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侵權
Ⅰ 建築工程非法轉包過程中產生的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明確禁止轉包並對轉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禁止建築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轉包的法律處理原則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3條、第16條規定,建築業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該《解釋》第四條同時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很顯然,法律、法規,包括規章、司法解釋均對工程掛靠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及否定性評價。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即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價款時,發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這里的欠付工程款,應指發包人依據總承包合同而欠付施工總承包人的工程價款。也就是說,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時,發包人在欠付施工總承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把本應直接支付給施工總承包人的價款直接支付給了實際施工人,前提有兩個,
(1),發包人欠付施工總承包人的價款,
(2),施工總承包人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價款。筆者認為,此時,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權利類似於行使債權代位權,即實際施工人主張價款的額度只能在發包人欠付施工總承包價款的額度內來向發包人主張。
如前所述我國《合同法》、《建築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禁止轉包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四條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 其次,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建設工程實務中,轉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現為管理費,因此,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實際並沒有對轉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管理,轉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費就應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雖然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合同無效,但如果轉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張工程價款,並且按照《司法解釋》第二十六的規定,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發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轉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我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包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Ⅱ 建設單位未將工程款及時足頻支付給施工企業屬侵權之債嗎
這單位未將工程款及時足額的支付給施工企業,當然也屬於是侵權的,這個可以去追究責任
Ⅲ 工程機械侵權賠償標准
起訴狀的內容包括,標題,民事訴訟狀,後面是原被告雙方身份信息情版況,下一項是權訴訟請求,根據你們之間的糾紛情況確定訴訟的請求,後面是事實與理由,簡述雙方發生爭議的情況,此致XX人民法院,具狀人簽字,年月日
Ⅳ 如何處理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採用假冒侵權產品
1,生產電線電纜的廠家是否取得生產此產品的認證許可2,是否符合國家標准(導體和絕緣外徑,絕緣材料等)
Ⅳ 已完工未交工的工程被侵權,怎麼維權
當事人的權益被侵權抄,可以到法院起訴襲,要求侵權人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Ⅵ 土木工程中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土木工程行業作為國家經濟的支柱產業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一直以來為國家經濟的迅速發展作出了極其重要的貢獻,為經濟的穩定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是,相對於土木工程行業的高速發展,與土木工程行業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卻顯得相對落後,很需要進一步完善。
尤其是在將來發展極為可觀的智能綠色節能建築方面。在此市場中還有很多不和諧的現象。涉及到著作權保護的包括綠色建築的設計方案,時常被直接無償抄用,建築智能化系統未堅持使用正版軟體,營業場所運行的廣播與背景音響系統未全面實行繳納音像製品使用的版權費,對於國內研發的系統集成、物業管理等軟體,任意拷貝低價供貨。盡管大家都在積極創新努力研發新產品,希望扭轉「智能綠色建築的市場在中國,產業在國外」 的局面,並且在新型建材、節能設備、系統集成軟體、物業管理軟體等產品上已經取得了眾多成果,尤其是系統集成軟體、三表自動抄送系統、智能家居系統等產品的功能與性能可與國外產品一比高低,但有些產品由於沒有及時申請專利保護,結果一項成功的產品在市場中往往出現了數個甚至數十個仿製產品。在智能綠色建築市場中由於惡性競爭,出現中標工程價低於設備器材的供貨價。此時一些工程商往往採用仿冒產品來完成合同,這就侵犯了注冊商標產品的廠商權益。智能綠色建築行業中,企業的內部核心技術秘密,如新產品的研發、新技術的應用、特定行業的解決方案、二次開發的專業技能等等,這些技術秘密很難得到有效的保護。
在我國.常常出現整個具有獨創性及欣賞性的設計、構思、外觀、布局等從一個城市被整體「移植」到另一個城市的現象,不同的設計者、房地產開發商只需花費很少的人力物力,在未經原設計者及作品所有者的許可下,使用他人的勞動成果,不付任何費用.而侵權方使用他人的方案很可能在投標中獲得成功,不勞而獲.這是對作品原創者權利的侵害,對公眾的欺騙.更為悲哀的是大面積的建築抄襲會造成城市景觀與城市格局千篇一律。
我個人粗淺地認為這主要是由兩類情況造成的:
一類情況是:從業人員跳槽頻繁,進入新企業後,這些技術秘密甚至商業秘密就為新僱主服務。例如某建築行業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1998年7月,山東泰安市建築設計院的員工劉守奎,在設計院提供全部物質條件的前提下,負責開發「工程量計算軟體」。於1999年6月離職後,便將其開發的4本軟體技術資料帶走,並受聘到上海廣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運公司"),與之簽訂了「廣運工程量計算軟體」合作開發協議。廣運公司隨後投入人力、財力,和劉守奎共同設計開發此軟體並獲成功,然後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獲得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另一類是在招投標過程中,競標方案大多免費,雖然建設方承諾投標方案不向第三方公開,但往往把未中標的方案無償給中標方以「優化實施方案」。於是,未中標企業的技術秘密被一覽無遺。這些侵權行為是嚴重的,卻被熟視無睹。
為了保護與管理土木工程行業的知識產權,鼓勵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豐富與發展原創性智力成果,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同時尊重並合法利用他人的知識產權,2003年10月國家建設部和知識產權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導則》(以下簡稱《導則》
Ⅶ 如何處理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採用假冒侵權產品的行為
法院認復為:「標一」商標制系注冊商標,應受法律保護。工商機關具有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的法定職權。原告承包寧波某樓盤消防管道安裝工程,並被指定要求使用上海標一閥門有限公司生產的「標一」牌「200x-16DN150」型減壓閥,其工程承包綜合價包括減壓閥產品。原告在實施安裝工程同時,提供減壓閥,屬於混合銷售行為。被告(工商機關)接受舉報開展立案調查並委託「標一」商標注冊人上海標一閥門有限公司對涉案產品進行鑒定,其行政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由於被鑒定者無相反證據推翻商標注冊人的鑒定結論,本院對該鑒定結論予以採信,認定原告提供的「標一」減壓閥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規定。為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工商部門的處罰決定。該公司在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
Ⅷ 工程建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您好,工程建設領域較常見的侵權行為有:
1.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侵權行為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例如,施工單位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和用人單位資格的「包工頭」,後者僱傭的雇員在從事施工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施工單位與該「包工頭」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施工,向周邊環境排放的建築施工雜訊超出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3.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建築物及地上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也適用上述規定,而且如果是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約案與侵權案同時發生如何處理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Ⅹ 建設工程質量缺陷侵權責任糾紛認定方法有哪些
《建築工程質量認定書》應由質檢部門出具。《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回》規定,房地產開答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綜合驗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規劃要求是否落實; 2、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否建設完畢; 3、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4、拆遷補償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實; 5、物業管理是否落實; 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