓扔出花盆,就是一種當今社會萬不能允許的一種非常危險的行為。
高空拋物是及其危險的,在高中階段我們就學習了自由落體的相關知識,也知道這其中的危害是巨大的。我們在保護自己不受高空拋物的危險時,更要注意不要高空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