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存款詐騙
『壹』 如何評價支付寶下架互聯網存款產品
支付寶突然下架了互聯網存款產品,已經購買的用戶還可以看見產品,但已經不再對新用戶開放,為什麼支付寶會有這樣的決定,未來互聯網存款產品的趨勢會怎麼樣,我們進行一個簡單的分析。
支付寶上的互聯網存款產品,其實並不是螞蟻的存款產品
只是支付寶與銀行合作的銀行存款產品。支付寶引入銀行,然後針對用戶推出互聯網存款產品,存期從一年至三年不等,用戶購買上面的互聯網存款產品,需要開設一個電子賬戶,然後綁定自己的銀行卡,因為存款產品受到存款保險條件的保護,50萬元以下本息可以得到全額賠付,安全性更高,受到了不少用戶的喜歡。
為什麼支付寶之前還在積極的推廣互聯網存款產品
作為支付寶上繼黃金、基金和理財產品之後的重點項目,現在卻突然下架了呢?根據螞蟻方面的回應,主要是根據監管部門對互聯網存款行業的規范要求。我認為,主要在支付寶的用戶群體巨大,
在上面推廣少數幾款互聯網存款產品,必然會對線下的存款造成明顯分流,那麼線下銀行沒有存款,就會影響貸款,傳導效應會影響社會融資供給。
互聯網存款產品未來趨勢會怎樣?
從監管方向來看,未來互聯網平台的主要作用,是為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利用自己的大數據和風控,幫助金融機構發展,而不是搶占金融機構的市場。畢竟銀行分布在全國各省市區,
每個地方的銀行都擔負著服務實體的作用,而資金都集中到少數幾個互聯網平台或與其服務的網點,是不利於金融服務實體的,因此未來互聯網存款的監管會繼續從嚴。
『貳』 別人欠款不還,經起訴後,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不執行怎麼辦,還能不能起訴被告詐騙啊
不能起訴被告詐騙。法院不執行超過六個月,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如果被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則強制執行中止,法院一旦發現,或者原告發現並向法院報告,被告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則強制執行程序重新啟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協議存款詐騙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三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叄』 A把錢打到了我的卡上。我做的是個中間人,我在把錢給B
您表達的意思不太清楚,是不是這樣的,你是A和B的中間人,B是打錢人,而A是最終收錢人.對於你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看你是否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你的主張,這里不管事實是怎樣的.B給你打錢,你肯定要去銀行去了在轉交給A,那肯定有個發票.這個發票就主要證明了你收到了B給你打的那筆錢;而當你把這筆錢在次轉交給A時,你也應該會給他開張付款的發票的,因為你們是彼此之間在做生意,出於習慣或是預防風險是會開發票的.這里如果你有原始的證據,那你就沒事的,讓B直接去向A要.如果你們沒有交款憑證的話,那你還是要盡快找到A,和他確認你們之間的關系.<<合同法>>里有相關的規定,就是合同是雙方之間訂立的,具有相對性,在這里就是你和A.B都有合同關系.
法律規定:居間合同,依《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徵
(l)居間合同以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
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的結果,其目的在於通過居間活動獲取報酬。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系才有意義。
(2)居間人在合同關系中處於介紹人的地位
居間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為。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或當事人一方,居間人只是按照委託人的指示,為委託人報告有關可以與委託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給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媒介作用,並不參加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立合同的過程,他的角色只是一個中介服務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
(3)居間合同具有諾成性、雙務性和不要式性
居間合同的諾成性是指,只要委託人與居間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託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託人就應支付報酬,合同即成立,而無需以實物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間合同的雙務性是指,居間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就居間人而言,居間人有據實報告的義務;對委託人而言,合同因居間而成立後他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居間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居間合同的成立也不需採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約定不明確,應當遵循交易慣例。
(4)居間合同具有有償性
居間人以收取報酬為業,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當然要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活動的報償。不要報酬促進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為,不是居間合同,而是一種服務性活動,行為人不承擔居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
這里我看不出來你是否是居間人,因為居間人必須依法成立自己的機構,你是居間人的話,那你沒促成A和B的合同關系,反而違約了,那你應該承擔責任.如果屬於民間的那種,也同樣要對你的委託人負責的.這里,你最重要的事就是馬上找到A,像他確認你們當初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