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
㈠ 保險繼續教育題:作為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具體是指:
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的含義是指:保險人並不必然履行賠付義務 射幸合同以不確定性事項為合同標的,為人們所常說的撞大運。與人們平常生活中訂立合同以確定性事件為標的的原則不同。因而常容易激發人們的投機心理,帶來道德風險,所以人們一般認為射幸合同為不正當的。
拓展資料
保險合同除了射幸合同,還有不要式合同以及附合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不要式合同,是相對於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不要式合同採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附合合同亦稱「附合契約」,「議商合同」 的對稱。它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礎上作 「取與舍」的決策,而不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經過議商而訂立的。一個普通的投保人,無法提出自己所要的保單,或修改保單內的某一條款。即使出現有需要變更的保單內容的必要,只能採用保險人事先准備的附加條款式附屬保單,或另附特別約定批單。
㈡ 保險繼續教育題:作為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具體是指:
保險人並不必然履行賠付義務。射幸合同以不確定性事項為合同標的,為人們所常說的撞大運。與人們平常生活中訂立合同以確定性事件為標的的原則不同。因而常容易激發人們的投機心理,帶來道德風險,所以人們一般認為射幸合同為不正當的。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活動的日趨復雜,各國在保險立法中不斷對該原則進行修正和完善射幸性特點是就各個保險合同而言的,就全部承保的保險合同而言,不存在射幸性。
(2)作為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擴展閱讀
射幸合同為民事合同中的一種,它屬於雙務合同的范疇,即締約雙方負有相互給付的義務。當然,與一般雙務合同相比,這種相互給付有其特殊性:雙方的給付並不一定是等價物,是否給付基於偶然事件的結果,當事各方可能獲得巨額利益也可能一無所獲,但這並不影響射幸合同為雙務合同的性質。
因為,當事人訂立雙務合同時,他們正在進行允諾的交換,允諾的給付是約定的交換對象,這並不意味著各合同當事人把兩個允諾的給付看成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場價,或者看做同等地有利於自己。訂立合同的主要誘因是這樣的事實:各當事人對都認為自己所獲得的允諾比自己給出的允諾更具價值,即所謂經濟學上的邊際效用更大。
㈢ 作為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具體是指什麼
你好,保險合同的射幸性是指保險公司對於是否進行賠付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以一定代價以獲得一個機會,而不是確定的利益,只有出現合同約定的賠償事項時,才對其進行賠償。就象買彩票一樣。
㈣ 作為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具體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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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剛延船炊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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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作為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涉性性,具體是指什麼單選
射幸性顧名思義就是概率不確定性。
㈥ 什麼叫保險合同的符合性和射幸性
1、符合性
所謂附和合同,也稱格式合同、標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預先擬定合同的條款,對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訂立或不訂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條款內容與擬訂方進行協商的合同。
保險合同的條款是由保險人單方面預先制訂而成立的標准化合同。其特徵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只能被動地服從、接受或者拒絕保險方所提出的條件,所以,其具有較強的附和性。
保險合同的附和性顯然是對合同自由的一種極大限制,它使得投保人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為了對這種情形加以平衡,在對保險合同的文義進行解釋時,通常採取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原則。
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這樣規定的目的顯然在於對處於優勢地位的保險人的對抗和對處於弱勢地位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護。
2、射幸性
所謂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
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
(6)作為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擴展閱讀:
一、保險補償
1、保險補償原則的含義
一是有損失有賠償;二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2、保險補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利益為限。
3、保險補償原則的體現
(1)在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後仍有殘值的情況下,保險人在進行賠償時要扣除殘值。
(2)在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引起的情況下,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取代其行使對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
(3)在善意的重復保險情況下,如果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應採用分攤原則分攤損失。
(4)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應採取比例賠償方式進行賠償。
4、保險補償原則的意義
(1)保障保險職能的順利實施。
(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
(3)減少道德風險。
5、保險補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保險補償原則主要用於一般財產保險,以下險種不能運用這一原則:
1、定值保險
2、重置價值保險
3、人壽保險
二、補償基金
補償基金是指社會總產品中用於補償生產中已經消費掉的生產資料的那部分基金。其實物形式包括種類繁多的生產資料,如機器、設備、工具、原料、燃料、輔助材料等,這部分生產資料不能作為社會收入用於個人消費和積累,必須繼續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再生產過程。
這是使生產保持原有的規模即維持簡單再生產所必需的。 社會主義經濟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商品經濟,因此社會主義制度下的補償基金不僅具有實物形態,同時還採取價值形態。
補償基金在價值形態上是商品價值(c+v+m)的一部分,即相當於其中c的部分。這部分價值隨著商品的銷售(即以貨幣的形式收回),採取專用貨幣基金(折舊基金和流動基金)的形式。
這樣,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就可以保證下一生產周期的價值生產在原有的規模上順利進行。補償基金的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必須平衡。
如果企業擁有必需的價值形態的補償基金,但卻無法購回已消耗的生產資料,或不能購足必需的數量使消耗的生產資料得到補充和替換,簡單再生產便無法進行。
補償基金是維持簡單再生產的基金。馬克思認為,其中暫時閑置不用的部分如折舊基金,在一定時期可作為積累基金使用。不過這是有限度的,只能以不影響原有的生產規模為原則。
補償基金是任何社會形態所必需的。一般地說,補償基金在社會總產品中所佔的比重,取決於社會生產的技術裝備水平和生產結構情況,技術裝備水平越高,補償基金的比重越大。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補償基金的比重也在增大。探索運用補償基金的規律性,更合理地加以運用,對於提高經濟效益和加快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步伐,都具有重大意義。
㈦ 保險繼續教育題:作為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具體是指:
作為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具體是指保險人並不必然履行賠付義務。
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的含義是指:保險人並不必然履行賠付義務,射幸合同以不確定性事項為合同標的,為人們所常說的撞大運。與人們平常生活中訂立合同以確定性事件為標的的原則不同。因而常容易激發人們的投機心理,帶來道德風險,所以人們一般認為射幸合同為不正當的。
保險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徵
1、保險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即不能由當事人與自己簽訂合同。一般保險合同是由一個投保人與一個保險人訂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數。保險合同還必須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第三者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進行非法干預。
2、保險合同是當事人藉以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的協議。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目的是在於取得對意外損失的經濟補償,或特殊需要時的經濟補救,保險人之所以承保危險的目的是通過危險分擔取得經營利潤和社會效益。
3、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合法行為。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其合同內容及程序均必須合法,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在合同成立生效後,雙方必須依約定履行,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㈧ 作為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謝幸性是指什麼
不是謝幸,而是射幸。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回,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答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