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協議書範本
① 個人合夥協議怎麼寫
合 伙 協 議
本著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原則,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全體合夥人簽訂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第一條 本合夥的性質為 。
第二條 本合夥的名稱為: 。經營場所及其地點為: 。經營期限為 年。
第三條 本合夥的主營項目為 。
第四條 本合夥的合夥人為:
合夥人名稱
住 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條 本合夥的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為:
(單位:萬元)
出資者名稱
貨幣
實物
其它
合計
出資比例
繳付日期
%
%
第六條 雙方共同為合夥承擔勞務,勞務不計入出資額。
第七條 合夥稅後利潤和虧損每年結算一次,當年結清。
第八條 合夥稅後利潤或虧損,按出資比例分配。並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 %作為合夥流動資金,進入公賬。
3、支付股利。
合夥的利潤不足以彌補虧損時,合夥人應當於當年結算時另行補繳出資進行彌補,以保持各自出資額不減少。當年未補繳的,合夥結束時一並從出資額中扣除。
第九條 對合夥事務的執行通過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 _ 為合夥事務執行人,日常經營中,財務工作由 負責管理。
第十條 合夥的水庫經營權由 負責辦理,並保證合夥期間該特許經營權的有效性。
第十一條 本合夥關系成立以後,合夥人不能再與其他人合夥。
第十二條 下列重大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
1、處分合夥的不動產;
2、轉讓或者處分合夥的承包經營權等其他財產權利;
3、以合夥企業名義為其它人提供擔保;
4、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5、有關事務執行爭議的處理,對事務執行人委託的撤消、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的變動、合夥人增加或減少出資;
6、合夥企業歇業。
除上述事務以外的一般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事務執行人決定。
第十三條 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范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許可權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第十四條 在執行合夥事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無過錯合夥人承擔責任後可向過錯合夥人追償。
第十五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可以接納其他人入伙,具體方式全體合夥人另行書面約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夥期限屆期前,合夥人可以退夥:
1、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2、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約定的義務的。
4、其它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義務的情形。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況,本合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5、本協議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原因。
第十八條 合夥解散時必須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也可以經全體合夥人共同指定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結束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生效。
第十九條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合夥對外債務;
4、返還合夥人出資;
5、按約定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造成其他合夥人損失的,由違約人賠償,具體賠償數額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二十一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簽訂的其它有效協議,為本協議的補充條款。本協議壹式貳份,各合夥人各執壹份。
全體合夥人簽字: 簽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