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敬業
❶ 公司非要離職時簽敬業協議.限制下份工作性質.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版培訓的,可以與該勞權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除此之外沒有競業限制,但如果有競業限制,原用人單位還應該在限制期內每月給勞動者進行補償。
❷ 跟公司簽的第二份勞動合同中沒有簽敬業協議第一份的敬業協議還有效嗎
敬業協議是有效的,這類是沒時長的,只要你是那的員工,就有效。跟保密,品質等協議類似的。當然,所以協議條例不能超過勞動法,如果勞動法不許,這類協議條例上是無效的。國企或外企一般會遵守規則,民企,私人企業就呵呵呵
❸ 保密協議與競業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專項負保密義務的合同條款。屬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保密期內,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范圍的行為。注意: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❹ 關於勞動敬業禁止協議
1、第一條不作評論,是否違法我們都很清楚。
2、連續三個月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可以解除競業限制。
3、關於競業限制補償標准,法定應至少達到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
上述2、3兩點 如果原單位不履行,可以訴訟解決。
❺ 從A公司離職後在B公司從事性質的工作,無敬業協議的違反。離職時被簽訂敬業協議。
關於這個問題,你描述的不清楚,可能回答不準確。
1、首先要看離職時是否有給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沒有給的話,這個協議是無效的。你可以完全不用管這個協議。
2、如果企業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一次性或者每月支付,那你就必須遵守協議的約定。你是否違法就要看你們協議中對企業、對工作內容如何進行約定。
❻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有以下幾種區別:
1.要求不同
保密協議要求簽署協議那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協議中約定的信息。
競業限制要求簽署人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2.違法之後所負的責任不同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簽署後的補償不同
簽署保密協議之後,用人單位不額外給簽署方補償金,而簽署競業限制協議之後,用人單位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
(6)協議敬業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網路-競業限制
❼ 所有的敬業禁止協議都具有法律效益嗎
您好。為你作如下解答:
1、對於技術崗位,可以約定競業限制。協議一致簽訂,即為有效專。屬雙方都應遵守。
2、約定競業限制的,在競業限制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競業限制金。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
❽ 敬業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勞動合同中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版三條用人權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