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生命糾紛
① 八達嶺老虎咬人事件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截止2018年11月,八達抄嶺老虎咬人事件還沒有判決結果。
2017年12月19日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案定於在北京延慶法院開庭審理。
2017年12月6日,趙女士收到傳票,通知她與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案件將於12月19日開庭審理。她曾公開表示,「之前法院一直希望調解,我們也明確有條件的接受調解,但是園方拒不接受」。對此,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工作人員曹先生在接受澎湃新聞的采訪時稱,「他們要求的賠償數額太高,無法進行調解。」
(1)被告生命糾紛擴展閱讀
2017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分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趙某、趙某某、周某(分別系死者周某某之女、之夫、之父)訴被告北京某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和原告趙某訴被告北京某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兩案。14時18分,兩案庭審全部結束。法院將擇日宣判。
對於具體賠償和責任分擔,動物園相關負責人此前曾對媒體表示,賠償問題要依照《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園方沒有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② 民事案中,原告一般性傷,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起訴被告合理嗎
一般會以健康權起訴
生命權要求原告被侵害且已死亡,身體權要求原告被侵害且身體的完整性被破壞,比如因為侵害而被截肢了或者被割掉了一個腎。
③ 醫院確診男生向女生潑灑的是硫酸,此舉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潑灑硫酸行為,涉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構成故意傷害罪!
事件發生在廣東茂名,某高校一男生上課時潑灑化學試劑致使多名同學嚴重受傷,當地警方23時發布通報表示,18日,廣東石油化工學院西城校區發生一宗刑事案件。23歲的葉某榮把硫酸潑到了同班三位女生身上。茂名市人民醫院醫生稱,一名女生受傷嚴重,臉部和眼角膜燒傷,目前在眼科住院。另外兩名女生在燒傷科住院,一人臉部燒傷,一人手部燒傷。 因矛盾糾紛,該校學生葉某榮致女同學曾某娟、戴某夢、蘇某秀3人受傷。犯罪嫌疑人葉某榮被當場抓獲。目前3名傷者正在醫院治療,均無生命危險,案件在進一步偵辦中。
所以,當事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等待他的只是無盡的深淵,這里提醒大家,一定不能盲目的感情用事,一定不能違法國家法律。
④ 害人被捅一刀後便無力反抗,可被告追趕上去又將被害人捅四刀;結果被害人命大,沒有失去生命;什麼刑法
涉嫌故意傷害罪,由法醫作出傷勢鑒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回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⑤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用人單位能做被告嗎
可以呀。打的,就是行政官司。
涉及到食品安全和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單位可以作為被告。
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訴被告。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⑥ 民事訴訟被告侵犯生命權,案件還沒審理,被告已經死亡
1、如果是侵犯生命健康權,應該有人受傷?只是輕微傷?如果是輕傷及以上回,侵權人應有刑事責任,答民事賠償是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
2、被告死亡的,刑事部分終止審理。民事賠償賠償可以追加共同財產所有人和死者的繼承人。
⑦ 法院判決錯誤被告人被判死刑怎麼辦,被執行了,國家能賠償性命嗎
性命是不能賠償的,人死不能復生,國家只能賠償經濟損失。
⑧ 生命健康權的案例
原告康某,男,現住東勝區塔拉壕鎮移民小區,農民。
原告何某,女,現住址同上,農民。
被告任某,男,現住東勝區塔拉壕鎮移民小區,農民。
被告郭某,男,現住東勝區塔拉壕鎮,個體戶。
原告康某、何某訴被告任某、郭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0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楊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康某、何某及委託代理人,被告任某及委託代理人、被告郭某及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2008年9月11日上午9時左右,我的兒子康某某(一歲零九個月)在住處附近玩耍時掉入被告郭某沖洗大理石排放污水的水池內。被告排放污水的水池無任何安全防範措施,沒有任何明顯標志,致小孩掉入水池後當場淹死。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補償金等費用按總數的70%計算共計219731元。
被告任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郭某挖的水池不在大棚內,所佔的地我沒有使用權和管理權,原告的兒子溺水死亡與其沒有關系,不承擔責任,原告對其兒子的死亡應承擔監護責任。
被告郭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的兒子死亡與其沒有任何關系,賠償應按農村標准。
經審理查明:2008年9月11日上午9時左右,原告的兒子康某某,一歲零九個月,在住處附近玩耍時掉入被告郭某租賃被告任某的大棚外過道由郭某未經批准擅自挖下的用於排放沖洗大理石污水的水池內,溺水死亡。死亡賠償金12378元×20年=247460元,喪葬費1824元×6個月=10944元,精神撫慰金40000元,共計298404元×70%=208882.80元。其他費用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
上述事實,原、被告在庭審中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法庭當庭進行了質證,二被告對原告的證據本身無異議,被告任某的代理人認為,被告郭某是租賃的被告任某的大棚,而污水池是郭某自己挖的和任有文沒有關系。被告郭某的代理人認為,郭某挖的污水池不存在沒有任何防範措施。原告對被告任某的證據本身無異議,原告的代理人認為,被告任某出租的大棚沒有盡到應有的管理義務,應當承擔責任。被告郭某對被告任某的證據本身無異議,其代理人認為在公安機關詢問任有文時任有文承認污水池是在他的承包地范圍內。原告對被告郭某的證據本身無異議,其代理人認為,污水池上蓋的是石棉瓦,沒有起到安全防護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被告任某對被告郭某的證據無異議。原、被告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郭某租賃被告任某的大棚,用做磨製人造大理石,未經有關部門同意,未辦理任何批准手續,擅自在大棚外挖污水池,沒有設置警示標志,也未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致使原告的兒子玩耍時掉入污水池溺水死亡。被告郭某應承擔主要責任,應承擔賠償數額的70%,被告任某將大棚租賃給被告郭某由郭某管理、使用,被告任某不承擔責任,二原告沒有盡到對其兒子的監護責任,應承擔次要責任,承擔賠償的30%。對原告提出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的意見因被告任某符合免除責任的條件,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賠償其子死亡補償金、喪葬費、原告精神撫慰金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其他費用的主張因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任某不承擔責任的辯稱意見,符合免除責任的條件,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郭某不承擔責任,應按農村標准計算的辯稱意見,因不符合免責條件及情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一百二十五條、一百三十一條、一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賠償原告康某、何某之子康某某死亡賠償金173222元、喪葬費7660.8元、精神撫慰金28000元,共計208882.8元,於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十五日內一次性給付;
二.被告任有文不承擔責任。
案件受理費2298元,由被告郭某負擔。
⑨ 判殺人犯需滿足哪些條件
對於任何犯罪行為判決,都需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內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容》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⑩ 原告韋翠媛:在你與被告路新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已受理。2017桂0221民初696號
法院向原告發送的立案手機簡訊。