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異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希望能給你點幫助
2. 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和聯系
都是與大學生畢業後就業有關。
畢業生就業協議預先解決學生畢業後去向,協議單位保證收,學專生保證去。雙方都屬有義務和責任,可設立違約金。
勞動合同是畢業生按協議報到,履行了就業協議後,正式與畢業生簽訂合同,畢業生正式就業,成為社會人。這合同應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不能雙方約定就可以,不能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不能隨意設定違約金。
畢業生就業協議履行後即終止。勞動合同在整個工作時間都有效。
供參考
3. 什麼是就業協議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之間的區別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聘用畢業生所訂立的兩種書面協議,二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的階段,並發揮不同的作用。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其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不言而喻,學校作為一個主體,其作用是維護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並兼有證明學生畢業信息的真實性。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下依法簽訂的,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主體。
2、依據不同。就業協議依據的是教育部頒發的部門規章,勞動合同依據的是《勞動法》和《合同法》。
3、內容差異。就業協議可規定畢業生自身情況、就業意向、用人單位同意接收、學校派遣等,而在勞動合同中,依法必須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在具體涉及到某項時還可以優先適用本地地方法規和規章。
4、簽訂時期不同。就業協議一般在學生畢業前簽訂,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只有等到畢業後方可。
5、效力不同。就業協議只是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簽訂的協議,其效力始於簽訂之日,終於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時。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合同方式確定的,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雙方不得隨意變更、中止。對畢業生來說,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原就業協議隨之失效。從這點來看,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雙方確定就業意向和權益的依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4. 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什麼不同
1、使用的法律、法規不同
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勞動人事部門頒布的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規章。而就業協議目前無法可依,只能使用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有關政策。
2、適用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無欺詐、脅迫等手段.經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即生效。而目前的就業協議陳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外,尚需學校介入。盡管學校不是主體一方,不作為協議的一方簽字,但學校作為簽證登記方,必須在協議書上蓋章,沒有經過學校鑒證登記的協議,不列入學生就業方案。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對就業協議進行監證,旨在保護學生與用人單位的利益,維護協議的嚴肅性、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就業協議書上除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字蓋章外,還必須有元人事權的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簽字蓋章。
3、適用的人員不同
勞動合同可以適用於各類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一經錄用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就業協議適用的人群只限於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
4、簽訂的內容不同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7項必備條款(前面已經詳細講述),除此之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條款十分齊全。相比之下,就業協議的條款就比較簡單,主要是畢業生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情況,願意在規定期限內到用人單位報到並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用人單位如實向畢業生介紹本單位情況,同意錄用該畢業生等。
5、簽訂時間不同
一般就業協議簽訂在前,是高校前畢業生在找工作過程中,落實用人單位後簽訂的;勞動合同簽訂在後,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簽訂的。畢業生雙向選擇成功後,由雙方簽訂就業協議,並經學校登記、確認,畢業後憑學校報到證到簽訂就業協議的用人單位正式報到。學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雙方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就業協議約定條款訂立勞動合同,並辦理有關錄用手續。勞動合同訂立後,就業協議就自動終止了。當然,這也不是說原來的協議條款就不管用了。就業協議中的有關條款,包括合同期、服務期、試用期和福利待遇等符合勞動法的內容.應當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
5. 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的區別有哪些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版分處兩個相互聯系權的不同階段,區別表現在:
締約方
就業協議書
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
勞動合同
畢業生、用人單位
作用和性質
就業協議書
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
就業工作中的權力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
勞動合同
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
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內容
就業協議書
主要是畢業生介紹自身情況
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
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
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進行派遣
勞動合同
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
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
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有效期
就業協議書
簽訂在前。自簽訂日期起至
畢業生到單位報到
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訂在後
由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協商簽訂期限
6. 大學生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異同
就業協議嚴格來說不具備法律效力,因為只有在學生期間可以簽訂就業協議,這個東西是版給學權校和人才市場備案用的。以便確認你的檔案歸屬和就業情況。
勞動合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
7.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區別嗎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區別。在於主體的區別,內容的區別,簽訂目的區別。
1、主體的區別
大學生就業協議主要是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是沒有規定的,對任何單位都適用,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是學校。
勞動合同則適用於勞動者(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完全是無關的。
2、內容的區別
就業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畢業生介紹自身的情況,表示願意去用人單位去就業,用人單位也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則同意推薦畢業生,並且列入派遣計劃當中。這一份協議是不涉及任何權利和義務問題的。
勞動合同的內容則涉及了很多權利,如:勞動的報酬、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工作內容等各方面的內容。
4、簽訂目的區別
簽訂就業協議是為了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就業意向上初步約定好,雙方在這個環節可以商討一些基本的條件,對於即將要簽訂的合同的內容也能達成一致。
這份協議是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承諾履行協議,高校並不能作為第三方。
簽訂勞動合同是為了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既是保障又是一種約束。簽訂了勞動合同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
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同時也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系。
(7)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異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就業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提醒: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
8.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不同。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為高校應屆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簽訂就業協議的一種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2、內容與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同。就業協議書主要體現畢業生情況和意見、用人單位情況和意見及學校意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8)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異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